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Marc Mitchell教授這樣形容美國的醫療體製:美國在醫療領域沒有“係統”——沒有單一的出資人,沒有單一的服務提供者,沒有形成規模的政府係統,沒有中央性的規劃。
美國醫院的曆史、資金來源和組織製度一直對這種市場化進行著一種獨特的對抗,社會性影響著醫療服務的全局。
不管醫生和醫院的關係如何,有一點很明確,那就是美國的醫生是不賣藥的。醫生可以開處方,但病人去哪裏買處方上的藥是病人的自由。
美國的醫療犯罪是在職業犯罪中加以探討的,這種研究將醫生在職業中借助職務之便實施的犯罪均包括在內,例如醫生對人的侵犯和對財產的侵犯。對於醫生借助檢查身體之機對病人實施手淫等性侵犯和醫生實施非必要治療同樣研究。
在美國,醫療過失的情形通常包括:即使醫生醫療技術高明或接受過良好的專業訓練但在特定場合的疏忽;因未跟上醫療領域的先進水平或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導致事故。
美國的法律很完善也很嚴格,患方勝訴的幾率不低。如果醫方被證明有嚴重過失,罰金可高達數百萬美元,甚至使得醫院破產而關門大吉,過失醫生則不再能行醫。值得一提的是,相關的保險公司會對醫療過程進行監督,並有專門人員作專業鑒定。
即使是醫生多為自由職業者,但美國對醫生職業行為的監管是非常嚴厲的。一般監管職責是由州的衛生和醫務管理部門來執行,監管範圍包括醫療過失、違規開處方藥、醫療欺詐、違規收費、虛假學曆資曆、無照行醫、無過失保險行醫、隱瞞過往醫療過失事件和犯罪行為、包庇和協助其他醫生的違規行為等。在沒有觸犯刑法的情況下,對醫生最嚴厲的懲罰就是吊銷行醫執照。
取消執照等於剝奪了醫生謀生的手段,使他們投資的二十幾年光陰和二、三十萬學費付諸東流,也徹底毀了他們的個人名譽。所以一般情況下,醫務管理部門在做出取消執照的決定時是十分慎重的。如果他們做出這樣的決定,通常意味著這個醫生在司法方麵有更大的麻煩。
當然,如果患方去醫院鬧事,即便有理,也很可能會因為危害醫療或公共秩序而被拘,如果由於使用暴力而使他人受到傷害,嚴重的甚至會鋃鐺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