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療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決定對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實行執業登記管理。
一、醫療機構設立血液透析室,開展血液透析診療活動的,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進行執業登記。
二、醫療機構設立血液透析室,必須具有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腎病學專業診療科目,並符合《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基本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本標準》,見附件)。
部分地區和醫療機構確因地域、服務人群和服務需求等因素,設置血液透析機數量達不到標準的,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
三、醫療機構設立血液透析室,應當向其執業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醫療機構設置血液透析室申請;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複印件及副本原件;
3.從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員名冊及相關資質情況;
4.血液透析室功能區建築平麵圖;
5.血液透析室儀器設備清單;
6.血液透析室工作製度;
7.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申請後,應當對其提供的材料進行資料審查,並按照《基本標準》進行實地考察、核實,同時應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血液透析設備使用、急慢性透析並發症處理、現場綜合急救能力和醫院感染控製等方麵的現場考核。經審核合格批準設置血液透析室的,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下登記“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機數量,並錄入“醫療機構管理信息係統”。
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設置或血液透析機數量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變更。
五、已經設立血液透析室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登記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的,繼續執業;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應當保證醫療安全;至2010年8月31日,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予以關閉。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本省血液透析室執業登記情況形成報告,並於2010年9月15日前上報我部醫政司。
六、未經批準並執業登記設置血液透析室,開展血液透析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
附件: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基本標準(試行)
血液透析室是對患有慢性或急性腎衰竭、免疫性疾病和中毒等疾病的患者進行血液淨化治療的場所。
一、分區布局
布局和流程應當滿足工作需要,符合醫院感染控製要求,區分清潔區和汙染區。具備相應的工作區,包括普通透析治療區、隔離透析治療區、水處理間、治療室、候診區、接診區、儲存室、汙物處理區和醫務人員辦公區等基本功能區域。開展透析器複用的,還應設置複用間。
二、人員
(一)至少有2名執業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腎髒病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20台血液透析機以上,每增加10台血液透析機至少增加1名執業醫師;
(二)每台血液透析機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至少有1名技師,該技師應當具備機械和電子學知識以及一定的醫療知識,熟悉血液透析機和水處理設備的性能結構、工作原理和維修技術;
(四)醫師、護士和技師應具有3個月以上三級醫院血液透析工作經曆或培訓經曆。
三、房屋、設施
(一)每個血液透析單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機和一張透析床(椅)組成,使用麵積不少於3.2平方米;血液透析單元間距能滿足醫療救治及醫院感染控製的需要;
(二)透析治療區內設置護士工作站,便於護士對患者實施觀察及護理技術操作;
(三)水處理間的使用麵積不少於水處理機占地麵積1.5倍;
(四)治療室等其他區域麵積和設施能夠滿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四、設備
(一)基本設備:三級醫院至少配備10台血液透析機,其他醫療機構至少配備5台血液透析機;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水處理設備、供氧裝置、負壓吸引裝置,必要的職業防護物品;開展透析器複用的,應當配備相應的設備。
(二)急救設備:心髒除顫器、簡易呼吸器、搶救車。
(三)信息化設備:至少具備1台能夠上網的電腦。
五、規章製度
建立質量管理體係,製定各項規章製度、人員崗位職責、相關診療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規章製度至少包括醫院感染控製及消毒隔離製度、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質量監測製度、醫院感染監測和報告製度、設備設施及一次性物品的管理製度、患者登記和醫療文書管理製度、醫務人員職業安全管理製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