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為我們的痛苦買單”

作者: 來源:健康報 日期:12-07-16

       “再過2個月,兒子感染艾滋病就10年了。”提到兒子2002年9月因手術輸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王女士話語中透著苦澀——
 
“誰來為我們的痛苦買單” 
□本報記者 譚 嘉□
 
 
 
  兩個家庭的非正常生活

  10年前,王女士7歲的兒子小明(化名)在手術後患上了嚴重的卡氏肺炎,隨後被確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自2004年開始,王女士尋求法律維權。但從初級人民法院一路告到高級人民法院,均以敗訴告終,“法院認定血站和醫院在血液檢測、使用程序中並無過錯。”

  雖然對“受現有血液檢測技術所限,因處於‘窗口期’而無法檢測出HIV導致感染”這一結論無法接受,但王女士一家必須接受的一個現實是:因為敗訴,他們不會得到任何賠償。

  “這10年,我們就是在各家醫院輾轉,過著非正常家庭生活。”王女士說,兒子勉強念到小學三年級,就因身體不好且患上癲癇而輟學,自己不得不辭職回家照顧兒子。

  “現在每月光藥費就要2000元左右。在國家對艾滋病患者實行抗病毒免費治療後,由於部分藥物不適合兒童使用,我們又繼續自費買藥用了兩三年,才開始享受免費治療。到現在花出去的醫藥費已經超過20萬元。”王女士說,對於艾滋病病人抗機會性感染,當地給予每月390元的補助,再加上丈夫的收入和自己的低保,每月家庭總進賬也就2000多元,“剛夠買藥”。更讓她擔心的是兒子的未來:正常的生活、工作、婚姻對於這個終年輾轉於各家醫院的17歲男孩來說,顯得那麼遙不可及。

  和王女士一家相比,馬先生一家略顯“幸運”:因為輸血感染HIV,他們獲得了14萬元的救助,但日子過得也並不輕鬆。1997年,馬先生的妻子因在當地一家醫院手術時輸血感染HIV,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傳染給了丈夫。當時,有上百人因為在這家醫院輸血而感染HIV。

  “取證太難。醫院因為這件事倒閉了,住院證明和病曆都沒有辦法找到。”經過2年多的努力,馬先生終於搜集到相關證據,法院予以立案,“我聽說也有人到法院起訴,但大多數人都放棄了這條耗錢、耗時、耗精力的維權路,而是去上訪。” 

  最終,當地政府對這一事件的受害者給予每人7萬元的一次性補償。馬先生一家接受法院調解,在撤訴後獲得了14萬元的救助補償。

  “我們這裏對於艾滋病病人抗機會性感染的補償政策是門診全年報銷2400元,住院報銷2500元。可我去年因胃病住院就花了1萬多元。”馬先生說,因為感染HIV,夫婦二人免疫力下降,時常生病、吃藥、住院,幾年下來,14萬元已經花了不少。

  每人每月300元的低保,再加上家中7分稻田地的收成,就是馬先生夫婦如今全部的經濟來源,這些錢除應付日常開銷外,還要供19歲的小兒子念書,日子過得緊緊巴巴。“聽說上海、吉林那邊對於像我們這樣因輸血感染HIV的人除了一次性補償外,每個月還發生活費,真希望我們這裏也能有。”馬先生無比羨慕地說。

  維權難  難在舉證

  在全國範圍內,像小明、馬先生夫婦這樣因為輸血感染HIV的人並不罕見。根據衛生部與聯合國艾滋病規劃署聯合發布的《2011年中國艾滋病疫情估計》,我國目前有78萬感染者,經既往有償采供血、輸血或使用血製品傳播的占6.6%。按此推算,經醫療輸血(包括使用血液製品)以及商業采供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數約為5.148萬人。

  據了解,這一群體主要包括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違規采供血導致的感染者,以及因血友病注射受艾滋病病毒汙染的第八因子等血製品而感染者,同時也包括輸入在正常情況下因“窗口期”或假陰性而未檢出艾滋病病毒血液製品而導致的感染者等。

  “1998年的《獻血法》和2010年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都規定了血液問題的賠償責任。但操作上依然存在諸多難點,比如受害者取證難、法律不具回溯力等。現實中,有少數受害者通過法律訴訟或者經調解獲得了一定的賠償,或得到一些政府救助,但絕大多數案例並未被法院受理,或者在受理後被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法院認為缺乏證據而被判敗訴。”常年從事艾滋病病人維權工作的北京陳誌華律師事務所劉巍律師告訴記者,河南、湖北、內蒙古等地的法院對此類案件均不予立案,“法院普遍認為,國家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經製定了相關救助政策,如免費治療、享受低保、子女享有免費義務教育和學費補助等,他們應該從民政部門尋求救助。但感染者認為,這些救助遠遠低於到法院打官司所能獲得的賠償,如沒有精神損失費、住院期間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因病殘死亡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這導致受害者強烈不滿。”

  另外,雖然法律對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無過錯”而致患者感染HIV的情況也作出了相關規定,“由醫療機構和血液提供機構給予患者一定的補償”,但此類案例舉證責任等相關規定處於空白,導致難以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中國醫學科學院邱仁宗教授說,既往輸血和使用血液製品造成的艾滋病感染問題遲遲不能解決,將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他強調,艾滋病已經從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傳播,而技術上對“窗口期”等問題也一時不能完全解決,未來經輸血或者使用血液製品感染艾滋病的風險將進一步增大,更凸顯出解決這個問題的緊迫性。

  應盡快建立社會化補償機製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經輸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問題在美國、法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都存在過,開始各國也都嚐試從法律訴訟渠道探求解決之道,但法律訴訟程序過於冗長,並給當事人帶來沉重的負擔。現在西方國家大多通過“非訴訟”的方案解決,如政府建立與艾滋病相關的專項賠償或補償基金,通過一次性補償及定期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向受害者支付賠償或補償金的辦法逐漸成為主流,這也是現代國家人身損害賠償製度發展的一個方向。“我國也應該盡快建立起經輸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的社會化補償機製。”邱仁宗教授說,在今年兩會上,已有政協委員將這個建議寫入了提案。

  邱仁宗等專家建議,對於既往的損害,或者一旦損害發生,隻要患者由於受血或者使用血液製品而受到損害,並能夠證明自身感染艾滋病病毒與受血或者使用血液製品的行為有著直接因果或顯著相關關係,就可以通過這種社會補償機製獲得補償。

  “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及時解決患者的實際困難,維持生活和治療,使患者獲得與法律規定賠償標準基本相當的補償。”劉巍律師說,法院在類似案例處理中往往注重醫院和血站是否存在過錯,這類案件的司法訴訟由於取證困難而曠日持久,患者的“燃眉之急”得不到及時解決,“但必須強調的一點是,獲得社會補償並不意味著存在違規行為的醫療機構和血站就可以免責,患者同時仍可以通過法律來維權。”

  邱仁宗等專家建議,國家相關部門應建立相關專家委員會進行補償標準的評定,標準製定應當充分考慮區域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等因素的影響。

  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經醫療輸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況,邱仁宗等專家建議引入商業保險機製,建立類似“交強險”的輸血保險,合理分攤輸血風險。 
 

關鍵字:艾滋病,痛苦,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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