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須知

作者:環球醫學編寫 來源:醫學論壇網 日期:15-02-16

  刑法是國家公權力對公民最嚴厲的介入,其實體和程序上必須遵循比民事法、行政法更為嚴格的要求。刑事實體上的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一律平等原則把犯罪限定在一個很小的範圍之內。程序上要求非經人民法院正當程序認定任何主體不得認定公民有罪,證明有罪的標準為“排除合理懷疑”(遠超民事法的“優勢證據”標準)。

  具體到醫療事故罪,立法者也考慮到醫療行為的特殊性,更進一步把過失標準提高到“嚴重不負責任”,把犯罪後果限定在“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都限製了醫療事故罪的適用。因此,避免醫療事故罪適用的最好辦法是規範行醫,而不是把它從刑法中抹去。

關鍵字: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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