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自殺的“前奏”

作者: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 王剛 馮媛 來源:中國醫學論壇報 日期:12-09-13

抑鬱症,自殺的“前奏”

 

  自殺既是抑鬱症的一種症狀,也是其最嚴重的後果。63%的自殺人群患有精神疾病,其中又以抑鬱症為主。超過40%的抑鬱症患者曾有過自殺想法,其中的45%~55%又會出現自殺或自傷行為。因此,預防自殺的發生,首先須關注抑鬱症。本文將從1例病例切入,向您講述抑鬱症及其與自殺的關係。

  病例簡介

  病史 患者女性,45歲,2010年起無明顯誘因逐漸出現情緒低落,對事物不感興趣,行為衝動,睡眠差;2011年底患者因母親去世病情加重,2年內共自殺未遂3次。家人帶其就診於精神專科醫院,被診為“重度抑鬱發作”,入院後予患者抗抑鬱藥物西酞普蘭(每天20 mg)聯合安定類藥物治療,病情明顯好轉後出院。

  患者自2012年2月未規律服藥,情緒逐漸不穩定、易怒,6月某日自殺未遂後被轉送至我院。患者此次發病以來精神、食欲差,近1周進食半流食,體重下降3 kg,夜間睡眠尚可。

  精神檢查 意識清楚,定向力完整,對答切題,未引出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接觸被動,表情悲傷,語音低沉、語量少、語速慢,反應稍顯遲鈍。

  入院診斷 複發性抑鬱障礙,不伴精神病性症狀的重度發作。

  治療 予西酞普蘭逐漸加量治療5天後患者病情逐漸好轉,自訴心情好轉,否認目前存在自殺觀念,並詢問醫生關於出院後如何預防再次複發等問題。住院1個月後患者病情顯著好轉出院。

  目前情況 患者在我院門診堅持定期複診,規律服藥,情緒穩定,興趣恢複,生活如常。

  病例點評 該患者病程2年,期間病情不斷反複,共自殺未遂4次,給患者及其家屬的生活、工作帶來了嚴重負麵影響。因此,正確認識、及時治療並積極預防抑鬱症的發生與複發非常重要。

  正確認識抑鬱症

  抑鬱症典型臨床症狀包括3個維度活動的降低:情緒低落、思維遲緩、意誌活動減退。嚴重者可出現自殺意念和行為。單次抑鬱發作的診斷標準如下。

  症狀標準 症狀以心境低落為主,並至少滿足下列9項中的4項: ① 興趣喪失、無愉快感; ② 精力減退或疲乏感; ③ 精神運動性遲滯或激越; ④ 自我評價過低、自責,或有內疚感; ⑤ 聯想困難或自覺思考能力下降; ⑥ 反複出現想死的念頭或有自殺、自傷行為; ⑦ 睡眠障礙,如失眠、早醒,或睡眠過多; ⑧ 食欲降低或顯著的體重減輕; ⑨ 性欲減退。

  嚴重標準 社會功能受損,給患者造成痛苦或不良後果。

  病程標準 ① 符合症狀標準和嚴重標準至少已持續2周; ② 若同時符合精神分裂症症狀標準,在精神分裂症狀緩解後,滿足抑鬱發作標準至少2周。

  排除標準 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或精神活性物質和非成癮物質所致抑鬱。

  抑鬱症與自殺的關係

  抑鬱症患者的自殺風險相關因素包括抑鬱發作的嚴重程度、負性生活事件、無用感、自責、物質依賴、目前和既往的自殺行為與意念等。

  目前用於評定自殺的量表包括自殺意念量表(SSI)、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評定量表(C-SSRS)等。

  抑鬱症治療與自殺預防

  治療抑鬱症應全麵評估患者自殺風險、功能損害及生活質量,且精神科醫師應與其他專科醫生一起協調患者的治療方案。

  治療前教育 醫生應向患者介紹治療方案信息並為患者及家屬提供抑鬱症自我管理和評估相關教育。

  急性期 對輕中度抑鬱症患者,從安全性、耐受性、藥物藥理學及複發風險等因素考慮,可首選選擇性5羥色胺再攝取抑製劑(SSRI)、選擇性去甲腎上腺素再攝取抑製劑(SNRI)及其他抗抑鬱藥。對有自殺傾向者,應采用強化療法,如電痙攣治療、抗抑鬱藥及心理治療聯合療法。對伴有精神病性症狀的重度抑鬱症患者,可選用抗抑鬱藥和抗精神病藥聯合治療或電痙攣治療。

  鞏固期 推薦使用急性期治療有效的藥物,用藥劑量、頻率等應與急性期保持一致。

  維持期 抑鬱症複發患者、既往抑鬱發作3次及以上的患者均須維持期治療,推薦使用急性期和鞏固期有效的藥物。

  治療中止 病情穩定的患者,可酌情考慮中止治療,但須考慮複發風險、既往發作頻率和嚴重程度、是否存在伴發疾病等。中止治療後2個月疾病複發危險最高,應該對患者進行密切隨訪。

關鍵字:抑鬱症,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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