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心髒死亡後器官捐獻試點方案

作者:杜卉 編譯 來源:中國醫學論壇報 日期:12-03-15

  中國器官移植始於上世紀60年代,救助了數以千計的終末期器官疾病患者。然而,直到2007年,中國還沒有可以監察器官移植係統的法律框架。

  曾經,中國是唯一一個係統利用死囚器官進行移植的國家,而使用死囚器官進行移植亦未被2007年人體器官移植法案所禁止,但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中國將有望廢除死刑。此外,由於活體器官移植具有影響捐獻者健康的潛在危險,中國的人體器官移植法案嚴格規定活體器官捐獻僅限於在親屬間進行。因此,不建立一個自願捐獻體係,嚴重的捐獻器官短缺將無法避免。

  盡管全球有90多個國家使用腦死亡作為宣布死亡的標準,但我國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器官移植都采用的是心髒死亡標準,且中國的普通大眾,甚至是一些醫療工作者對腦死亡的概念都不是很清楚。因此,當整個社會對腦死亡的概念更容易接受時,國家衛生部將推動腦死亡的標準,但目前仍推薦心髒死亡是判斷死亡的標準。但在某些情況下,患者的近親屬或法定代表可以谘詢患者的醫生可以選用哪種標準判定死亡。但無論使用哪種標準,建立標準的死亡定義還是必須的。

  中國的傳統認為,身體發膚受之父母,要保持死者的完整性,這阻礙了中國器官捐獻的發展。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上述觀念也在發生著改變。在對武漢和廣州兩個城市的606名大學生進行的調查顯示,願意進行器官捐獻者占34%,反對捐獻者占17.3%~23.0%,還有41.7%~48.5%尚不能確定。2006年,中國有890萬人死亡,其中死於心血管疾病、腦血管疾病、卒中或創傷(其中死於車禍者超過6萬)者分別占17.1%、17.7%和6.1%。因此,中國有大量適合進行器官捐獻的潛在人群。

  我們提出的心髒死亡後的器官捐獻試點方案將為那些願意死後捐獻器官者進行登記。要建立一個符合中國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公民逝後器官捐獻係統,必須將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器官移植指南的中國法律框架落到實處。這樣的框架必須包含一個第三方非營利組織去貫徹執行法律所賦予的捐獻政策,而紅十字會將符合這樣一個角色。

  在國家器官捐獻和移植委員會的領導下、國家衛生部和紅十字會的協作下,我們將建立中國器官移植反應係統。這個組織將包括4個組成部分:受者管理、等候名單管理、捐獻者管理、器官分配和配型,並嚴格遵守國家衛生部的《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基本原則和肝髒與腎髒移植核心政策》。

  中國器官移植反應係統將移植過程對公眾透明化,這將使之更可信。我們相信,該心髒死亡後器官捐獻試點方案將使中國擁有一個具有可持續性且符合倫理的器官移植係統。

  [注:本文摘譯自國家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等發表於《柳葉刀》(Lancet 2012,379:862)上題為《中國心髒死亡後器官捐獻試點方案》的文章]

關鍵字: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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