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獲得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信息,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日前聯合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獲得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製定辦法》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公開信息應當堅持合法合規、真實準確、便民實用、及時主動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相關領域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
醫療衛生行業組織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方麵發揮監督、評價的積極作用。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範圍和方式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本機構特點和自身實際服務情況,有以下信息的應當主動公開:
(一)機構基本概況、公共服務職能;
(二)機構科室分布、人員標識、標識導引;
(三)機構的服務內容、重點學科及醫療技術準入、服務流程及須知等;
(四)涉及公共衛生、疾病應急處置相關服務流程信息;
(五)醫保、價格、收費等服務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傳教育相關信息;
(七)招標采購信息;
(八)行風廉政建設情況;
(九)谘詢及投訴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應當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公開下列信息: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個人信息保護的;
(四)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執業安全、社會穩定及正常醫療秩序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或涉嫌誇大、虛假宣傳等內容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管理等相關信息,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根據本辦法規定,另行製定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並根據實際情況更新調整。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自身工作需要,製定本機構信息公開目錄。
第十條 本辦法的信息公開基本目錄分為資質類和服務類兩類信息:
資質類信息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或政府部門指定的,帶有強製性公開的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信息,以及通過許可、審批、備案、評審等取得的相關資質信息;
服務類信息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公眾需要或關注的服務信息。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采取主動公開為主、提供谘詢服務為輔的方式。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結合已有條件,采取現場谘詢、網站交流平台、熱線電話、移動客戶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徑,及時提供人性化谘詢服務,滿足社會公眾信息需求。
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發生爭議時,應當做好解釋溝通工作。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辦公和服務場所的公開欄、公告牌、電子顯示屏、觸摸屏;
(二)谘詢台、服務台;
(三)人員崗位標識;
(四)各級政府門戶網站或本機構門戶網站;
(五)互聯網交流平台、公眾號、移動客戶終端;
(六)服務手冊、便民卡片、信息須知;
(七)谘詢服務電話;
(八)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醫療衛生機構設置的谘詢窗口獲取醫療服務信息,醫療衛生機構提供複製、複印等服務的可以收費,收費標準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信息公開責任
第十五條 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是信息公開第一責任人,負責監督、管理本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製度,對本機構公開信息的範圍形式、審核發布、管理維護、谘詢回應等工作作出規定。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明確管理部門或專門人員負責本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和其他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等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八條 主動公開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調整。
法律、法規、規章對更新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定期向其主管部門報告本機構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監督考核製度,定期對本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宣傳培訓。
第二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開展信息公開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經調查屬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作出整改。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根據情節采用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相關情況納入醫療衛生機構監督管理與業務考核記錄。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以信息公開名義變相違法發布醫療廣告或進行誇大、虛假宣傳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參考基本目錄,並結合實際工作情況,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製定辦法》(國辦發〔2020〕50號)有關工作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製定了《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19年4月3日,國務院公布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製度作了重大調整。主要是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從原來參照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改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2020年12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製定辦法》(以下簡稱《製定辦法》),對各地區、各部門所屬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規定的製定提出明確要求。根據工作要求,在充分調研和論證基礎上,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會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疾病預防控製局起草了《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並廣泛征求了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單位、利益相關方和服務接受方等有關方麵意見。本辦法於2021年12月29日發布,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條,主要包括總則、信息公開的範圍和方式、信息公開責任、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內容。第一章總則,主要為製定目的、調整對象、信息定義、公開原則及監督管理等規定條款。第二章信息公開的範圍和方式,主要為信息公開的範圍、公開基本目錄製定的情況、信息公開的方式及途徑等規定條款。第三章信息公開責任,包括了第一責任人、製度建設、保密審查、信息更新維護及定期報告工作情況等方麵的規定。第四章監督管理,包括了工作的宣傳培訓、救濟途徑及違規處理等內容。
三、相關說明
(一)關於適用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本辦法適用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
(二)關於監督管理。本辦法確定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由相關業務管理單位進行監督管理,這樣既有利於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也能夠促進相關業務工作開展。
(三)關於公開範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了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公開的信息,主要為與醫療服務提供關係密切的信息內容。第七條對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公開的信息進行了規定。對於“應當公開”和“不得公開”之外的信息,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實際及服務需求自行確定公開內容。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很多係履行相關政府部門政策文件要求,為了方便開展服務,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轉載已主動公開的政策文件。但因相關政策文件屬於政府信息,如醫療衛生機構未予轉載,需要申請文件公開的,應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向製發文件的政府部門提出申請。
(四)關於公開目錄。2015年,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醫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等9類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目錄的通知》(國衛辦政務發〔2020〕12號),以目錄的方式對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內容提出了要求。我們正在對該目錄進行整理修訂,將適時發布。
(五)關於公開方式。根據《製定辦法》要求,本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以主動公開為主,同時要提供谘詢服務,以便更好地滿足群眾對服務信息的需求。
(六)關於公開途徑。堅持務實管用、因地因事製宜的原則,防止“一刀切”,本辦法將醫療衛生機構目前普遍采用的公開途徑列出,供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參考選用。
(七)關於救濟途徑。根據《製定辦法》要求,本辦法規定了向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申訴的途徑,行政機關收到申訴後要及時調查處理。
(八)關於違規處理。在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時,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相關情況納入醫療衛生機構監督管理與業務考核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