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新規3月1日正式施行 朋友圈私賣口罩 最高罰20倍

作者:劉小琳 來源:基層醫師公社 日期:20-03-05

@所有基層醫師,藥品、保健品、醫療器械新規3月1日正式施行,尤其是疫情期間,這些行為會被罰!

朋友圈賣這種口罩、宣傳自配防治新冠肺炎藥方……

重罰!

據觀察,近期有不少人在朋友圈銷售口罩和酒精防護用品、在微信群裏推廣自己開的防治新冠肺炎方劑、推薦相關預防保健品等。

千萬別大意,類似行為很有可能就觸碰了法律的紅線,下麵這幾個案例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

一、私自賣醫用口罩最高罰款20倍

大家注意,醫用口罩並不是隨隨便便就能在朋友圈宣傳銷售的。江西省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人士介紹,醫用口罩作為一種醫療用品,屬於第二類醫療器械。

銷售醫用口罩需要《營業執照》,還需要《第二類醫療經營備案憑證》。個人沒有取得相關執照是不能銷售醫用口罩的。

二、非法購藥,一診所被罰10萬

有網友反映,桃城仁記堂中醫診所通過微信群售賣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中藥湯劑。相關人員經查未發現該診所所稱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中藥湯劑”。

不過,該診所存在中藥飲片無進貨票據,無供貨方資質情況,涉嫌非法購進藥品。根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擬作出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目前已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三、嚴查微信群、朋友圈宣傳“自配藥”行為

案例一:診所配置中藥製劑,宣傳時帶有“預防”字眼

近日,山東臨沂羅莊沂蒙中西醫結合醫院在門診樓兩處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有關疫情方麵的宣傳廣告。

“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根據山東省衛健委關於2020年冬春流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性肺炎的中藥預防方案 ,現我院已批量熬製成中藥製劑已投放藥房,有普通人員預防製劑、老年人預防製劑、兒童預防製劑、基礎疾病預防製劑,市民可酌情購買”。

案例二:公眾號文章宣傳產品,聲稱可預防新冠肺炎

1月21日,福州市晉安區市場監管局通過網絡監測發現,福建修園堂康養服務有限公司通過公眾號“修園康養學院”發布的一篇文章中宣傳該中醫館推出一款“修園堂防冠I號”茶飲,對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有一定作用。

案例三:朋友圈宣傳含有虛假廣告用語

1月31日,丹東康達中醫院在微信朋友圈做企業廣告宣傳時,頁麵中含有虛假廣告用語。

“近日丹東發現多例新型冠狀病毒者,防控病毒形勢日趨嚴峻。丹東康達中醫院遵循‘不治已病治未病’的中醫理念,針對北方寒冷幹燥天氣,為您準備預防新冠等肺炎的小藥方,代茶飲,便於隨身攜帶的避瘟囊和芳香辟穢的優質艾葉,助您預防感染,共抗病毒”等。

以上行為均被執法部門予以嚴肅查處。

所有基層醫生注意,

廣告法新規3月1日正式施行,別踩紅線

從上麵的案例可以感受到疫情期間執法部門查處醫療機虛假宣傳廣告的力度。近日,診所、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機構逐漸複工,大家可千萬別踩雷。

尤其是從3月1日起,《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施行後,廣告宣傳這塊對大家要求更嚴。

基層醫師公社為大家整理了需要特別注意的7個方麵,一定要注意了:

1、未經審查不得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2、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3、藥品廣告涉及藥品名稱、藥品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藥理作用等內容的,不得超出說明書範圍。

4、醫療器械廣告的內容應當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內容為準。

5、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並顯著標明保健食品標誌、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

6、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不得發布廣告。

7、廣告內容不得出現這些“字眼”和情況

① 不得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② 不得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症狀、適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症所必需等內容;

③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內容;

④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

⑤ 不得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及“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等。

3月剛剛開始,大家抓緊熟悉新規,避免不必要的處罰,加油打贏這場防疫戰!

關鍵字:醫療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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