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麼要修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調整並公布。
2002年3月原衛生部印發了《關於印發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63號),對督促用人單位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加強職業病危害評價和定期檢測評價、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和預防控製職業病危害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加速,經濟轉型及產業結構的調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更為多樣、複雜。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對《目錄》進行了修訂。
二、《目錄》的修訂過程如何?
為做好《目錄》修訂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專門成立了修訂工作組,在工作調研、問卷調查、現狀分析以及查閱大量資料的基礎上,多次組織職業衛生、職業醫學、臨床醫學、衛生毒理、勞動保護、社會保障、法學等相關領域專家和企業、行業協會代表進行研討論證,廣泛征求各部門及各地意見,並赴廣東省深圳市進行了實地調研。根據各方麵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
三、《目錄》中的因素是如何進行遴選的?
《目錄》中具體危害因素的遴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能夠引起《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職業病。
(二)在已發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中涉及的致病因素,或已製定職業接觸限值及相應檢測方法。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接觸人群。
(四)優先考慮暴露頻率較高或危害較重的因素。
四、《目錄》與以往有何不同?
(一)對類別進行了調整。2002年發布的《目錄》按照危害因素性質和所導致的職業病進行分類,但各類危害因素之間存在一定的交叉重複。為避免這種交叉重複,本次修訂隻按照危害因素性質進行分類,調整後的《目錄》將職業病危害因素分為粉塵、化學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等6類,而將原《目錄》中的“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腫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等4類分別歸入上述6類中。
(二)對部分內容進行了細化。隨著我國職業病病種的增加,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不斷變化,本次修訂對原《目錄》所列職業危害因素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如化學因素中除列舉與59種職業性化學中毒對應的因素外,還細化增加了其他316種化學因素內容。
(三)不包括行業工種舉例及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原《目錄》除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分類外,還通過行業工種舉例的方式予以說明舉例。行業工種舉例與生產工藝有關,種類多、數量大,且在不斷變化之中,往往列舉不全。因此,本次修訂為未提及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設置開放性條款。關於可能導致的職業病,2013年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已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