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先天性心髒病的金女士在做心髒介入手術時,用於治療的導絲突然斷裂並留存在體內,引發心肌梗死等症狀,後不得不二次手術將導絲拿出。為此,金女士將安貞醫院告上法庭,索賠87萬餘元並要求醫院承擔後續治療費用。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安貞醫院需賠償金女士42萬餘元。
金女士訴稱,2006年3月16日,她因先天性心髒病入住安貞醫院並於3月23日實施介入手術。手術中,用於介入治療的導絲突然斷裂,醫院立即用3個支架將導絲固定在冠狀動脈的管壁上,導致她大麵積心肌梗死,斷裂的導絲遺留在體內。金女士昏迷6天後才蘇醒,但之後一直覺得胸部疼痛憋悶,腿部麻木,無法行走,心肌梗死的並發症逐漸出現。術後複查發現,手術中為固定導絲而放置的一個支架被堵塞。
同年7月18日,醫院給金女士實施了二次開胸手術,將沒有被支架壓住的導絲取出,並對堵塞的冠狀動脈做了搭橋手術。金女士說,她術後出現了大量的胸腔積液,先後進行了4次胸腔穿刺抽液,目前生活不能自理,至今無法出院。金女士認為,因安貞醫院的過錯,使其經受了兩次手術的痛苦,給其健康造成了更大的傷害及巨大的經濟損失,故起訴要求賠償。
■醫院
安貞醫院辯稱,經院內外專家會診及討論後,一致認為金女士病情穩定,心功能正常,可以帶藥出院,定期複查。醫院對金女士診斷正確,介入治療選擇得當,使用的器械均有合法來源。手術中發生的導絲通電後不解離,屬於難以防範的醫療意外,且在意外發生後醫院盡到了必要的診療義務,故不應承擔責任。
■判決
此案審理中,經金女士申請,法院委托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結論為安貞醫院的診療過程符合常規,但導絲斷裂留存患方體內及導絲斷裂引起的心梗等問題係手術器械直接造成,金女士損害後果與導絲斷裂存在因果關係,參與度100%,並已構成八級傷殘。
一審法院認為,安貞醫院在實施手術中,因手術器械斷裂留存金女士體內等原因,造成金女士傷殘的嚴重後果。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手術器械存在質量問題。安貞醫院作為醫療產品的使用者以及銷售者應對金女士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