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ECMO的指征包括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ARDS)患者的難治性低氧血症、創傷性嚴重肺損傷、等待肺移植和因肝肺綜合征而須等待肝移植等。其中,對於急性呼吸衰竭,除非患者有心衰,則應使用靜脈-靜脈ECMO治療,以避免心髒與ECMO泵間的血流競爭、保護肺髒並降低缺血及動脈血栓等並發症。
近年來的多項研究均顯示,ECMO可顯著降低呼衰患者的死亡率。巴裏特(Barlett)和海米萊(Hemmila)等進行的單中心回顧性研究顯示,對於呼衰患者,使用ECMO治療的生存率可達56%和52%;Hemmila在分析影響患者生存與否的因素時發現,年輕、男性患者死亡率低;在開始ECMO治療前,pH≤7.10、動脈氧分壓與吸入氧濃度比值(PaO2/ FiO2)低、機械通氣時間久則死亡率高,而ECMO使用越早則死亡率越低。
一項前瞻性隨機對照研究顯示,與傳統方法治療組患者相比,ECMO治療組患者的6個月無嚴重殘疾的生存率顯著升高(63%對47%,P=0.03)。澳大利亞、英國及意大利3國學者對甲流H1N1所致嚴重ARDS患者進行ECMO治療的研究顯示,此類患者的住院死亡率約為21%~32%。諾亞(Noah)等進行的對照研究表明,與不接受ECMO治療的甲流H1N1所致嚴重ARDS患者相比,接受ECMO治療可顯著降低死亡率(24%對53%,P=0.006)。
在撤停ECMO前,應進行撤停測試,即氧流量減至0 L/min、不改變泵流量,若呼吸機可以維持患者的PaO2>60 mmHg、動脈血氧飽和度(SaO2)>90%,FiO2<60%,平台壓(Pplat)≤30 cmH2O,無急性肺心病且每次測試持續1~2小時並可維持12小時,則可停用EC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