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6月1日起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

作者:發改委 來源:發改委網站 日期:15-05-05

        近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聯合發出《關於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決定從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完善藥品采購機製,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

        《通知》規定,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外,對其他藥品政府定價均予以取消,不再實行最高零售限價管理,按照分類管理原則,通過不同的方式由市場形成價格。其中:(一)醫保基金支付的藥品,通過製定醫保支付標準探索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製;(二)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通過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談判機製形成價格;(三)醫保目錄外的血液製品、國家統一采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國家免費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藥品和避孕藥具,通過招標采購或談判形成價格。其他原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繼續由生產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製定價格。

        《通知》強調,推進藥品價格改革必須充分發揮市場和政府“兩隻手”作用,建立科學合理的價格形成機製。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同時要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有關部門都要切實履行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後,要做好與藥品采購、醫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銜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監管。按照“統籌考慮、穩步推進”的要求,《通知》重點從完善藥品采購機製、強化醫保控費作用、強化醫療行為和價格行為監管等方麵,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以促進建立正常的市場競爭機製,引導市場價格合理形成。衛生計生部門要根據藥品特性和市場競爭情況,實行分類采購,並調動多方參與積極性,促進市場競爭,合理確定藥品采購價格;同時加強醫療機構診療行為監管,控製不合理使用藥品醫療器械以及過度檢查和治療。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製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做好醫保、招標采購政策的銜接配合,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主動降低采購價格。價格主管部門要健全價格監測體係,強化藥品價格行為監管,對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和壟斷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建立評估機製,密切關注改革後藥品價格和醫藥費用變化情況,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要及時研究提出解決措施;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發改委就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答記者問

問:為什麼選擇這個時機進行藥品價格改革?

        答:2000年以來,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價格主管部門對醫保目錄內藥品和目錄外特殊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最高零售限價)管理。在當時醫療保險製度、藥品招標采購政策尚未健全的情況下,最高零售限價管理方式與同期衛生、醫保製度以及藥品市場發育程度是適應的,體現了政府調控與市場競爭相結合的原則。在初始階段,采取略低於市場價格製定最高零售限價並逐步降低的辦法,十多年來開展多次降價行動,對遏製藥價不合理上漲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完善和醫藥衛生體製改革的深入推進,藥品價格管理麵臨的體製機製環境已經發生深刻變化,藥品市場充分競爭,公立醫院銷售藥品價格全部通過集中招標采購確定,醫保控費能力和藥品價格市場監管能力也明顯增強。這些變化,為取消藥品最高零售限價創造了條件。從最高零售限價管理方式本身來看,也存在明顯不適應形勢變化的地方:一是不能及時反映和引導市場供求;二是與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存在功能重疊;三是對藥品實際交易價格的拉低作用越來越弱。因此,加快推進藥品價格改革,取消藥品最高零售限價管理,建立新的藥品價格形成機製勢在必行,時機也已經成熟。

問:此次藥品價格改革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根據價格改革和深化醫改的總體部署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2年即開始研究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思路和方案。經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地方和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麵的意見,最終形成了《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

        藥品價格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完善藥品采購機製,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具體分為五類情況:一是醫保基金支付的藥品,由醫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製定的程序、依據、方法等規則,探索建立通過製定醫保支付標準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製。二是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談判機製形成價格。三是醫保目錄外的血液製品、國家統一采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國家免費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藥品和避孕藥具,通過招標采購或談判形成價格。四是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考慮到此類藥品目前實行嚴格的生產流通管製、臨床使用規範、價格和市場穩定,仍暫時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五是原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其他藥品,仍由生產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製定價格。

        按照“統籌考慮、穩步推進”的要求,《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同時提出了強化醫藥費用控製和價格行為監管的具體措施,以引導藥品市場價格合理形成,進一步減輕患者費用負擔。

問: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後,是否意味著政府完全放開了藥品價格的管理?

        答:從國外情況看,絕大部分國家對藥品價格都進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大體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限製市場銷售價格,采取這類方式的主要是社會醫保體係尚不成熟的國家或沒有實行單一社會醫保體係的國家。另一類是不直接限製市場交易價格,通過強化醫保、采購和價格行為等綜合監管,引導藥品市場價格合理形成,采取這類方式的主要是社會醫保體係相對成熟統一的國家和地區。這種方式已經逐漸成為主流。

        我國取消藥品政府定價,並不是放棄政府對藥價的監管。有關部門將充分借鑒國際經驗,采取綜合監管措施,保證市場價格基本穩定。一是完善藥品采購機製。衛生計生部門要根據藥品特性和市場競爭情況,實行分類采購,充分調動多方參與積極性,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有序競爭。二是強化醫保控費作用。醫保部門要研究製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做好醫保、招標采購政策的銜接配合,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合理確定采購價格。三是加強醫療行為監管。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獎懲製度,控製不合理使用藥品醫療器械以及過度檢查和診療,強化醫藥費用控製。四是強化價格行為監管。價格主管部門要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係,重點監測競爭不充分藥品的價格行為,對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和壟斷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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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發改委,6,1,取消,藥品,政府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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