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帶量采購配套政策落地 未中選品種不受“一品兩規”限製

作者:Acroypc 來源:新浪醫藥新聞 日期:19-02-19

        2019年2月19日,上海市醫療保障局、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於本市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對“4+7”帶量采購政策進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該文件透露了兩項關鍵政策,針對“未中標藥品”:一是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試點品種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種“價高藥”將提高個人自負比例,最高提高比例達到20%;二是“未中選藥品”價格適宜且質量、療效有保證的,醫療機構在優先采購中選品種的前提下可繼續采購,但數量不可超過中選品種。醫療機構采購符合上述條件的同品種未中選藥品的,視作符合“一品兩規”要求。

        未中選高價藥,提高自負比例

        根據文件,上海市將逐步探索醫保支付與采購協同機製。內容顯示,上海市對通用名屬於《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但價格高於中選價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選藥品(也就是“價高藥”),按照“價格適宜”原則在梯度降價或限價後掛網公開議價采購。

        在此基礎上,為引導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藥習慣,對“價高藥”適當提高個人自負比例(老紅軍、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除外)。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的,藥品自負比例提高10%(基本藥物和醫保甲類支付的藥品)或20%(其他藥品)。實行個人定額自負的抗癌藥,參照上述藥品適當上調定額自負標準。參加上海市社區醫療互助幫困計劃人員參照執行。住院患者使用“價高藥”的,統一按出院時新的自負比例結算。

        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試點品種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種“價高藥”個人提高的自負比例

        顯然,提高同品種“高價藥”自負比例無疑是在引導參保人合理用藥,讓患者更有經濟動機使用中標品種。

        實際上,早在2018年11月21日,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發布的《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上海地區補充文件》就對未中選藥品的藥價有了一定的表述和討論。

        補充文件規定,符合本次集中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未中選的最高價藥品,必須在本市2017年中標價(或掛網價)基礎上,根據價差實現梯度降價後(以中選價托底)方可繼續采購使用,價差較大的須進一步加大降價幅度,實際采購價由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通過掛網公開議價采購確定。

        明確提出,對價格高於中選價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選藥品要按照“價格適宜”原則梯度降價。而本次文件明確的“提高自負比例”要求,可以看做是上海市針對未中標產品政策的延續。

        未中選品種不受“一品兩規”限製

        此外,上海市在文件中還明確了“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的原則,並對於價格適宜的未中選品種也提出了采購要求。

        對於中選藥品品種:要求所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總控、“藥占比”、醫院基本用藥品種數量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供應與合理使用。原先未采購中選企業品種,但已經采購同品種其他企業的,應當及時召開藥事委員會,簡化和加快采購流程。醫療機構應當通過“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係統”從中選企業指定的藥品經營或配送企業采購中選品種,並按規定實行零差率銷售,嚴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議價”行為,使用量原則上不低於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對於未中選藥品(價格適宜療效可靠)品種:上海市明確,與中選品種相同通用名稱(含劑型)的原本市中標藥品(或掛網)藥品,如未獲中選資格,但質量和療效有保證,且價格適宜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優先采購中選品種的前提下繼續采購,但數量不得超過中選品種。醫療機構采購符合上述條件的同品種未中選藥品的,視作符合“一品兩規”要求。

        上海“4+7”帶量采購配套政策的落地,意味著這一政策就要“開花”。其實,隨著“4+7帶量采購”的不斷推進,包括北京、天津、遼寧、福建在內各地都有4+7政策細則流出,雖不如上海這樣“一馬當先”,但無論是誰都在根據當時情況盡力完善相關政策以保證“4+7”帶量采購能夠順利落地。

關鍵字:4+7

分享到:
新浪微博 微信 騰訊微博 更多
更多評論
//站內統計 //百度統計 //穀歌統計 //站長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