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當有足夠證據證實某個體對自身或他人具潛在危險或可能有犯罪行為時,警察有權對其進行扣留;當個體無能力照顧自己時,其父母可行使照看權利;當某個體因精神障礙引起傷害風險增加時,精神衛生從業人員可對其進行監管。當然,根據美國憲法,不經正當法律程序,政府無權剝奪任何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1967年,時任加州州長的美國前總統裏根簽署了加州精神病患者非自願住院法案(LPS),並於1972年7月1日開始全麵實施。其編碼為WIC 5000~5550。圖為LPS基本框架圖。
此法律程序亦存在著問題與挑戰,包括如何平衡政府與個人的權益、治療與自由的權利及非自願住院是否等同於非自願治療、去機構化是否等同於過分強調個人權利而不考慮其危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