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財政部新聞辦公室了解到,由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衛生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麵說明理由。此《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搶救費用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的基本程序為: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麵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