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執行!蘇州發布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作者:蘇州市衛生健康委 來源:蘇州市衛生健康委 日期:23-02-16

日前,經修改調整的《蘇州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發布,3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辦法》在試行版基礎上,新增了互聯網診療違規行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等條款內容。

《辦法》監管對象為醫、護、藥、技等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共列出88種不良執業行為情形,一次記分的分值分別為1分(4種)、2分(15種)、3分(13種)、4分(11種)、6分(12種)、8分(12種)、12分(21種)。記分初始分值為零,記分周期為三年,期滿清零,下一周期重新記錄。

全文如下:

蘇州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

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醫務人員執業行為,保障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護士條例》《關於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製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務人員是指在本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內開展執業活動的醫、護、藥、技等各類衛生技術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預防、保健等醫療衛生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診療指南、操作規範等的行為。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監督管理工作。

同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負責所轄區域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記分分值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未佩戴載有本人相關執業信息內容的標牌上崗工作的;

(二)書寫的病曆資料不符合病曆書寫管理相關規定的;

(三)護士未及時執行醫囑,未造成後果的;

(四)未對處方進行合法性、規範性、適宜性審核進行發藥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未按規定取得特殊崗位培訓合格證明擅自上崗的;

(二)不按規定登記門診日誌、手術登記本、檢查登記本、檢驗登記本等的;

(三)未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不含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未造成後果的;

(四)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或者未按規定使用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未造成後果的;

(五)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的;

(六)未按規定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

(七)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突發不明原因疾病或者異常健康事件、醫療事故、重大醫療糾紛、可能與藥品、醫療器械有關的不良反應或者不良事件、假藥或者劣藥、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報告而未報告的;

(八)在對患者或者受檢者進行醫療照射時,未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屏蔽防護的,未禁止非受檢者進入操作現場,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員陪檢時未對陪檢者采取防護措施的;

(九)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的;

(十)未嚴格執行臨床用血管理製度和臨床用血不良事件監測報告製度的;

(十一)在執行醫囑過程中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十二)本機構不具備相關資質或限於設備、技術條件不能開展相關診療活動,未按規定告知病人轉診的;

(十三)在醫療衛生執業活動中參與醫藥產品、食品、保健品、消毒產品、化妝品等商品推銷活動的;

(十四)違反規定使用醫用耗材,未造成後果的;

(十五)在醫療機構的住院病曆質量評價中,病曆存在重大瑕疵,被評判為丙級病曆的相關責任人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二)未按規定開具藥品處方或者開具空白處方的,或使用處方開具食品、保健品、消毒產品、化妝品等的;

(三)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越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四)鄉村醫生違反規定擅自使用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處方藥品的;

(五)在醫療機構內未按照注冊(備案)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的;

(六)執業助理醫師違規單獨從事臨床執業活動的;

(七)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

(八)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未造成後果的;

(九)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醫師、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人員不具備相應條件的;

(十)對個人印鑒、工號、賬號等醫療身份標識未做到專人專用,或冒用、盜用他人印鑒、工號、賬號等身份標識的;

(十一)違反規定參與醫用耗材采購銷售,未造成後果的;

(十二)違反醫療質量安全、醫院感染控製等衛生行政規章製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未造成後果或者造成輕微後果的;

(十三)發生四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輕微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4分:

(一)未取得有效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考核合格證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

(二)參與“號販子”有關違法活動的;

(三)在媒介宣傳不實醫療及相關信息的;

(四)未按手術分級管理規定開展手術的;

(五)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擅自開展會診活動的;

(六)未按規定開展限製類醫療技術的;

(七)利用患者的處方、記賬單為自己或他人開藥、檢查、治療的;

(八)互聯網診療中違反規定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

(九)未經電子實名認證或未滿3年獨立臨床工作經驗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十)除緊急情況外,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同意的;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事項的。

(十一)發生一、二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輕微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發生三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或者輕微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發生四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不書寫病曆資料的;

(二)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的;

(三)發現傳染病暴發疫情或者醫院感染性疾病暴發,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四)未依法履行傳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的;

(五)私自儲存、攜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器械,或者帶至其他場所使用的;

(六)未經監護人同意,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手術等操作的;

(七)違法違規與藥品、醫療器械、生物製品、生物技術等機構合作開展臨床研究、執業活動的;

(八)不符合患者診療意願和診療需要,牟利轉介患者的;

(九)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按規定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未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十一)在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診所中為他人提供醫療服務的;

(十二)發生一、二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發生三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同等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發生四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8分:

(一)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虛假檢測和診斷報告的;

(二)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使用未經批準的醫療器械、消毒劑、消毒器械、一次性醫療用品;未按規定索取相關證明材料;重複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

(四)使用假劣、過期、失效或者違禁藥品、未經批準藥品的;

(五)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六)在醫療衛生執業活動中,利用“醫托”等不正當競爭方法招徠病人的;

(七)開展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停止、廢除或者禁止開展的手術、技術、項目等的;

(八)在醫療衛生執業活動中,存在虛假治療、誘導消費行為的;

(九)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或者藥品、醫療器械推銷,造成後果的;

(十)未經批準利用互聯網開展診療活動的;

(十一)違反規定使用醫用耗材或者參與醫用耗材采購銷售,造成後果的;

(十二)發生一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同等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發生二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同等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發生三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違規在非醫療機構為他人提供醫療服務的;

(二)違法違規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參與買賣人體器官(組織)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組織)有關活動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參與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參與組織買賣醫療廢物的;

(四)參與組織販賣人體配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參與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設置人類精子庫的;

(五)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六)發生重、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及其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負有直接責任的;

(七)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調遣的;

(八)未取得書麵知情同意,違法違規對患者進行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曆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十)偽造、變造、買賣、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機構、人員執業(資格)證件(照)的;

(十一)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範,服務態度、行為惡劣,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十二)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開展幹細胞臨床試驗或者生物新技術臨床研究的;

(十三)未依法履行傳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醫療衛生執業活動中存在術中加價、敲詐勒索的;

(十五)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或者由於不負責任延誤診治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十六)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或違反診療規範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十七)違反規定使用或參與銷售醫用耗材,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八)違反醫療質量安全、醫院感染控製等衛生行政規章製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九)拒絕、阻礙執法監督檢查,或者拒絕向執法監督檢查機關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二十)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虛構醫藥服務項目、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或者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

(二十一)發生一級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完全或者主要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發生二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

第三章 記分實施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實施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以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發生地為管轄原則。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加強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管理,落實依法執業主體責任,建立本機構醫務人員(包括注冊和備案)不良執業行為檔案。醫務人員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應當作為醫務人員職務(職稱)晉升、評優評先等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本機構醫務人員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良執業行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衛生健康監督機構。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學會、醫師協會、質控中心、醫療糾紛調解機構等在履職過程中發現醫務人員有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線索的,應當及時移交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處理。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查實醫務人員有不良執業行為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製作《蘇州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並送達該醫務人員,同時抄送發生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主要執業機構;非本地執業注冊的,同時抄送注冊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將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上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並錄入蘇州市衛生健康綜合監管信息平台。

第十六條 醫務人員對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逾期不提出異議申請的,視為同意記分結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做出處理。經核實記分有錯誤或者不準確的,應當予以更正。

第十七條 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務人員多次違反同一種記分情形的,按發生一次不良執業行為予以記分。

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務人員同一種不良執業行為涉及多種記分情形的,按記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記分。

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務人員存在兩種以上不良執業行為的,應當分別記分。

第十八條 醫務人員涉嫌存在過度醫療或者醫療欺詐行為的,由不良執業行為發生地的醫學會進行專業認定,醫學會的認定意見可以作為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依據。

第十九條 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周期為三年,記分周期按照自然年度計算。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後,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自動清零,重新開始下一個周期的記分。

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查實醫務人員存在不良執業行為時,該不良執業行為發生時間所在的記分周期已期滿的,應當將該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在現記分周期內,並同時注明不良執業行為發生的時間。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已經記分的醫務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一)累計記分達到8分不滿10分的,由其主要執業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對其進行法律知識離崗培訓1個月,並報準予其執業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其中醫師離崗培訓期間其注冊和備案的所有執業機構應當限製其處方權;

(二)累計記分達到10分不滿12分的,由其主要執業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對其進行法律知識離崗培訓2個月,並報準予其執業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其中醫師離崗培訓期間其注冊和備案的所有執業機構應當限製其處方權;

(三)累計記分達到12分及以上的,由其主要執業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對其進行法律知識離崗培訓3至6個月,延遲一年晉升(聘任)高一級職務或者職稱(自符合申報或者聘任時間算起),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予以低聘、解職待聘、解聘等處理,並報準予其執業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其中醫師離崗培訓期間其注冊和備案的所有執業機構應當取消其處方權;累計記分達12分以上的醫師按照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處理,並接受指定機構考核,考核合格後恢複其執業,本周期內已累計記分清零;考核不合格的,由其執業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注銷注冊,予以公告,並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主要執業機構為二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進行離崗培訓;主要執業機構為二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對其進行離崗培訓。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予以記分的不良執業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得以記分代替處罰、紀律處理、處分,或者隻處罰、紀律處理、處分不記分。

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要與醫療衛生機構校驗、評審等掛鉤,對發生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滿12分的醫療衛生機構和相關人員報送至地方征信部門,依法納入社會信用體係。

第二十二條 市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全市記分管理工作的層級稽查,彙總全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記錄,並按年度將記分情況和記分專項稽查工作情況報送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衛生健康監督機構、醫學會、衛生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和醫療衛生機構等未按規定進行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或者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關鍵字: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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