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核病治療策略

作者: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胸科醫院 高孟秋 來源:中國醫學論壇報 日期:12-03-22

  結核病的化學治療

  化療原則

  1978年,我國在總結國內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結核菌的代謝特點和抗結核藥物的作用特點,製訂了結核病化療的基本原則,即“早期(發現和確診後立即給藥)、聯合(聯用至少兩種敏感的抗結核藥物)、適量(根據不同病情及不同個體製定不同給藥劑量)、規律(有規律地堅持治療)、全程(必須完成方案所製定的療程)”五項原則。

  化療方案

  初治患者 可間歇或每日給藥,包括強化期2個月(包含藥物為異煙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和繼續期4個月(包含藥物為異煙肼、利福平)。完成強化期後,若痰菌未轉陰,可延長1個月,有條件者做藥敏試驗,及時發現DR-TB。

  複治患者 可間歇或每日給藥,包括強化期2個月(包含藥物為異煙肼、利福平、吡嗪酰胺、鏈黴素、乙胺丁醇)和繼續期6個月(包含藥物為異煙肼、利福平、乙胺丁醇),若不能用鏈黴素,則強化期延長至3個月。在完成強化期後,若痰菌未轉陰,可延長1個月,有條件者做藥敏試驗。此方案適用於初治失敗或初治治愈後第一次複發者,對於長期治療未愈的複治患者,須據藥敏結果及患者既往用藥史製定方案。

  MDR-TB患者 中國防癆協會根據WHO的《耐藥結核病規劃管理指南》製訂了我國的《耐藥結核病化學治療指南》,治療原則包括:① 方案中至少包括4種以上有效藥物,可超過5種,應以二線注射劑(卡那黴素、丁胺卡那黴素、卷曲黴素)和氟喹諾酮(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各一種為核心,配以2~3種口服尚敏感的一線藥物;② 未獲藥敏結果前應據患者既往用藥史選擇未用過或估計敏感的藥物,待獲藥敏結果後再調整方案;③ 方案中須包括一種敏感的注射劑,DR-TB至少連續應用3個月,MDR和XDR-TB分別至少連續應用6~12個月;④ 在1~4組抗結核藥物不足以組成有效的化療方案時,可選擇第5組藥物;⑤ SDR和PDR-TB總療程9~18個月(強化期3個月,繼續期6~15個月),MDR和XDR-TB需24個月以上(強化期6個月,繼續期18~24個月);⑥ DR-TB治療分兩個階段(注射期和非注射期);⑦ 全程每日用藥,為減少二線口服藥物的胃腸道反應,可一日量分次服用,長期使用注射劑或藥物毒性增加時,可用每周三次的間歇療法;⑧ 實施全程督導下化療管理。

  結核性胸膜炎患者可間歇或每日給藥,包括強化期2個月(包含藥物為異煙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和繼續期7個月(包含藥物為異煙肼、利福平、乙胺丁醇),根據病情,總療程可延長至12個月。

  肺外結核患者遵循化療原則,據病變累及髒器特點予充分化療,一般療程12個月,骨結核、結核性腦膜炎療程可達24個月,在結核性腦膜炎治療中,應全程包含吡嗪酰胺。

  化療監測

  治療前和治療中每2~3個月複查痰培養、藥敏試驗及胸片或CT,每2~4周複查血、尿常規和肝、腎功能;治療中嚴密監測藥物不良反應,尤其對高齡、有心肝腎嚴重合並症的患者,應增加檢查頻率。

  結核病的手術治療

  對於經內科化療不能治愈或有合並症者,在具備手術條件時,應積極手術。手術適應證包括:存在不能閉合的空洞、持續排菌者、大片幹酪病變、結核瘤、結核性支氣管擴張症及反複出現咳血和感染患者等。

關鍵字:結核菌,手術治療,化學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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