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MERS患者增至13人 大量醫務人員被隔離
韓國衛生部30日說,韓國中東呼吸綜合征(MERS)確診患者增至13人。在13名確診病例中,陸續新增的患者似乎均通過首例確診患者A某感染。A某11日出現症狀,20日被確診,其間肺炎等呼吸道症狀嚴重,而這一時間段正是病毒傳播力最強的時期。從分析資料來看,被二次傳染的患者都在15日至17日與A某有過1至4個小時的接觸。目前,由於大量醫務人員正接受隔離觀察,收治A某的醫院已經暫時關閉。
MERS傳染速度非同尋常
有專家表示,疫情短短10天內,從一個病例傳給10多人,這個現象非常不尋常,是否意味著病毒加速突變,各國及世界衛生組織均應加速研究。另外韓國從第一個病例至今才約10天,就傳給那麼多人,凸顯防疫有很大的漏洞。
醫務人員有感染MERS-CoV的風險
國家衛生計生委指出,在一些國家的醫院內已經發生了傳播,包括從病例傳播到醫護工作者。由於並不總是能夠在疾病早期或未做檢測時就發現MERS病例,因為疾病的症狀和其他臨床表現並不是特異的,因此,醫務人員要確保在診療所有病人時始終采取標準防護措施。當診療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狀病人時,除標準防護措施外還應采取飛沫防護措施。診療疑似或確診MERS病例時,應增加接觸防護措施以及眼部保護措施。當進行可產生氣溶膠的操作時,還需采取空氣傳播防護措施。
一、如何臨床診斷中東呼吸綜合征
(一)疑似病例。
患者符合臨床表現和流行病學史,但尚無實驗室確認依據。
1.臨床表現:難以用其他病原感染解釋的急性呼吸道感染:體溫≥38°C、咳嗽,有胸部影像學改變等。
2.流行病學史:發病前14天內在中東呼吸綜合征病例報告或流行地區旅遊或居住;或與疑似/臨床診斷/確診病例有密切接觸史。
(二)臨床診斷病例。
1.滿足疑似病例標準,僅有實驗室陽性篩查結果(如僅呈單靶標PCR或單份血清抗體陽性)的患者。
2.滿足疑似病例標準,因僅有單份采集或處理不當的標本而導致實驗室檢測結果陰性或無法判斷結果的患者。
(三)確診病例。
目前,具備下述4項之一者可確診為中東呼吸綜合征實驗室確診病例:
1.至少雙靶標PCR檢測陽性。
2.單個靶標PCR陽性產物,經基因測序確認。
3.從呼吸道標本中分離出中東呼吸綜合征冠狀病毒。
4.恢複期血清中東呼吸綜合征冠狀病毒抗體較急性期血清抗體水平呈4倍以上升高。
(三)鑒別診斷
主要與流感病毒、SARS冠狀病毒等其他病毒和細菌等所致的肺炎進行鑒別。
二、中東呼吸綜合征診斷程序
(一)全國首例。我國境內發現首例中東呼吸綜合征疑似病例,經所在省(區、市)的省級臨床專家組初步判定後,由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國家衛生計生委。
由省級疾控機構對疑似病例標本進行采集,送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進行核酸檢測和病毒分離。
獲得病毒檢測陽性結果後,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國家級診療專家組,根據該病例的流行病學史、臨床症狀和體征、輔助檢查結果等,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製定的診療方案進行診斷。
(二)各省份首例。各省份首例中東呼吸綜合征病例由發生地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省級臨床專家組結合病例的流行病學史、臨床表現、省級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檢測結果及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實驗室複核檢測結果等,按照診療方案進行診斷,由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三)後續病例。各省份後續病例的診斷仍按上述程序進行,但實驗室診斷依據可不需要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實驗室的複核檢測結果。
三、中東呼吸綜合征的治療
基本原則
1.根據病情嚴重程度評估確定治療場所:疑似和確診病例應住院治療;如果病情進展迅速,則應盡早入ICU治療。同時,實施有效的隔離和防護措施,有條件者應收入負壓隔離病房救治。
2.一般治療與密切監測。
(1)臥床休息,維持水、電解質平衡,密切監測病情變化。
(2)定期複查血常規、尿常規、血生化及胸部影像。
(3)根據血氧飽和度的變化,及時給予有效氧療措施,包括鼻導管、麵罩給氧,必要時應進行無創或有創通氣等措施。
3.抗病毒治療:目前尚無明確有效的抗中東呼吸綜合征冠狀病毒藥物。體外試驗表明,幹擾素-α具有一定抗病毒作用。
4.抗菌藥物治療:避免盲目或不恰當使用抗菌藥物。僅在繼發細菌感染時應用。
5.中醫中藥治療:依據中醫學“外感熱病、風溫肺熱病”等病證辨證論治規律進行:
四、世界衛生組織對醫務工作者的建議
感染防控措施對於預防衛生保健機構可能出現的MERS-CoV傳播至關重要。向MERS疑似或者確診病例提供醫護服務的衛生保健機構應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將病毒從感染病人傳給其他病人、醫務人員和探訪者的危險。應當針對醫務人員開展感染防控技能教育和培訓並定期更新知識。
五、衛生計生委:醫務人員的應對MERS防護指南
1.醫務人員應當按照標準預防的原則,根據其傳播途徑采取飛沫隔離、空氣隔離和接觸隔離。
2.醫務人員使用的防護用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3.每次接觸患者前後應當嚴格遵循《醫務人員手衛生規範》要求,及時正確進行手衛生。
4.醫務人員應當根據導致感染的危險性程度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1)接觸患者的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嘔吐物及汙染物品時應當戴清潔手套,脫手套後洗手。
(2)可能受到患者血液、體液、分泌物等物質噴濺時,應當戴外科口罩或醫用防護口罩、護目鏡、穿隔離衣。
(3)對疑似、臨床診斷或確診患者進行氣管插管等有創操作時,應當戴醫用防護口罩、醫用乳膠手套、護目鏡、穿隔離衣。
(4)外科口罩、醫用防護口罩、護目鏡、隔離衣等防護用品被血液、體液、分泌物等汙染時應當及時更換。
(5)正確穿戴和脫摘防護用品,脫去手套或隔離衣後立即洗手或手消毒。
(6)處理所有銳器時應當防止被刺傷。
(7)每個患者用後醫療器械、器具應當按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清潔與消毒。
(綜合最新MERS信息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