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

作者: 來源:衛生部 日期:12-08-03

  近年來,我國苯丙胺類藥物濫用呈上升趨勢,濫用人群分布廣泛,診斷治療難度較大。2002年衛生部與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了《苯丙胺類興奮劑濫用及相關障礙的診斷治療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對苯丙胺類藥物依賴的規範化治療起到積極作用。隨著戒毒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指導原則》已經不能滿足戒毒醫療工作需要。為進一步規範苯丙胺類藥物依賴的診斷治療工作,衛生部組織專家對原《指導原則》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側重於生理脫毒階段的診斷治療,兼顧其他治療措施,包括心理社會幹預、行為矯正、防止複吸等。

  一、臨床表現

  (一)戒斷症狀。苯丙胺類藥物依賴的軀體戒斷症狀、體征通常不明顯,長期、大量濫用苯丙胺類藥物後,停止使用數小時至數周可出現用藥渴求、焦慮、抑鬱、疲乏、失眠或睡眠增多、精神運動性遲滯、激越行為等症狀。

  (二)急性中毒。大量濫用苯丙胺類藥物可引起血壓升高、脈搏加快或減慢、頭痛、惡心、嘔吐、出汗、口渴、發熱、瞳孔擴大、睡眠障礙等,部分濫用者可出現咬牙、共濟失調。嚴重者出現心律失常、驚厥、循環衰竭、出血或凝血功能障礙、昏迷甚至死亡。

  (三)慢性中毒。長期大量濫用苯丙胺類藥物可出現體重下降、磨牙動作、口腔粘膜損傷和潰瘍、較多軀體不適主訴、肌腱反射亢進、運動困難和步態不穩等,伴有注意力和記憶力等認知功能障礙。

  (四)精神障礙。可在長期濫用藥物後逐漸出現,也可在一次濫用後發生,其症狀表現與偏執型精神分裂症相似,應注意鑒別。表現為錯覺及幻覺、敏感、多疑、偏執、被害妄想、自傷和傷人等,個別患者出現躁狂樣表現。

  二、診斷

  診斷參照ICD-10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標準:

  (一)具有非醫療目的濫用苯丙胺類藥物的強烈意願。

  (二)對苯丙胺類藥物濫用行為的開始、結束及劑量難以控製。

  (三)濫用苯丙胺類藥物的目的是減輕或消除戒斷症狀。

  (四)減少或停止濫用苯丙胺類藥物後出現戒斷症狀。

  (五)濫用苯丙胺類藥物的過程中耐受性逐步增加。

  (六)不顧社會約束,選擇濫用方式的(時間、地點、場合等)自控力下降。

  (七)由於濫用苯丙胺類藥物逐步喪失原有的興趣愛好,並影響到家庭、社會關係。

  (八)知道濫用苯丙胺類藥物的危害仍堅持濫用。

  (九)減少或停止濫用苯丙胺類藥物後出現戒斷症狀,重新濫用時劑量較前增加。

  在以往12個月內發生或存在3項以上即可診斷為苯丙胺類藥物依賴。

  除參照以上診斷標準外,診斷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末次使用苯丙胺類藥物48小時內的尿毒品檢測結果。
(二)病史、濫用藥物史及有無與之相關的軀體並發症,如

  病毒性肝炎、結核等,還應注意有無精神障礙、人格障礙等心理社會功能的障礙。

  (三)患者的一般情況、生命體征、意識狀況,有無注射痕跡、有無相關的精神症狀。

  (四)性病、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傳染病的檢測結果等。

  三、治療

  多為對症處理,需同時給予心理行為治療。對於偶爾濫用苯丙胺類藥物、尿檢陽性,但無明顯精神症狀及功能損害的吸毒人員,無需特殊治療措施,可視情況給予心理谘詢或心理行為治療。

  (一)戒斷症狀。  

  目前尚無可推薦的替代藥物。一般來說,如能保證充足的睡眠和營養,大部分症狀可在幾日後逐漸消失,不需要特殊處理。部分吸毒人員在停藥後出現較為嚴重的抑鬱,可持續數周或更長時間,需密切注意,防範自殺。

  1.抑鬱、乏力、渴求等症狀嚴重者可使用抗抑鬱藥物,如5-羥色胺再攝取抑製劑(如氟西汀20-40mg/日口服、帕羅西汀20-40mg/日口服、舍曲林50-150mg/日口服);也可使用去甲腎上腺素和5-羥色胺再攝取抑製劑,如文拉法辛75-150mg /日口服;還可使用去甲腎上腺素和特異性5-羥色胺再攝取抑製劑,如米氮平15- 30mg/日口服。若使用三環類抗抑鬱藥,如米帕明(丙咪嗪),則從小劑量25mg/日口服用起,逐漸增加到100- 150mg/日口服。

  2.若吸毒人員出現幻覺、妄想症狀,建議使用非典型抗精神病藥物,如利培酮2-4mg/日口服或奧氮平5-20 mg/日口服,也可用氟呱啶醇2-10mg/日口服,待幻覺、妄想症狀消失後逐漸停止使用。

  3.譫妄者應進行係統檢查以排除其他原因,如中樞神經係統感染、顱內出血、濫用其他成癮藥物或酒精等。

  (二)急性中毒。  

  急性中毒時需采取如下措施:

  1.將吸毒人員置於安靜的環境,減少刺激。

  2.嚴密監測生命體征,維持呼吸、循環穩定,維持水電解質平衡,必要時給氧。

  3.鼓勵多飲水,如口服濫用藥物時間不超過4小時可行洗胃、催吐。

  4.酸化尿液以加快苯丙胺類藥物的排泄,予氯化胺0.5g口服,每3-4小時重複1次,使尿液pH值控製在6.6以下。如果吸毒人員有高熱、出汗、代謝性酸中毒,則不宜酸化尿液。

  5.可采用物理降溫方法降低體溫。

  6.若吸毒人員出現驚厥,則緩慢靜脈注射苯二氮卓類藥物,如地西泮10-20mg/次, 必要時15分鍾重複1次。靜脈注射地西泮能導致喉痙攣或呼吸抑製,應做好氣管插管準備。

  7.如出現嚴重高血壓應警惕顱內出血,給予緊急處理,可使用酚妥拉明2-5mg靜脈緩慢注射。

  8.興奮激越、行為紊亂,可使用多巴胺受體阻滯劑如氟呱啶醇2.5-10mg肌肉注射,亦可用苯二氮卓類如地西泮10-20mg靜脈緩慢注射。如出現錐體外係反應可使用抗膽堿類藥物,如氫溴酸東莨菪堿(海俄辛)0.3-0.5mg肌肉注射。必要時可采取保護性約束。

  9.譫妄:可用氟呱啶醇控製興奮、激越、幻覺、妄想等症狀,劑量不宜太大,以免加重意識障礙。

  10.中毒程度極重者可采用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

  (三)精神病性症狀。  

  應首先將吸毒人員置於安靜的環境中,減少刺激、給予充分安慰,減輕因幻覺、妄想所導致的緊張不安和衝動攻擊行為。可使用抗精神病藥物,如利培酮2-4mg/日口服或奧氮平5-20mg/日口服,也可使用氟呱啶醇2-10 mg/日口服。興奮躁動明顯者可用氟呱啶醇5-10 mg肌肉注射。注意苯丙胺類藥物依賴可能導致多巴胺受體敏感性的改變,使用抗精神病藥物易出現錐體外係反應。在幻覺、妄想症狀消失後應逐漸停止使用抗精神病藥物。若在急性中毒期出現精神病性症狀,處理時還應參閱急性中毒治療的相關內容。

  (四)情感症狀。  

  如情感症狀持續時間不長或症狀輕微可不必用藥,否則應予相應的對症治療。

  1.抑鬱:可使用選擇性5-羥色胺再攝取抑製劑等新型抗抑鬱藥物或三環類抗抑鬱藥物。

  2.焦慮:建議使用苯二氮卓類藥物,如阿普唑侖0.4 mg口服,2-3次/日,應注意防止此類藥物的濫用。如焦慮症狀持續存在,可給予丁螺環酮、坦度螺酮等非苯二氮卓類藥物。

  (五)心理行為治療。  

  主要針對患者的心理依賴及其他心理行為問題,主要目的是預防複發和複吸。藥物治療同時配合心理行為治療可提高治療效果,心理行為治療應作為藥物依賴治療的重要環節。

  1.動機強化治療:幫助吸毒人員認識自己的問題,製訂治療計劃並幫助吸毒人員堅持治療,有助於增加戒毒治療的成功率。

  2.認知治療:改變吸毒人員的不良認知方式,幫助吸毒人員應對急、慢性藥物渴求,強化吸毒人員的不吸毒行為,預防複吸。

  3.行為治療:通過各種行為治療技術強化不吸毒行為及其他健康行為,降低複吸的可能性。

  4.集體治療:通過交流發現吸毒人員間的共同問題,增進吸毒人員間的交流和理解,製訂出切實可行的治療方案。也可使吸毒人員在治療期間相互監督、相互支持,增進其與醫師間的接觸,有助於預防複吸、促進康複。

  5.家庭治療:通過改善吸毒人員與其家庭成員間的關係,促進家庭成員間的感情交流,提高治療支持程度。

  (六)預防複吸。  

  主要措施是幫助吸毒人員找出複吸的危險因素,如渴求、戒斷症狀、某些條件刺激、不良的社會環境及人際關係等,使他們掌握應對不良環境及心理應激的方法。結合藥物、心理社會治療,達到預防複吸的目的。

  (七)治療的環境與場所。  

 防複吸的應苯丙胺類藥物依賴的吸毒人員與阿片類藥物依賴的吸毒人員在行為方麵存在諸多差異,不宜將兩類吸毒人員置於同一病房內治療,以免相互影響。  

關鍵字: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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