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衛生局近日下發《上海市醫療質量安全告誡談話製度實施細則》,並通報稱,上海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若發生6種情形之一,在依法依規查處的同時,醫院主要負責人將被告誡談話。
這6種情形是:發生一級、二級醫療事故並承擔完全責任的;發生錯報或漏報輔助檢查結果、擅離職守等情況,並造成相當於二級以上醫療事故負主要責任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殘疾、器官組織損傷或其他人身損害後果的;校驗期為1年的醫療機構,其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超過10分的或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其不良執業行為3年記分累積超過30分的;發生造成較大社會不良影響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存在嚴重醫療質量安全隱患的。
該局強調,凡談話對象無故不參加告誡談話的,衛生行政部門要予以通報批評,且3年內不得受理該醫療機構等級評審和各項評優申請。醫療機構經告誡談話後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負責告誡談話的衛生行政部門要予以批評教育並督促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