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剛剛公布生效,各級國家監察委正在建立。這是國家監察體製的重大改革,加強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了國家監察的全麵覆蓋。今後,各級監察委將重點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製。
腐敗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及經濟快速發展而形成的一個惡瘤。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黨中央為權力部門“立規矩”越來越細、越來越緊、越來越全麵,可以說,腐敗現象開始得到了有效的遏製。十九大黨中央又提出反腐敗要在“不敢、不能、不想”上下功夫,重點要抓好“不能”的機製反腐之後,反腐敗開始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醫藥領域是我國一個腐敗的重災區。這並不是因為醫藥領域裏的人特殊,而是因為醫藥領域麵臨的環境特殊:既有市場經濟下的市場主體自由,又有行政權力幹預的約束;既有學術醫術的自然壟斷,又有大規模采購的經營性壟斷;既有專利所有、獨家經營的合法利益,又有政策不當、過度保護的法外利益;既有交易主體的經濟利益訴求,又有主管部門的部門政績訴求。以致很多醫藥領域裏的腐敗潛規則,已經成了公開的秘密。
醫藥領域腐敗的特點,大多受到一些不良政策的導向,此所謂製度性腐敗。一是絕大多數發生在企業對醫院行賄,企業之間及企業與政府之間比較少見;二是絕大多數與藥品銷售有關;三是有人公開半公開地為醫院醫生叫屈,認為財政支持不夠到位;四是對醫院的回扣正在標準化、程序化、合法化,二次議價是典型一例。
正因為此,醫藥領域也是國家一個反腐敗的重點戰場。近年來,醫院院長、藥房主管、名醫大師由於受賄被抓,常常見之於報端。而且被抓的大多是醫院管理有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學有所成、術有所長的教授、主任醫師。真是讓人心痛!這些人員被抓,當然是反腐敗的重大成就!但由此而影響了醫院的管理,影響了醫術的施行,不能不說是社會和國家的重大損失。
院長和醫生被抓,首先應該歸因於這些人咎由自取、罪有應得。但是,當一個領域裏時常發生腐敗案件、一個特定人群裏總是發生腐敗案件,就不能不從機製上去查找原因。隻有找出機製上的根源性腐敗,才能製腐敗於死地,才能挽救那些本可以清廉自守的院長、醫生。
所以,醫藥領域裏新的反腐敗,務必要從建立“不能腐”的機製著手,才能取得與前不同的成效。
建立“不能腐”的機製,其前提是發現“可以腐”的政策、規定、製度、措施的漏洞。不能把反腐希望寄托在人人潔身自好、人人拒腐蝕永不沾上。在製定反腐敗機製時,要把每一個人都當做潛在的腐敗分子,要預防每一個人內心深處“可能腐”的潛在因子,才能堵住一切腐敗漏洞。
現在醫藥領域裏存在的製度漏洞有哪些呢?
法律的地位尚欠崇高,依法辦事未能成為共識
法律是政府行政、企業經營、一切社會主體市場主體行為活動的最基本規範,也是各方主體維護自身權益的最有力武器。
但是在醫藥領域,卻做不到這一點。很多人以醫學特殊、藥品特殊為由,把某個部門製定的政策淩駕於法律之上,公然違法而不以為意。《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是醫藥領域受到傷害最大的幾部法律。
政策任性隨意,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門利用行政權力,強製以降價若幹個百分點作為進入藥品集中采購的先決準入條件。
現在各地、各個領域都在執行國務院寬進嚴管的市場政策,很多市場準入性質的前置審批、前置規定都在紛紛取消,而唯有藥品集中采購領域,此類不合時宜的強製政策仍在層出不窮。
很多地方政府還規定了“國內各省最低價聯動”這樣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政策,無視各省之間具體情況的不同,無視自己此前已經通過招投標或談判已經確定的藥品價格,無視自己作為政府部門的公信力,蠻橫地“唯低價是取”。
日前國家發改委等八個部門聯合發出的清理“排除、限製市場競爭政策”的文件和對深圳某政府部門的處理,可望在藥品集中采購領域取得巨大的成效。
規定不夠合理,機構或個人操作代替了市場配置
由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不僅可以提高配置效率、資源利用效率,也是防止腐敗的重要舉措。現在在招投標確定中標價之後的二次議價,由醫院出麵,再次對藥品企業中標獲得的藥品銷售權進行配置,強製壓價,從中獲取利益。對不從者,直接取消中標企業依法獲得的藥品銷售權。
相比省級招投標,二次議價以較小采購量要求較低采購價,嚴重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律。
選擇中標藥品的配送企業也是如此,政府部門剝奪了藥品買賣雙方自主確定配送企業的權力,法外規定藥品經營企業唯有答應返點返利後才能取得配送權。這是以非法剝奪他人的配送企業選擇權,來謀取非法利益。
製度不夠透明公開,隻有少數人知曉、操作
製度的合理性不僅存在於製定過程之中,也存在於執行、操作過程之中。讓各方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新聞媒體乃至於全社會來監督,是保證好的製度得到好的執行當然必要手段。
假如一個製度不公開執行,隻在各方當事人中實施,那麼,即使製度已經走樣,由於利害關係的製約,當事人也不一定敢於據理力爭,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在短缺藥品比較普遍,國家已經明確將采用定點生產的方式解決短缺。目前尚未看到對組織生產短缺藥品的報道,不知有沒有付諸實施?
竊以為,此事的推行,一要抓緊,二要公開。特別是對短缺藥品生產的企業資格取得、產品質量保證和價格形成、數量確定,一定要在陽光下操作,一定要接受社會的監督,才能避免產生新的腐敗。
措施沒有針對性,製約辦法形同虛設
疾病治療中有一句話叫對症下藥。藥隻有對症了才會產生效果,否則,不但無用而且可能有害。措施也是一樣。現在對存在於醫藥領域裏的醫院拖欠藥品貨款 ,金額越來越大,時間越來越長,政府的三令五申越來越多,但就是無效。因為這些三令五申,隻是要求不得拖欠,有的甚至寬鬆到可以拖欠、但不能長於三個月、六個月。
本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銀貨兩訖”是市場交易中的一般規則。而在藥品采購中,拖欠卻成了規則,區別隻在於三個月還是六個月。既然如此,拖欠再長一些,又有何妨?
即使不考慮拖欠的時間,對拖欠也是隻有禁則沒有罰則。不能拖欠,但就是拖欠了,怎麼辦?可以有限期拖欠,但拖欠超期,怎麼辦?如何處罰違規的法人和有責任的當事人?沒有相應的處罰,不能拖欠就成了不能充饑的畫餅。“口頭檢討、實際得益”,誰不想幹?誰不會幹?誰又肯不幹?
當藥品的拖欠越來越嚴重,到了無院不欠的時候,罰則還真是不好製定。因為法不責眾(這句話當然是沒有道理的!),不能洪洞縣裏沒好人吧?可以說,正是這些措施規定得沒有針對性,規定得不知所然,措施才沒有有效性,才導致了多方的違規、違法。
身份錯位,誘導違規
現在各省的藥品集中采購中心,兼有采購主體和采購平台的雙重身份。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既是上市的股份公司,又是發股票的證券交易所;既是政策的製定者解釋者,又是政策的實施者執行者,還是政策的受益者。這樣的身份錯位,想不行為錯位,都難!所以,這些采購中心,今天製定政策,明天要求企業遵守,企業一旦有了異議,後天就可以修改政策。難以體現公平。
采購中心兼有主體和平台的雙重職能後,采購中心說的一句話,藥品企業也不知道是采購主體的市場交易要求?還是采購平台的規範交易製度?前者是可以討價還價的,而後者則是必須遵守的。
另外,還有最重要的醫藥不分狀態,導致了醫院對藥品市場80%以上的壟斷,導致了對藥品企業可以予取予求,是醫藥領域腐敗的重要支柱。包括醫藥分開在內的四分開,是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十七大政治報告中都明確了的決策,至今尚未得到實施。茲事體大,本文不做展開。
這些錯誤的機製,是導致醫藥領域腐敗的基礎土壤。這裏所舉的例子,並不能全部包含。現在的狀況是,一個醫改措施出台,一個反腐敗措施出台,腐敗行為總有應對之策,總是前腐後繼,原因就在於有這些機製性的土壤。期望行政監察升格為國家監察之後,能從機製建設入手,鏟除醫藥領域腐敗的土壤,開創出醫藥領域風清氣正的一片朗朗晴天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