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作者: 來源:medlive.cn 日期:13-02-07

  七、中樞興奮劑在精神科的應用

  中樞興奮劑在精神科使用適應證很有限,最多用於兒童注意缺陷多動障礙、成年注意缺陷多動障礙。此外可以用於發作性睡病。

  巴比妥類藥物

  1.司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

  【概述】

  本藥屬於短效巴比妥類催眠藥。對中樞神經的抑製作用,隨著劑量的加大而表現為鎮靜、催眠、抗驚厥及抗癲癇。大劑量對心血管係統和呼吸係統有明顯的抑製。過量可麻痹延髓呼吸中樞而導致死亡。鎮靜催眠機製尚不明確,可能由於抑製腦幹網狀結構的上行激活係統,阻斷傳至大腦皮質的衝動,使大腦皮質細胞由興奮轉入抑製,出現困倦、鎮靜和催眠。抗驚厥作用為抑製中樞神經單個突觸或多個突觸傳遞,提高大腦皮質電刺激的閾值。

  本藥起效快,服後15分鍾生效,持續約2~3個小時;消化道易吸收,脂溶性較高,易通過血腦屏障進入腦組織。本藥與血漿蛋白結合率約為46%~70%。在肝髒代謝,與葡萄糖醛酸結合由腎髒排出,未結合的原形藥物僅少量(約5%)經腎髒由尿液排出。成人半衰期為20~28小時。

  【適應證】

  (1)入睡困難的患者。

  (2)抗驚厥(如破傷風等)。

  (3)麻醉前給藥。

  【應用原則】

  (1)巴比妥類可引起皮疹、多形紅斑及剝脫性皮炎;個別患者可發生粒細胞減少症或缺乏症,應密切觀察。一旦發現應停止服用,進行對症處理。

  (2)本藥可引起心、肝、腎等髒器的功能損害,注意監測肝、腎功能。

  (3)長期應用可引起藥物依賴,故凡需長期服用者,應以不同類別的藥物交替服用為宜。

  (4)因本藥可促使肝髒的藥物代謝酶增加,使自身或其它藥物的代謝加快,進而導致藥效減弱,故必須增加劑量方可有效。為此,本藥物不宜久用。與其他肝代謝藥物合用時注意調整劑量。

  (5)老年人對本藥較敏感,可出現藥物反常反應,如興奮、睡眠障礙等,用量宜減小。

  (6)長期應用可導致慢性中毒,出現意識混亂、眼球震顫、步態不穩等症狀,應逐漸停藥。若突然撤藥,可出現戒斷症狀,如焦慮、興奮、厭食、惡心、無力、暈厥及上肢震顫等,應緩慢減量。

  【使用方法】

  (1)口服:催眠,50~200 mg,睡前1次頓服;麻醉前用藥,200~300 mg,術前1小時服。成人極量1次300 mg。

  (2)肌肉注射:催眠,1次100~200 mg;抗驚厥(用於破傷風),1次5.5 mg/kg,需要時可每隔3~4小時重複給藥。

  【慎用及禁忌】

  慎用:

  (1)有藥物濫用或依賴史者。

  (2)高血壓、心髒病或低血壓者。

  (3)輕微腦功能障礙患者。

  (4)注意缺陷多動障礙(ADHD)患者。

  (5)糖尿病患者。

  (6)甲狀腺功能亢進或功能減退者。

  (7)腎上腺功能減退者。

  (8)胃潰瘍患者。

  (9)有哮喘病史者。

  (10)疼痛不能控製者。

  (11)輕、中度肝、腎功能不全者。

  (12)高空作業、駕駛員、精細和危險工種作業者。

  (13)孕婦(特別是妊娠晚期和分娩期)和哺乳期婦女。

  禁用:

  (1)對本藥過敏者。

  (2)貧血患者。

  (3)糖尿病未控製者。

  (4)嚴重肝功能不全者。

  (5)嚴重肺功能障礙者。

  (6)哮喘持續狀態者。

  (7)有卟啉病史或急性間歇性卟啉病患者。

  【不良反應】

  (1)常見頭暈、步態不穩、共濟失調。

  (2)對巴比妥類過敏的患者,可出現皮疹及哮喘,也可出現意識模糊、抑鬱或反常的興奮,多見於老年人、兒童和糖尿病患者;嚴重者發生剝脫性皮炎和Stevens-Johnson綜合征,甚至可致死亡。

  (3)偶見或罕見不良反應有:粒細胞減少、血小板減少、血清膽紅素降低、血栓性靜脈炎、低血壓、皮膚環形紅斑、水腫(眼瞼、口唇、麵部)、幻覺、肝功能損害、黃疸、骨痛和肌無力等。

  (4)長時間使用可發生藥物依賴性,突然中斷用藥後易發生戒斷綜合征。

  【注意事項】

  (1)對一種巴比妥藥物過敏者,可能對另一種本類藥物過敏。

  (2)作為抗癲癇藥應用時,可能需10~30天才能達到最大效果,需按體重計算藥量,如有可能應定期測定血藥濃度,以達最大療效。

  (3)輕中度肝功能不全者,用量應從小量開始。

  (4)長期用藥可產生精神或軀體依賴性,停藥需逐漸減量,以免引起撤藥症狀。

  (5)與其他中樞抑製藥合用,對中樞產生協同抑製作用,應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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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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