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東呼吸綜合征:會演變為韓國版中東“”?

作者:醫學信使 來源:醫學信使微信公眾號 日期:15-06-03

韓MERS患者增至18人 均被首例患者感染

韓聯社6月1日報道, 韓國保健福祉部(衛生部)1日通報,當天有3名中東呼吸綜合征(MERS)病例的密切接觸者被確診感染。至此,韓國中東呼吸綜合征確診患者增至18人。

疾病管理本部公布的18名MERS確診患者如下:

1.68歲男子 5月20日被確診為第1例MERS患者;

2.63歲女子 5月20日被確診第1例患者的妻子;

3.76歲男子 5月21日被確診與第1例同間病房;

4.46歲女子 5月26日被確診第3例患者的女兒;

5.50歲男子 5月26日被確診醫生門診第1例;

6.71歲男子 5月28日被確診與第1例同一層樓的病人;

7.28歲女子 5月28日被確診 B醫院醫療人員;

8.46歲女子 5月29日被確診 A醫院醫療人員;

9.56歲男子 5月29日被確診 B醫院第1例同一層樓的病人;

10.44歲男子 5月29日被確診第3確診患者的兒子進入中國大陸;

11.79歲女子 5月29日被確診 B醫院第1例同一層樓的病人;

12.49歲女子 5月29日被確診 B醫院第1例同一層樓的病人;

13.49歲男子 5月29日被確診 B醫院第1例同一層樓的病人;

14.35歲男子 5月30日被確診 B醫院第1例同一層樓的病人;

15.35歲男子 5月30日被確診 B醫院第1例同一層樓的病人的兒子;

16.40歲男子 5月31日被確診 B醫院第1例同一病棟大樓;

17.45歲男子 5月31日被確診 B醫院第1例同一病棟大樓病人的兒子;

18.77歲女子 5月31日被確診 B醫院與第1例同一層樓的病人。

據悉,這3名患者均為韓國首例患者的密切接觸者,其中兩人曾與首例患者同住一棟住院樓,另一人是該住院樓患者的兒子。三人一開始被排除在隔離觀察對象之外,後在針對住院樓的患者家屬、醫療人員進行新一輪流行病學調查時被確診感染病毒。

截至目前,韓國還沒有發生三次感染的情況,所有患者均被首例患者感染。韓國保健福祉部長官文亨杓5月31日召開記者會,就對MERS患者管理不善向國民道歉,並表示政府將組建由感染學專家組成的應對小組,全力做好MERS防控工作。

務必嚴防出現中東呼吸綜合征三手感染者

此前據韓國《朝鮮日報》報道,韓國保健當局30日封鎖了這家醫院,將住院患者轉移至附近醫院。醫院的患者和醫療人員、疑似病例等被隔離的對象達到127人。

報道指出,現在的情況與2003年香港發生SARS時類似。當時住在香港某酒店的“超級傳播者”讓同一層樓的16人感染了SARS,並由此傳播至許多國家。

韓國傳染病專家認為,首例感染者住院時,肺炎症狀嚴重,唾液飛沫中含有大量病毒,讓他成為“超級傳播者”,需要對這期間在醫院工作、住院、探病的人進行徹底調查。MERS的最長潛伏期為2周,因此,需要對首例患者出現在醫院的5月19日起至2周後的6月2-3日,檢查該醫院的所有人員是否有發熱症狀。

報道指出,如果出現第三群感染者(首例為一,被他感染者為第二群,再經由第二群感染者為第三群),使疫情從韓國傳播至中國大陸,就有可能發展為韓國版中東“SARS”。這樣可能導致外國遊客驟減、韓國對外信賴度下降等經濟層麵的打擊。

據報道,但這種可能性還很小。當年SARS發生三群感染者,隻用了2個月就傳播至全世界。而MERS最初出現在沙特阿拉伯後,已經曆時3年,感染者超過1千人,但尚未有確診第三群感染者的病例。韓國20日開始出現第二群感染者,還未出現三次感染者。

韓國國立首爾大醫院感染內科醫生吳明燉說,韓國第一例患者的病毒類型與中東流行的MERS病毒相同,人類之間很少出現三群感染者,但也可能出現基因變異,因此還需嚴密觀察。

據報道,二群感染疑似病例越來越多,韓國全國所有醫療機構都應對MERS提高警惕。防疫專家提議,所有因發熱、咳嗽到醫療機構就診的患者,都應佩戴口罩,醫療人員也應在急診室和門診部佩戴口罩。

韓國政府對未妥善處理中東呼吸綜合征患者道歉

韓國政府5月31日就沒有對該國首例中東呼吸綜合征患者及密切接觸者進行妥善管理,引起公眾憂慮和恐慌表示歉意,同時感謝中國政府迅速采取適當措施處理帶病赴華的韓籍患者。

律師:MERS患者金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據新京報報道,韓國醫生曾建議金某取消前往中國的計劃,不過他沒有聽從醫生的建議。對此,有網友認為金某此種做法“不道德”。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表示,金某在明知其可能感染MERS的情況下,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仍入境中國,任由病毒蔓延,應對其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先是民事責任。”韓驍解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如果金某的行為導致MERS傳播至中國大陸地區,其應當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是刑事責任。”韓驍分析,金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規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金某存在主觀故意,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傳染病的情況下拒絕接受隔離治療,將可能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還規定,投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如果金某存在主觀故意,且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財產重大損失,將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情節,將受到更為嚴厲的刑事處罰。

另外,金某還可能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就是說,即使金某主觀並無故意,但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傳染病的情況下擅自入境中國,客觀上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也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韓驍表示,民訴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刑法也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因此,雖然金某是韓國國籍,但根據我國民事及刑事相關法律,依據屬地管轄原則,我國對其違法行為均有管轄權。

(綜合最新MERS信息報道)

關鍵字:中東呼吸綜合征,MARS,S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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