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30多年的禁毒、戒毒工作,產生了許多方法、模式,盡管我國現有各種戒毒模式都在以各自的運作方式治療和幫助藥物依賴者,然而,多年實踐發現,這些戒毒模式尚有以下問題:複吸率高,回歸社會難,強製、醫學手段與社會心理康複未能形成有效的整合,社區資源未充分利用與重視,資源配置不盡合理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的頒布實行,標誌著我國禁毒工作從此進入了依法全麵推進禁毒、戒毒新的曆史階段,對推動我國禁毒事業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更好地利用《禁毒法》頒布帶來的契機,推動我國禁毒、戒毒事業的發展,我們需要對既往的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並探討《禁毒法》頒布前後戒毒模式的變化,以及存在的問題和可能的應對辦法。
一、我國《禁毒法》頒布前的戒毒模式
我國《禁毒法》頒布前的戒毒模式包括強製戒毒、勞教戒毒和自願戒毒。
1.強製戒毒:強製戒毒由公安機關主管。強製戒毒對吸毒人員進行集中封閉式管理,在一定的治療時間後實現生理脫毒,達到降低毒品需求的目的。因而強製戒毒既是一個對吸毒者進行有效控製的過程,也是控製社會不安定因素的極佳措施。但是,由於對強製戒毒人員大多都采用準監所式的管理模式,強製戒毒人員社會支持受限,從而對其回歸社會造成極大影響。同時,強製戒毒時間一般較短,最長不超過1年,隻能使戒毒人員生理脫毒,不能完成完整的戒毒過程。此外,專業人員、設備、經費等資源的缺乏都是強製戒毒的缺陷。總的來說,強製戒毒還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如今,強製戒毒已不再是國際上主要的戒毒模式,在芬蘭和挪威,強製戒毒於20世紀90年代就被取消。最近,聯合國各機構呼籲各國關閉強製性拘禁戒毒和康複中心,並在社區中開展自願的、知證的、基於權利的健康和社會服務,.
2.勞教戒毒:勞教戒毒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主管。勞教戒毒是我國目前相對有效的戒毒形式。勞教戒毒時間為1-3年,不僅有利於戒毒者的生理康複,也有利於進行心理矯治。另外,勞教戒毒對戒毒人員進行政治思想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再就業培訓,使勞教戒毒人員戒毒成功率提高,戒毒效果相對較好。但勞教戒毒也存在“重懲罰、輕戒毒”的弊端,存在著心理谘詢師和社會工作者的缺乏,以及由於心理幹預專業人員身份及場合的特殊性,使心理幹預效果受到影響。更為重要的是,目前對整個勞教的合法性有著較大的爭議。
3.自願戒毒:自願戒毒的管理大部分以醫院化的規範醫療為主,有較強的醫療技術和設備。雖然自願戒毒所大多采取封閉的病房管理模式,相比強製戒毒者,人身自由限製較少,生活待遇較好,但由於自願戒毒所是以盈利為目的,給戒毒者帶來一定的經濟壓力,致使大部分戒毒者沒有條件進行自願戒毒。此外,自願戒毒隻能使吸毒者生理脫毒,而不能達到心理康複和回歸社會,自願戒毒的法律依據不夠,對自願戒毒人員無法進行有效的管理,由此造成很多自願戒毒所無法控製毒源,戒毒成功率大打折扣。
以上戒毒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國由於吸毒帶來的各種問題,但共同的挑戰是:絕大多數強製和勞教戒毒所都投入低,自願戒毒所的投入幾乎為零;人力資源匱乏的困擾,缺乏熱心、耐心和專心從事戒毒工作的專業人員,因而,戒毒治療大多停留在脫毒治療階段,社會康複治療多數停留在說教階段,自願戒毒受利益驅動,多數管理不良,治療機構一味追求短期效果,重醫械,輕康複,治療缺乏針對性,不重視個體不同情況與需求;戒毒資源未能充分整合,戒毒工作幾乎完全由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承擔,社區沒有充分參與到戒毒康複工作中,戒毒人員從戒毒所返回社區後幾乎沒有後續跟進。
二、《禁毒法》下的戒毒模式
《禁毒法》頒布後,我國戒毒體係發生了重構。《禁毒法》新設置了社區戒毒和社區康複,賦予了社區戒毒重要地位,凸顯了自願戒毒的重要作用,並且將強製戒毒和勞教戒毒統一為強製隔離戒毒。
1.社區戒毒和社區康複:社區戒毒和社區康複是一種新型戒毒模式,是構建和諧社會在禁毒領域的體現。社區戒毒和社區康複是指以政府為主導,以社區為單元,通過基層群眾組織對吸毒人員展開戒毒治療、康複訓練、技能培訓等措施,最終使吸毒人員回歸社會的過程。社區戒毒和社區康複處於一個開放的社會環境中,較少限製人身自由,更能體現以人為本的戒毒工作理念;加之家庭的支持和關懷,使吸毒人員感到自身價值的存在,戒毒的依從性較高。另外,社區戒毒和社區康複是一個調動公民共同參與的戒毒措施,對毒品的預防宣傳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
2.強製隔離戒毒:據《禁毒法》第31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國家對吸毒人員由嚴懲改為幫助,這就決定了強製隔離戒毒的根本目的是戒除毒癮,而不是對吸毒人員的懲罰。這是強製隔離戒毒與強製戒毒和勞教戒毒最大的不同之處。此理念在2011年6月26日公布實施的《戒毒條例》中也得到了強調。
3.自願戒毒:《禁毒法》賦予了自願戒毒措施的合法地位,對自願戒毒可能帶來的負麵影響給予了較為充分的估計和應對。根據自願戒毒實際進行的需要,禁毒法還賦予了自願戒毒醫療機構對戒毒人員的身體、物品檢查和采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權。因此,《禁毒法》在促進自願戒毒為我國禁毒事業作更大貢獻的同時,又極力減少自願戒毒帶來的負麵影響。
從公共衛生的角度看,《禁毒法》的重要意義在於:(1)明確了政府各部門的責任,並提出“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這對提高全國人民的禁毒意識有很大的幫助,從而對吸毒的預防產生重大影響。(2)《禁毒法》規定對待吸毒人員以“幫助、教育和挽救”的基本原則,承認吸毒者的“患者”身份,采用“生理+心理+行為+家庭”的綜合矯治方法使戒毒更加科學化。社區戒毒的設立使得吸毒者戒毒時能在開放的社會環境中,並得到親朋好友的支持,強製隔離戒毒中,其目的也由原來對吸毒人員的懲罰而改為戒除毒癮,這對吸毒者合法權益的保證起到了重要作用,將提高戒毒的成功率。(3)《禁毒法》規定:“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並將毒品宣傳教育放於總則之後,規定了各部門的禁毒宣傳義務。這對人們了解毒品危害,阻止吸毒人群的擴大將會起到積極作用。(4)《禁毒法》賦予降低危害等積極幹預措施以法律地位,如使“美沙酮維持治療、提供清潔針具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