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衛生部辦公廳印發《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發疫情處置工作規範(2012版)》,對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暴發疫情作出明確界定,並就進一步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特別是做好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和暴發疫情應對處置提出了規範化要求。《手足口病暴發疫情調查主要信息登記表》同時印發。
《規範》稱,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內,同一托幼機構或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級(或宿舍)發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個自然村/居委會發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發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暴發疫情是指一周內,同一托幼機構或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個自然村/居委會發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規範》要求,醫療機構、托幼機構和小學等單位發現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發疫情時,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區)疾控機構報告。縣(區)疾控機構接到聚集性、暴發疫情報告,或發現聚集性、暴發疫情,應及時調查核實做好記錄,並對核實確認的暴發疫情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信息係統報告。
發生聚集性疫情,縣(區)疾控機構應在24小時內開展調查處置。發生暴發疫情,縣(區)疾控機構應立即對首發病例或指示病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開展病例搜索,時間為自首發病例發病前一周至調查之日,並填寫《手足口病暴發疫情調查主要信息登記表》,上報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信息係統。每起暴發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標本進行病原學檢測。《規範》要求,當發生多起聚集性疫情或發生暴發疫情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評估,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