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 2020 年 2 月 11 日,為期兩天的“科研路線圖:新型冠狀病毒全球研究與創新論壇”在瑞士日內瓦開幕,該論壇由世界衛生組織和“全球傳染病防控研究合作組織”共同舉辦。世衛組織總幹事譚德塞博士在記者會上宣布,將新冠肺炎命名為“COVID-19”。
隨後,國際病毒分類委員會冠狀病毒研究小組(CSG)在預印本網站 medRxiv 上(雷鋒網注:預印本指研究成果還未在正式出版物上發表,medRxiv 網站的論文均未經同行評審)發表了最新關於新型冠狀病毒命名的論文,將新冠病毒正式命名為“SARS-COV-2”。
梅斯醫學提供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實時動態中也進行了相應的更新。
新冠肺炎命名為“COVID-19”
此次,世衛組織將新冠肺炎命名為“COVID-19”,其中字母 CO 代表“ 冠狀”(corona),字母 VI 代表“病毒”(virus),字母 D 代表“疾病”(disease),數字 19 代表該疾病發現時間(year of identification)為 2019 年。
同時,世衛組織在官方推特上解釋了其命名準則: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商定的準則,我們必須找到一個命名,不涉及地理位置、動物、個人或人群,而且這個命名也要易讀,並與該疾病有關。
究竟新冠病毒是COVID-19還是SARS-CoV-2?看完明白了
世衛組織總幹事譚德塞表示:
選擇這一名稱,是為了避免將此疾病與地域、動物或個人所關聯,消除歧視。
不過,此前以地名命名的疾病不在少數:
埃博拉病毒疫情首度發生在非洲的埃博拉河流域,因而得名;
由蜱蟲傳染的萊姆病在美國的萊姆鎮爆發流行而得名;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得名是由於病例集中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沙烏地阿拉伯等中東地區。
毫無疑問,疾病除了其本身的傷害外,往往更可怕的是隨之而來的偏見(從本次新冠病毒疫情發生後各國陸續推出的旅行禁令中便可見一斑)。
因此,世衛組織於 2015 年 5 月發布了最新的疾病命名規則(如下圖),要求命名疾病既要包括相關的基本信息,同時也要避免有指向性的信息出現。其目的在於盡量減少疾病名稱對於貿易、旅遊及任何文化、社群、國家、種族、宗教群體等帶來的不必要的負麵影響。
事實上,2月 8日的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發布會在國家衛生健康委西直門辦公區召開新聞發布會時表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統一稱謂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簡稱“新冠肺炎”,英文名為“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簡稱為“NCP”。
不難看出,這也是我國為避免公眾因疾病而歧視相關地區人民所做的一次努力。
實際上,在 1 月 31 日世衛組織突發事件委員會經討論決定將這次肺炎疫情確認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之際,世衛組織在官方推特上表示(如下圖),被病毒感染的是人類,而不是冰冷的數字,告誡各國不要“戴有色眼鏡”。
而早在 2 月 4 日,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的 2020 年首場記者會上也曾表示,當前新型肺炎疫情發展很快,在這種嚴峻的情況下,有時會出現針對無辜人群的歧視、侵犯人權以及汙名化等行為,這令他感到擔憂。
新冠病毒命名為“SARS-CoV-2”
雷鋒網了解到,國際範圍內病毒的命名由國際病毒分類委員會負責,而疾病的命名由世界衛生組織進行。
據悉,國際病毒分類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Taxonomy of Viruses,即 ICTV)是一個對病毒進行生物學分類和命名並製定相關標準的組織,該委員會已經製定了一套病毒的通用分類方案。
對於此次的新冠病毒,國際病毒分類委員會冠狀病毒研究小組將其正式命名為“SARS-CoV-2”——實際上,這一新名稱反映了 2019 年新冠病毒與導致當年 SARS 疫情爆發的冠狀病毒 SARS-CoV 之間的遺傳與相似性。
相比於世衛組織,國際病毒分類委員會冠狀病毒研究小組更加詳細地在其論文中介紹了新冠病毒的命名規則。
據其論文稱,SARS-CoV-2 旨在增進對新冠病毒與宿主之間相互作用的理解。國際病毒分類委員會冠狀病毒研究小組通過評估認為:
新型冠狀病毒與 SARS 並非同一種病毒,二者存在明顯區別,該病毒有其新穎性。但同時,二者屬於同一類型,該病毒與 SARS 病毒具有親緣性。根據官方分類和冠狀病毒科的分類命名方法,該病毒為與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相關的冠狀病毒(SARS-CoVs)的姊妹病毒,故將其規定為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冠狀病毒 2 型(SARS-CoV-2)。
實際上,北京時間 2月 12日淩晨開始,眾多國內外媒體報道了有關世衛組織將新冠肺炎命名為“COVID-19”的消息。但不少媒體卻出現了烏龍,將 COVID-19 說成是病毒的名稱。
對此,眾多網友議論紛紛,甚至給媒體扣上了“陰謀論”的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