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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一:病區的選擇,開放病區 or 封閉病區?
患者住開放病區 or 封閉病區,該怎麼來決定?有人認為,如果患者自願住院,就應該住開放病區,如果患者不願意住院,就應該住封閉病區;還有人認為,精神症狀重者住封閉病區,輕者住開放病區……。
《精神衛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配備適宜的設施、設備,保護就診和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安全。因此,究竟該住什麼樣的病區,應由醫生根據患者病情決定,以更能保障患者安全為首要前提。如果患者病情不適合住開放病區卻住在開放病區,一旦發生不良事件,容易引起糾紛。
【臨床實例】
某一年輕抑鬱症患者,存在消極觀念,其母陪護下住在開放病區,一日,患者趁家人不注意跑到對麵門診樓,自三樓跳下,因顱腦損傷治療無效死亡。該家屬將醫院告上法庭,訴醫院環境、病情告知、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能保證患者的安全,醫院承擔了部分賠償責任。
有時候,明明患者病情重、意外風險高,家屬卻執意要住開放病房,醫護人員該怎麼辦呢?
【應對措施】
1、充分的告知。向患者家屬告知患者的病情、存在的風險、適合入住的病區,以及在開放病區存在的風險,書寫溝通記錄並讓患者家屬簽名。
2、做好安全宣教。書麵告知患者目前存在的風險、注意事項、防範措施以及病房的管理製度,患者家屬簽名確認知曉。
3、加強風險評估。嚴格執行規章製度,如巡視、交接班製度等,觀察病情變化,加強防範。
風險二:護理級別選擇,一級護理 or 二級護理?
護理級別是醫生根據患者病情下達的醫囑,精神科不同護理級別對風險防範起著重要作用。
一級護理的患者安置在重症病房,有護士專人護理,15-30分鍾床頭巡視一次;二級護理的患者安置在普通病房,護士每30分鍾巡視一次。如果患者病情不適合,卻因家屬要求或一級屋床位緊張等原因給予二級護理,按照二級護理的巡視標準就難於保障護理安全,如果患者有自殺念頭,就容易找到機會自殺成功。
【臨床實例】
封閉病房一精神分裂症患者,10年前有自殺史,入院三天改為二級護理,一日午間患者在護士巡視間隙,用患者服在衛生間自縊死亡,家屬要求醫院賠償,並最終獲賠。
【應對措施】
1、一定要保障護理級別與患者病情相符,並根據病情變化及時調整。
2、如果病情不適合,家屬執意要求住在二級病房,應告知家屬患者目前存在的風險、住在二級病房可能發生的不良後果,簽署知情同意書。
3、對患者家屬做好安全宣教,告知安全注意事項,患者家屬簽名確認知曉。
4、加強病情觀察,嚴格落實查房、交接班、巡視等核心製度,及時書寫病程記錄。
風險三:留不留家屬陪護,留陪 or 不留陪?
受傳統管理模式的影響,精神科封閉病區缺乏要求家屬留陪的意識,醫療機構一肩挑起監護患者的所有責任,明顯加大了醫務人員的責任風險,有時既不利於與家屬溝通,也不利於更好的保障患者安全。
【臨床實例】
一精神分裂症患者合並重度高血壓,未要求家屬陪護,一日,患者突發腦出血,家屬懷疑腦出血是約束患者時導致的,造成了糾紛,家屬在醫院糾纏了兩三天。
【應對措施】
1、對於那些擔心患者在病區得不到很好照顧,對醫務人員信任不足的患者家屬,應建議留陪護。
2、對年老體弱、年幼的患者,要求家屬陪護。
3、對於合並軀體疾病,身體狀況差的患者,要求留陪護。
4、對於嚴重自殺自傷、攻擊風險的患者,要求家屬留陪護。
5、要求陪護而家屬卻執意不陪的,要進行風險告知,書寫溝通記錄,簽署知情同意書。
風險四:外出 or 假出院?家屬的要求該不該滿足。
家屬到封閉病房探視患者,有的會要求將患者帶出病房,醫生一定要根據患者病情判斷是否適合外出。臨床上時有家屬將患者帶出病房後,患者發生逃跑、甚至自殺等不良事件。
有的家屬要求帶患者回家,但又暫時不辦理出院手續,在病房掛個床,也就是“假出院”,這樣做也有潛在風險,患者在院外發生問題,院方容易被牽涉進去。
【應對措施】
1、告知家屬患者不宜外出的理由,爭取家屬的配合。
2、其監護人仍要求外出的,醫生應在病曆資料中詳細記錄告知的過程、外出可能會發生的不良後果,以及外出注意事項,其監護人應當簽字確認。
3、避免假出院,做好解釋工作,爭取家屬的理解配合。
4、病情適合出院的,就直接辦理出院手續;病情不適合出院的,應做好病情告知,提出建議,並做好記錄讓家屬確認簽字後辦理出院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