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非自願醫療解讀

作者:劉暢 整理 來源:醫學論壇網 日期: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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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現場PPT:中外精神衛生服務發展的三個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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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現場PPT:《精神衛生法(草案)》的非自願診斷、住院程序 

  近日,在上海心理學會年會上,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謝斌對《精神衛生法》非自願醫療部分進行了解讀

  《精神衛生法》是一部完整的精神衛生工作相關法律,其調整的核心對象是1600萬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重點對象是1.2億各類精神疾病患者,兼顧3.3億潛在精神疾病人群(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相關數據,1/4人群在一生的某個階段處於精神、行為異常),麵向13億國人。非自願醫療的條件與程序是本次《精神衛生法(草案)》製定過程中爭議較大的內容。

  精神疾病與其他軀體疾病不同,具有其特殊性。精神疾病病因複雜,治愈率低,病程遷延,致殘率高。患者行為異常,缺乏自知,具有潛在的社會危害性,給社會和家庭帶來沉重的負擔。精神疾病患者受到社會較為嚴重的歧視,權益易受侵害。在我國,與精神疾病醫療服務相關的法律相對缺失。中國非自願醫療隨住院化興起而被引入,起源於1930年前後,1950年以後逐步製度化,缺少歐美非自願醫療曲折的曆史演化過程,同時也缺乏成熟的理論體係。

  上個世紀五十年代中國由於醫療資源不足,精神疾病救治需求巨大,因此國家采取擴大床位、就地防治,長期住院的方式進行精神衛生服務機構化,其後果是醫療條件差,侵害了患者的權益。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在醫療機構創收的驅動下,社區服務萎縮,家庭照料患者負擔加重,患者肇事、肇禍導致社會放寬非自願呼聲增高,放寬非自願醫療的方式包括製定收治肇事肇禍患者的地方條例,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決定權擴大,醫院提供上門“接”患者的“便民服務”。其後果是患者權益受到侵害,甚至出現“被精神病”個案。中國精神疾病患者非自願入院的主要原因包括生活不能自理、暴力攻擊、危害社會、出走、自知力缺乏、抗拒服藥等。

  2000年以來,由於人權和立法的呼聲越來越高,醫患關係愈加緊張,公共精神衛生服務發展以及機構創收動機減弱,中國通過設立嚴格的入院標準和程序,取消精神醫療機構“便民服務”等方式,其後果可能會引發過度糾偏的立法主張,家庭監護照料負擔加重,增加社會對患者的偏見、歧視,潛在增加患者發生危害行為的可能。

  為了建立符合中國實際國情的非自願醫療製度,應盡可能平衡公共安全與患者權益(包括自主權和醫療權),將患者、家屬、可能受到患者病情影響的公眾、醫院、警察、醫療保障提供者、政府等納入其中,在保障患者自主決定權與避免潛在社會危害性之間取得平衡。

  目前,中國精神衛生法(草案)中的精神疾病患者入院標準首先采取自願原則,非自願入院有嚴格的條件限製:①嚴重的精神疾病患者;②可能/已經發生傷害自身/他人的行為,不住院不利於患者治療。

  住院手續應由患者自願辦理。如患者無辦理能力,應由監護人代為辦理。流浪乞討人員由送診部門辦理。已經發生危害行為或有相關危險的患者,近親屬如不肯辦理住院手續的,應由單位、基層政府辦理(醫療機構記錄在案)。違法患者應依法辦理強製住院。如患者對精神疾患非自願住院的診斷結果提出異議,醫療機構應對其進行複診,對複診有異議者,還可自助委托司法鑒定,對鑒定結果有異議,還可申請重新鑒定。

  出院方式有自願出院、通知出院、自動離院和擅自脫離。(劉暢根據上海心理學會年會報告整理)

關鍵字:《精神衛生法》,非自願醫療,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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