寨卡病毒病(Zika Virus Disease)是由寨卡病毒(Zika Virus)引起並通過蚊媒傳播的一種自限性急性疾病。寨卡病毒於1947年首次在烏幹達從恒河猴體內被發現,1952年在烏幹達和坦桑尼亞的人體中分離到。2007年以前,全球僅報告14例寨卡病毒病散發病例,2007年首次在太平洋島國密克羅尼西亞的雅普島發現寨卡病毒暴發疫情,其後發現寨卡病毒感染病例和暴發疫情的國家及地區有增加趨勢。2015年5月,巴西報告首例寨卡病毒病病例,截至2016年1月底,巴西等24個美洲國家和地區報告本地感染病例。同時,歐洲、北美等地的多個國家報告發現輸入性病例,我國台灣也報告1例來自泰國的輸入性病例。在寨卡病毒疫情發生時,巴西等國新生兒小頭畸形病例數顯著增加,現有證據提示,新生兒小頭畸形可能與孕婦寨卡病毒感染有關。疫情的快速蔓延以及與小頭畸形之間的可能因果關係,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我國南方部分地區存在可傳播寨卡病毒的媒介伊蚊,近年來與之傳播方式相似的登革熱輸入性疫情持續增多,並在南方部分省份引起了較大規模的暴發疫情。隨著與相關國家或地區人員往來的日益密切,我國存在寨卡病毒輸入風險。特別是我國南方地區夏秋季節伊蚊密度較高,一旦有病例輸入,不排除在局部地區發生本地傳播擴散的可能。為指導各地做好寨卡病毒病的預防控製工作,特製定本防控方案。
一、疾病概述
(一)病原學。
寨卡病毒屬黃病毒科(Flaviviridae)黃病毒屬(Flavivirus),呈球形,直徑約為40-70nm,有包膜。基因組為單股正鏈RNA,長度約為10.8Kb,分為亞洲型和非洲型兩個基因型,目前在南美地區流行的病毒為亞洲型。寨卡病毒與同為黃病毒屬的登革病毒、黃熱病毒及西尼羅病毒等存在較強的血清學交叉反應。病毒可在蚊源細胞(C6/36)、哺乳動物細胞(Vero)等細胞中培養繁殖並產生病變。
寨卡病毒的抵抗力不詳,但黃病毒屬的病毒一般不耐酸、不耐熱,60℃30分鍾可滅活,70%乙醇、1%次氯酸鈉、脂溶劑、過氧乙酸等消毒劑及紫外照射均可滅活。
(二)流行病學。
1.傳染源和傳播媒介
(1)傳染源:患者、隱性感染者和感染寨卡病毒的非人靈長類動物是該病的可能傳染源。
(2)傳播媒介:埃及伊蚊為寨卡病毒主要傳播媒介,白紋伊蚊、非洲伊蚊、黃頭伊蚊等多種伊蚊屬蚊蟲也可能傳播該病毒。
根據監測,我國與傳播寨卡病毒有關的伊蚊種類主要為埃及伊蚊和白紋伊蚊,其中埃及伊蚊主要分布於海南省、廣東雷州半島以及雲南省的西雙版納州、德宏州、臨滄市等地區;白紋伊蚊則廣泛分布於我國河北、山西、陝西以南的廣大區域。
2.傳播途徑
(1)蚊媒傳播為寨卡病毒的主要傳播途徑。蚊媒叮咬寨卡病毒感染者而被感染,其後再通過叮咬的方式將病毒傳染給其他人。
(2)人與人之間的傳播。
母嬰傳播:曾自孕婦胎盤中檢測出寨卡病毒,提示寨卡病毒可通過胎盤由母親傳染給胎兒。此外,有寨卡病毒血症的孕婦,可能會在分娩過程中將寨卡病毒傳播給新生兒。在乳汁中曾檢測到寨卡病毒核酸,但尚無寨卡病毒通過哺乳感染新生兒的報道。
血液傳播和性傳播:寨卡病毒有可能通過輸血或性接觸進行傳播。截至目前,已各報告1例可能通過輸血傳播和性接觸傳播的病例。
3.人群易感性
包括孕婦在內的各類人群對寨卡病毒普遍易感。曾感染過寨卡病毒的人可能對再次感染具有免疫力。
4.潛伏期和傳染期
(1)潛伏期:目前該病的潛伏期尚不清楚,有限資料提示可能為3~12天。
(2)傳染期:患者的傳染期尚不清楚,有研究表明患者早期產生病毒血症,並具備傳染性。
5.地區分布
寨卡病毒病目前主要流行於美洲、非洲、東南亞和太平洋島國等國家和地區。
(1)2014年之前地區分布
從1947年病毒被發現至2007年以前,寨卡病毒病主要表現為散發,被證實的人類感染病例僅14例。
2007年4-7月,太平洋島國密克羅尼西亞的雅普島出現185例發熱、頭痛、皮疹、結膜炎和關節痛等症狀的患者,其中49例確診為寨卡病毒感染,無重症或死亡病例。之後的數年中,東南亞地區的泰國、柬埔寨、印度尼西亞和新喀裏多尼亞相繼有散發病例的報告。
2013年-2014年,位於南太平洋的法屬波利尼西亞發生寨卡病毒暴發疫情,報告病例約10,000例,其中70例為重症病例,包括神經係統疾病(格林-巴利綜合征、腦膜腦炎)或自身免疫性疾病(血小板減少性紫癜、白血球減少症)的並發症。
(2)2015年以來地區分布
2015年5月,巴西報告首例確診的寨卡病毒感染病例,截至2016年1月底,美洲已有24個國家和地區相繼報告寨卡病毒本地感染病例,包括:哥倫比亞、巴西、玻利維亞、巴巴多斯、庫拉索島、多米尼加、厄瓜多爾、薩爾瓦多、法屬圭亞那、瓜德羅普島、危地馬拉、圭亞那、洪都拉斯、墨西哥、馬提尼克島、尼加拉瓜、海地、聖馬丁、波多黎各、巴拉圭、巴拿馬、蘇裏南、美屬維爾京群島、委內瑞拉。
2015年以來,北美的美國、加拿大,亞洲的中國台灣,歐洲的丹麥、芬蘭、德國、意大利、葡萄牙、荷蘭、西班牙、瑞典、英國、瑞士等國家和地區,均發現寨卡病毒輸入病例。
至今我國大陸及港澳地區尚無寨卡病毒病病例的報道。
6.發病季節特點
發病季節與當地的媒介伊蚊季節消長有關,疫情高峰多出現在夏秋季。在熱帶和亞熱帶地區,寨卡病毒病一年四季均可發病。
(三)臨床表現。
臨床症狀包括發熱、皮疹(多為斑丘疹)、關節痛、肌肉痛、結膜炎等。感染寨卡病毒後,約80%的人為隱性感染,僅有20%的人出現上述臨床症狀,一般持續2-7天後自愈,重症和死亡病例少見。
寨卡病毒感染可能導致少數人出現神經係統和自身免疫係統並發症,孕婦感染後可能會導致新生兒小頭畸形。
二、診斷、報告和治療
(一)診斷。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按照《寨卡病毒病診療方案》做好相關病例的診斷工作。診斷時應注意與登革熱、基孔肯雅熱等疾病進行鑒別。
各省份發現的首例寨卡病毒感染病例的確診,應由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實驗室檢測複核後予以確認。重症病例、死亡病例以及暴發疫情的指示病例和首發病例標本均應送至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實驗室進行複核檢測。
(二)報告。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現寨卡病毒病疑似病例、臨床診斷病例或確診病例時,應於24小時內通過國家疾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係統進行網絡直報,報告疾病類別選擇“其它傳染病中的寨卡病毒病”,如為輸入性病例須在備注欄注明來源地區,統一格式為“境外輸入/X國家或地區”或“境內輸入/X省X市X縣”。
各縣(區)內出現首例病例,暫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求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同時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管理係統進行網絡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治療。
本病一般為自限性疾病,目前尚無針對該病的特異性抗病毒藥物,臨床上主要采取對症治療。
三、實驗室檢測
按照《寨卡病毒實驗室檢測技術方案》(附錄1)進行病例和蚊媒標本的采集、包裝、運送和實驗室檢測。
寨卡病毒病的檢測方法包括病毒核酸檢測、IgM抗體檢測、中和抗體檢測和病毒分離等。寨卡病毒與黃病毒屬其他病毒具有較強的血清學交叉反應,目前主要采用病毒核酸檢測。
開展蚊媒寨卡病毒檢測時,對捕獲的伊蚊成蚊或幼蟲進行病毒核酸檢測。
寨卡病毒在我國歸屬於三類病原體,應在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BSL-2)開展實驗室檢測。應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要求,做好生物安全防護工作。
四、流行病學調查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在接到病例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專業人員開展調查,分析感染來源,搜索可疑病例,評估進一步發生感染和流行的風險。
發現本地感染病例時,應開展病例的主動搜索以及蚊媒應急監測,分析疫情動態,評估流行趨勢,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控製措施。
對所有散發病例及暴發疫情的指示病例、首發病例、重症、死亡病例,以及因查明疫情性質和波及範圍需要而確定的調查對象,均按照《寨卡病毒病流行病學個案調查表》(附錄2)進行詳細個案調查。疫情性質確定後發生的後續病例可使用“寨卡病毒病入戶調查登記表”(附錄3)收集簡要流行病學信息。
五、預防與控製措施
(一)預防輸入。
1.關注國際疫情動態
密切追蹤寨卡病毒病國際疫情進展信息,動態開展風險評估,為製定和調整本地防控策略與措施提供依據。
2.根據需要發布旅行健康提示
各地衛生計生部門協助外交、商務、旅遊及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做好前往寨卡病毒病流行區旅行者和海外中國公民的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
3.做好口岸衛生檢疫
衛生檢疫部門一旦發現疑似病例,應及時通報衛生計生部門,共同做好疫情調查和處置。
(二)病例監測與管理。
1.病例監測與早期發現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現發熱、皮疹、肌肉關節痛的患者,應注意了解患者的流行病學史(流行地區旅行史),考慮本病的可能,並及時采樣送檢。此外,對於新生兒出現小頭畸形的產婦,如有可疑流行病學史,也需考慮寨卡病毒感染的可能。
2.流行病學調查
對相關病例進行個案調查,重點調查病人發病前2周的活動史,查明可疑感染地點,尋找感染來源;同時調查發病後一周的活動史,開展病例搜索,評估發生感染和流行的風險。
3.病例搜索
對於輸入病例,應詳細追查旅行史,重點在與其共同出行的人員中搜索。如病例從入境至發病後1周曾在本縣(區)活動,還應在其生活、工作區域搜索可疑病例。
在出現本地感染散發病例時,以病例住所或與其相鄰的若幹戶、病例的工作地點等活動場所為中心,參考伊蚊活動範圍劃定半徑200米之內空間範圍為核心區,1例感染者可劃定多個核心區,在核心區內搜索病例。可根據城區或鄉村不同建築類型,推測伊蚊活動範圍,適當擴大或縮小搜索半徑。
4.病例管理
對急性期病例必須采取防蚊隔離措施,防蚊隔離期限從發病日起不少於7天,且應持續到發熱症狀消退。重症病例應住院治療。
醫療衛生人員在開展診療及流行病學調查時,應采取標準防護。在做好病例管理和一般院內感染控製措施的基礎上,醫療機構應落實防蚊滅蚊措施,防止院內傳播。
(三)媒介監測與控製。
有媒介分布地區,除做好上述工作外,還需做好媒介監測與控製工作。
1.日常監測與控製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並組織當地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開展以社區為基礎的伊蚊密度監測,包括伊蚊種類、密度、季節消長等。日常監測範圍、方法及頻次要求同登革熱,可參照《登革熱媒介伊蚊監測指南》中的常規監測進行。
當發現媒介伊蚊布雷圖指數及誘蚊誘卵器指數超過20時,應及時提請當地政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清除室內外各種媒介伊蚊的孳生地及開展預防性滅蚊運動,降低伊蚊密度,以降低或消除寨卡病毒病等蚊傳疾病的暴發風險。
2.應急監測與控製
在伊蚊活動季節發現輸入或本地感染寨卡病毒病病例時,應啟動應急監測。媒介伊蚊應急監測區域、方法及頻次要求同登革熱,可參照《登革熱媒介伊蚊監測指南》中的應急監測進行。
當有寨卡病毒病病例出現且以疫點為圓心200米半徑範圍內布雷圖指數或誘蚊誘卵指數≥5、警戒區(核心區外展200米半徑範圍)≥10時,或布雷圖指數或誘蚊誘卵器指數大於20時,應啟動應急媒介伊蚊控製。
媒介伊蚊應急控製要點包括:做好社區動員,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做好蚊蟲孳生地清理工作;教育群眾做好個人防護;采取精確的疫點應急成蚊殺滅等,通過綜合性的媒介伊蚊防控措施,盡快將布雷圖指數或誘蚊誘卵器指數控製在5以下。
(四)宣傳與溝通。
存在流行風險的地區應采取多種有效形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宣傳要點包括:寨卡病毒病由伊蚊(俗稱花斑蚊或花蚊子)叮咬傳播;伊蚊在水缸、水盆、輪胎、花盆、花瓶等積水容器中繁殖;清除積水、翻盆倒罐,清除蚊蟲孳生地可以預防寨卡病毒病流行;在發生疫情的地區要穿長袖衣褲,在身體裸露部位塗抹防蚊水、使用驅蚊劑或使用蚊帳、防蚊網等防止蚊蟲叮咬。
除一般旅行健康提示外,應提醒孕婦及計劃懷孕的女性謹慎前往寨卡病毒病流行的國家或地區,如確需赴這些國家或地區時,應嚴格做好個人防護措施,防止蚊蟲叮咬。若懷疑可能感染寨卡病毒時,應及時就醫,主動報告旅行史,並接受醫學隨訪。
(五)培訓和實驗室能力建設。
1.強化醫務人員培訓,提高疾病識別能力
開展醫務人員診療知識培訓,提高疾病診斷與識別能力。重點地區應在每年流行季節前,結合登革熱、基孔肯雅熱的防控工作開展基層醫務人員寨卡病毒病相關知識的強化培訓,增強對寨卡病毒病的認識,及時發現和報告疑似寨卡病毒感染病例。
2.建立寨卡病毒檢測能力
建立和逐步推廣寨卡病毒的實驗室檢測技術。各省級疾病預防控製中心要盡快建立實驗室檢測的相關技術和方法,做好實驗室技術和試劑儲備,逐步提高基層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對該病的實驗室檢測能力,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疫情。
附件:
相關鏈接:寨卡病毒病診療方案(2016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