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肝”共苦的背後 活體供肝移植中的倫理審核

作者:中國人民解放軍第309醫院全軍器官移植中心 石炳毅 來源:中國醫學論壇報 日期:12-11-16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309 醫院在實施每1 例親屬活體器官移植前,要經曆以下流程

同“肝”共苦的背後 活體供肝移植中的倫理審核

  近日,央視《新聞聯播》播出了這樣一個故事,離了婚的蘇丹主動複婚,為丈夫捐肝救命。現在夫妻二人,也就是本例活體供肝移植的供者和受者均已康複出院,沒有發生任何不良反應與並發症。感動之餘,人們也在普遍關注一個問題:蘇丹供肝為什麼沒有通過第一次倫理委員會審核?倫理委員會是什麼樣的機構?倫理審核到底有怎樣的意義?這正是本期封麵故事要講述的。

倫理委員會和倫理聽證會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的臨床應用管理,促進我國器官移植科學化、規範化和法製化建設,經國務院批準頒發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要求具有器官移植資質的醫療機構必須成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倫理委員會”),並對“倫理委員會”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規定倫理委員會應當由醫學、法學、倫理學等方麵的專家組成,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學專家不得超過委員人數的1/4。

  在醫療機構每次進行人體器官移植前,須將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院倫理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說明人體器官來源的合法性、合理性及配型情況,即召開倫理聽證會。經倫理委員會同意並上報上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人體器官移植。

  親屬活體器官捐獻移植是慎之又慎的工作,倫理聽證會隻是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

  對於活體器官捐獻者,《條例》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係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係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

蘇丹的第一次倫理聽證會

  蘇丹和她的前夫小田於8月19日一同來到我院進行谘詢,並提出活體捐贈肝髒移植申請。醫生仔細檢查並分析病情,確定小田具有肝髒移植適應證。但是他們已離婚,婚姻關係不再存續,醫生告知蘇丹不具備為小田捐獻器官的身份資格。為此,他們於8月23日果斷地辦理了複婚手續,並按要求備齊了器官捐獻要求的所有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於8月27日返回醫院,申請召開倫理聽證會。

  倫理聽證會於8月31日下午召開。會議有12名委員出席,由供者蘇丹及其父母、受者者小田及其兄弟姐妹5人、8名相關醫護人員參加。

  聽證會首先由供受者提出申請,表達器官捐獻的真實意願,申明不存在器官買賣和變相器官買賣行為。之後,主治醫師介紹了受者病情和蘇丹的身體健康狀況。供者、受者和主治醫師分別對委員提出的相關問題進行答辯。

  有專家告知蘇丹,活體供肝所采取的半肝切取術是對供肝者沒有任何益處的手術,且存在發生各種並發症可能性,包括死亡。還有專家提示蘇丹:“除了照顧你的丈夫,你還有贍養父母的責任,因為你是他們唯一的女兒。”

  蘇丹的父母說他們一直把小田看作是自己的兒子。支持女兒的決定,是為了家庭,也是為了孩子。

  無記名投票表決結果:8票讚成,4票反對。國家衛生部《規範活體器官移植的若幹規定》規定,“在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並簽名確認後,倫理委員會方可出具同意摘取活體器官的書麵意見”。根據上述投票結果,總參衛生局未批準醫院倫理委員會的上報意見。

蘇丹的第二次倫理聽證會

  接到被否定的通知,蘇丹泣不成聲。她反複找到醫院科室的領導,並為院長寫了一封長信。在信中,她聲淚俱下地表述了她的痛苦、急迫和懇求心情。

  她說:“如果更換醫院,一切都要從頭開始,從聯係、組織家屬參加,我不知道,除了疾病,應對這些,我們還能否再來一次?”

  她說:“我丈夫的病情在發展,我心急如焚,從我們複婚、體檢,到準備資料,經曆了1個月的時間。尤其是複婚去我丈夫的家鄉,正是學生返校高峰時間,我們沒有買到票,好不容易和別人擠了一個座,看著我丈夫焦黃的臉龐,心裏真是難受極了。”

  她說:“現在的孩子都是被父母寵著的,即使是自己的父親病痛纏身也好,我不想讓孩子早早就沒有父愛。開完會後,孩子竟然天真地問我:媽媽,我能給爸爸捐肝嗎?”

  很多醫生被感動了,他們希望幫助這一對飽受痛苦煎熬的年輕人。

  院領導被感動了,他們請示上級部門,能否再召開一次倫理聽證會。

  總參衛生局在征求總後衛生部醫療管理局意見後,同意召開第二次的倫理聽證會。

  9月20日下午,第二次倫理聽證會,15位委員全部出席,全部投下了讚成票。

同“肝”共苦的背後 活體供肝移植中的倫理審核

倫理委員會的職能和作用

  倫理委員會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① 人體器官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是否真實;② 有無買賣或者變相買賣人體器官的情形;③ 人體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適應證是否符合倫理原則和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範。

  本案的兩次倫理聽證會結果告訴我們,倫理委員會是負責任的,並不是虛設的。活體移植倫理學涉及的主體是供體和受體,但更重要的是最大限度地關注供者的利益。我們在實踐中曾遇到這樣的情況。

  內蒙古自治區一位男性患者的母親要求為其活體捐腎、進行腎髒移植手術前來我院。我們發現,這位母親在住院期間的空腹血糖高於正常(6.48 mmol/L),進一步糖耐量試驗結果顯示異常。

  依據《中國活體供腎移植指南》,考慮到供受者雙方的健康利益,醫生勸說家屬放棄活體捐腎移植,但家屬堅持捐腎的意見。倫理委員會經過認真的聽證和討論,最終否定了家屬的意見,供受雙方均表示理解和接受。

  一位年輕男性患者,他的母親攜帶其姐來院要求為弟弟活體捐腎、進行腎髒移植。經調查,該患者對其姐活體捐腎有一定程度的強迫性,姐姐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提出為其捐腎,不屬於其本人真實意願的表達。我們在倫理聽證會前說服了患者放棄接受活體捐腎移植,並一直為其姐姐的真實意願保守秘密。

  倫理委員會所要解決的,往往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

  比如,一個不滿18歲的公民要為其父親捐肝,這是《條例》明文禁止的,不需要倫理委員會討論,實施者要追究法律責任。但是如果這個青年超過了18歲,可不可以捐肝呢?可能有的委員會想,這樣做是不是值得,孩子還年輕;或許還有的委員會認為,家庭中隻有這個孩子具備捐贈的條件,否則他的父親就可能再沒有救治的機會。諸如此類見仁見智的情形,往往需要倫理委員會認真、充分討論予以界定,為保證供者的利益和安全,實行一票否決製。

  國家衛生部頒布了《關於規範活體器官移植的若幹規定》,對活體器官移植的臨床應用給予了嚴格限製。要求各器官移植醫院加強器官供受者身份審核工作,嚴格掌握活體器官摘取和移植的適應證。

我國活體器官移植的現狀以及器官捐獻的前景

  依照《條例》的規定,親屬活體移植在一些醫院相繼展開,在一定程度上使供體來源壓力略有緩解;但這仍然是杯水車薪,無法解決器官供求之間的巨大矛盾,並且帶來了新的挑戰,滋生一些更加惡劣的違法行為。“假活體器官移植”、“盜取他人器官” 甚至“殺人取器官” 的犯罪現象時有發生。

  就供體而言,活體器官移植違背了“無損害”的醫學倫理原則,以犧牲正常人的健康為代價,因此不是器官移植的最佳選擇。根據衛生部的數據,在2001-2006年間,至少有5位健康捐贈者因活體肝移植手術而死亡。

  科學有效的器官捐獻體係是器官移植事業發展的關鍵,是克服器官短缺難題、促進器官移植事業邁入規範化和法製化軌道的重要舉措。國際標準化腦死亡器官捐獻(DBD)和心髒死亡遺體器官捐獻(DCD)是包括美國在內一些國家所走出的道路,國外同行積累了大量的寶貴經驗。

  自2009年8月起,我國開展了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逐步建立了器官捐獻體係,包括國家器官移植管理體係、人體器官捐獻者登記係統、人體器官捐獻和分配體係、器官移植臨床服務體係等多個部分, DCD工作的推廣將為中國的器官移植事業帶來光明和希望,正逐漸得到國際社會的理解與支持。

關鍵字:肝移植,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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