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藥監局近日發布修訂後的《海南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對新開辦藥店間距不作限製,對藥店營業場所麵積不作限製。
新《實施標準》明確,藥品零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具備執業藥師(含執業中藥師)資格。企業應配備與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管理、驗收、采購人員應當具有藥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曆或者具有初級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稱,質量管理人員還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藥品零售企業應有與藥品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營業場所應當設置陰涼櫃或陰涼區域,用於存放需要陰涼條件儲存的藥品。企業營業場所應當與藥品儲存、辦公、生活輔助及其他區域分開。強化藥品零售企業專業化服務功能,營業場所麵積中,非藥品所占區域麵積不得超過30%。企業的營業場所應有玻璃門、窗等與外界有效間隔的設施。營業場所及倉庫周邊20米範圍內無汙染源。
藥品應按劑型、用途以及儲存要求分類陳列,並設置醒目標誌,類別標簽字跡清晰、放置準確;藥品放置在營業場所顯眼的位置,放置於貨架(櫃),擺放整齊有序,避免陽光直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