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作者: 來源:medlive.cn 日期:13-02-07

  2.異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概述】

  本藥為中效(3~6小時)巴比妥類催眠藥、抗驚厥藥。對中樞的抑製作用隨著劑量加大,其效能為鎮靜、催眠、抗驚厥及抗癲癇。大劑量時對心血管係統、呼吸係統有明顯抑製。過量可麻痹延髓呼吸中樞致死。治療濃度劑量可降低穀氨酸的興奮作用,加強γ-氨基丁酸的抑製作用,抑製中樞神經係統單突觸和多突觸傳遞,抑製癲癇灶的高頻放電及其向周圍擴散。本藥可減少胃液分泌,降低胃張力;可產生依賴性,包括精神依賴和軀體依賴。

  本藥口服後在消化道吸收迅速,15~30分鍾起效,維持3~6小時。吸收後分布於體內各組織及體液中。因脂溶性高,易通過血腦屏障,進入腦組織,起效比較快。血漿蛋白結合率約為61%。半衰期為14~40小時,血藥濃度的達峰時間個體差異大。在肝髒代謝,約50%轉化為羥基異戊巴比妥,主要與葡萄糖醛酸結合後經腎髒由尿液排出,極少量(<1%)以原形由尿液排出。

  【適應證】

  主要用於催眠、鎮靜、抗驚厥(小兒高熱驚厥、破傷風驚厥、子癇、癲癇持續狀態)和麻醉前給藥。

  【應用原則】

  (1)作為抗癲癇藥應用時,可能需10~30天才能達到最大效果,需按體重計算藥量,如有可能應定期測定血藥濃度,以達最佳療效。

  (2)肝功能不全者,用量應從小量開始。

  (3)不宜長期用藥,如連續使用達14天可出現快速耐藥性,常用量不再顯效。

  (4)長期用藥可產生精神或軀體的藥物依賴性,停藥需逐漸減量,以免引起戒斷症狀。

  (5)用量過大或靜脈注射過快易出現呼吸抑製及血壓下降,成人靜脈注射速度每分鍾不超過100 mg,小兒不超過60 mg/m2。

  (6)不宜在表淺部位作肌肉或皮下注射,可引起疼痛,產生無菌性膿腫或壞死。

  【使用方法】

  成人用量:

  (1)口服:催眠,100~200 mg,睡前頓服。極量,1次200 mg,1日600 mg。

  (2)肌肉注射(深部肌肉):催眠,1次100~200 mg。極量,1次250 mg,1日500 mg。

  (3)靜脈注射:抗驚厥(常用於治療癲癇持續狀態),緩慢靜脈注射300~500 mg。極量,1次250 mg,1日500 mg。老年人需減量使用。

  兒童用量:

  (1)口服用量個體差異大,催眠時按需給藥。

  (2)肌肉注射,催眠或抗驚厥,每次按體重3~5 mg/kg,或按體表麵積125 mg/m2。

  【慎用及禁忌】

  慎用:

  (1)注意缺陷多動障礙(ADHD)患者。

  (2)低血壓或高血壓患者。

  (3)甲狀腺、腎上腺功能減退者。

  (4)呼吸功能不全或輕中度肝、腎功能不全者。

  (5)有藥物濫用史者。

  (6)對老年、青少年、兒童不推薦使用;對上述患者伴有抑鬱症狀的不推薦使用。

  禁用:

  (1)對本藥過敏者。

  (2)貧血患者。

  (3)哮喘病或糖尿病未控製者。

  (4)嚴重肝、腎、肺功能不全者。

  (5)卟啉病或有卟啉病史患者。

  【不良反應】

  (1)較多見的不良反應:笨拙或共濟失調,眩暈或頭昏,嗜睡或醉態。

  (2)較少見的不良反應:頭痛、關節或肌肉酸痛,惡心、嘔吐、腹瀉、言語不清。

  (3)偶見或罕見不良反應:①耐藥性差者,用量稍大易導致精神錯亂或抑鬱;②呼吸抑製,易導致氣短和呼吸困難;③過敏反應可出現皮疹、蕁麻疹、口唇或麵部腫脹、喘息、胸部發緊感;④注射後可導致血栓性靜脈炎,引起局部紅腫或疼痛;⑤可引起粒細胞減少,咽喉疼痛或發熱;⑥血小板減少可引起出血異常或瘀斑;⑦低血壓或巨細胞性貧血而出現異常疲乏和衰弱;⑧中樞性反常反應而致過度興奮;⑨中樞抑製而致心動過緩;⑩肝功能障礙引起鞏膜或皮膚黃染。

  (4)停藥後不良反應:表現為驚厥或癲癇發作、幻覺、多夢、夢魘、震顫、入睡困難、異常不安或乏力。

  【注意事項】

  (1)對其他巴比妥過敏者,可能對本藥過敏。

  (2)本藥可通過胎盤,妊娠期長期服用,可致新生兒撤藥綜合征。

  (3)應用本藥可使維生素K含量減少而引起新生兒出血;妊娠晚期或分娩期應用,由於胎兒肝功能尚未成熟可引起新生兒(尤其是早產兒)的呼吸抑製。

  (4)用於抗癲癇可能導致胎兒畸形,哺乳期應用可引起嬰兒的中樞神經係統抑製。在以上情況下,應盡量避免使用本藥。

  (5)兒童可能引起反常的興奮,應予注意。

  (6)老年人對本藥的常用量可引起興奮、精神錯亂或抑鬱,因此用量宜較小。

  (7)本藥為肝酶誘導劑,不但加速自身代謝,還可加速其他藥物代謝。如飲酒、全身麻醉藥、中樞性抑製藥或單胺氧化酶抑製藥等與本藥合用時,可相互增強效能。與乙酰氨基酚類合用,會增加肝中毒的危險性。

  (8)與口服抗凝藥合用時,可降低後者的療效。應定期測定凝血酶原時間,從而決定是否調整抗凝藥的用量。

  (9)與口服避孕藥合用,可降低避孕藥的效果;與雌激素合用降低雌激素作用;與皮質激素、洋地黃類(包括地高辛)、土黴素或三環類抗抑鬱藥合用時,可降低這些藥物的效應。

  (10)與環磷酰胺合用,理論上可增加環磷酰胺烷基化代謝產物,但臨床上的意義尚未明確。

  (11)與奎尼丁合用時,由於增加奎尼丁的代謝而減弱其作用,應按需調整後者的用量。

  (12)與鈣離子拮抗劑合用,可引起血壓下降。

  (13)與氟呱啶醇合用治療癲癇,可引起癲癇發作形式改變,需調整用量。

  (14)與酚噻嗪類和四環類抗抑鬱藥合用時,可降低抽搐閾值,增加抑製作用;與布洛芬類合用,可減少或縮短半衰期而減少作用強度。

  (15)如與其他中樞抑製藥合用,可對中樞產生協同抑製作用。

  (16)本藥注射液不穩定,使用前用無菌注射用水或氯化鈉注射液溶解成5%溶液後應用,如5分鍾內溶液仍不澄清或有沉澱物,不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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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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