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郵件已閱,內容盡知,作為“醫學與法律”專欄的編委及文章作者,我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您提出簽署《終末期腫瘤患者臨終治療協議書》,是一件好事,但又有很大的法律風險,應當加強研究,謹慎實施,規避風險,促進立法。
這份協議如果是在西方國家,甚至我國的香港、台灣地區,都沒有太大的障礙,可以有效實施。因為在這些國家和地區有臨終關懷、生前預囑等相關內容的立法,且這些國家和地區在契約精神至上的大背景下,更加強調人的自主決定權,所以簽訂這樣的協議書可以對抗家屬以及其他任何無關方。
但是我國大陸地區目前尚無這類立法,甚至連一個像樣的由國家衛生計生委頒布的規範性文件都沒有,所以,從法律層麵上看,存在法律風險。另外,我國傳統文化觀念影響至深,尤其是中華文明中根深蒂固的“家”的觀念,在現實生活中影響和作用巨大。加之我國醫保水平較低,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涉及醫療費用的支付,而且往往是由患者近親屬支付,患者近親屬對患者的治療有話語權。所以,這樣的協議在理論和實踐層麵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但是,尊重患者的意願實施醫療活動,是現代社會的大趨勢,在社會醫療資源不充足與社會醫療需求巨大之間存在矛盾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當前,醫學的內涵在發生變化,醫療機構給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在發生變化,醫學的目的不再局限於“防病治病、救死扶傷”,讓患者有尊嚴地結束生命、無痛苦地走向生命終點也是醫學的目的。所以,近年來臨終關懷、緩和醫療日益受到重視。我國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在日益國際化的過程中,不可能置身於一個封閉的、獨立的醫療體係之中,臨終關懷、緩和醫療等醫學的內容必然會成為醫療服務的內容,因此,我們應當加強研究,有選擇地實施試點,積累和總結經驗,從而推動立法。
醫療機構在試點簽署《終末期腫瘤患者臨終治療協議書》時,應當遵循以下幾點。
首先,對適用患者要加以選擇,對於家庭成員之間對醫療方案沒有爭議、沒有家庭關係不和睦、家庭經濟情況較好、家庭成員文化素質水平較高的患者選用。
其次,對患者的健康狀況要加以考慮,選擇那些年歲很大、治療無望、疾病導致患者極度痛苦的患者適用。
再次,對於患者的子女需要考慮,選擇那些子女之間比較團結,子女經濟狀況較好,有說話算數能牽頭的子女。
最後,是在協議上簽字的要求,盡可能讓患者和能夠代表近親屬的家屬簽字,最好有中立的第三方見證並簽字。
家屬代表在協議上簽字最好寫上“我代表全體近親屬……”,落款寫“***患者近親屬代表”。
在實施層麵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有法律意識和證據意識,簽署的協議要妥善保管,任何修改都要求近親屬簽字確認,臨終關懷治療過程中要適時與患者及近親屬溝通,涉及醫療方案、醫療風險、替代方案等事項要履行告知與說明義務,注意規範記錄病曆並予以保存。患者情況向好的方向發展、變化時,要及時終止協議中的醫療方案。發生糾紛後要及時與患者及近親屬溝通,與法官溝通,通過溝通取得相關部門和人員的理解,防範和化解醫療糾紛。
希望試行協議書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對試行的案例及時加以總結,並形成報告,以期推動相關部門立法。
【注:本文作者為《患者的死亡,誰有權作主》一書的作者、醫事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