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劉 虹)7月13日在京召開的《中美兩國醫療損害賠償及補償機製比較研究》課題會提供的資料顯示,在對中國醫療糾紛事故鑒定的調查中發現,無醫療過錯產生的醫療損害案件比例占到了全部醫療糾紛案件的50%以上,它們大部分是藥品不良反應、產品質量、“窗口期”輸血等無過錯醫療行為及患者個體差異和疾病嚴重等因素導致的醫療損害。由於目前沒有相關補償規定,患者堅持要求醫院賠償,由此產生了醫患矛盾。專家因此建議,對醫療損害進行科學歸因,區分有無醫療過錯,並研究相應的補償機製。
與會專家提出,2010年7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的有關內容做了規定,但對於具體的醫療損害賠償標準、項目、內容及支付方式等沒有明確界定,僅提出適用於一般人身損害的規定;對無過錯醫療損害補償則無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踐中,各地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對醫療損害進行賠償判決,由此引發了社會爭議。由於醫療損害有其特殊性,為保證醫療損害案件審理的公正,有必要深入研究醫療損害與一般人身損害的區別,有過錯損害與無過錯損害的區別。同時了解發達國家的處理方式,為政府和立法機關立法和製定政策提供借鑒。
《中美兩國醫療損害賠償及補償機製比較研究》課題由中國醫院協會醫療法製專業委員會、美國喬治城大學中國衛生法研究中心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