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中藥上市後再評價水平

作者:佚名 來源:中國中醫藥報 日期:18-04-20

        6月6日,由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中藥上市後再評價專業委員會主辦的“第四屆中藥上市後再評價與藥物警戒高級研討會”在京舉行。會上,三項在實踐過程中不斷修訂完成的技術規範通過並作為該專業委員會標準,專家指出:技術規範落地,提升再評價水平。

        中藥注射劑的安全性評價標準近年來成為行業關注的熱點。對此,世界中聯中藥上市後再評價專委會審議並通過3項中藥上市後再評價技術規範,將對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標準是質量安全的保證

        6月6日,世界中聯中藥上市後再評價專業委員會針對《中藥上市後安全性醫院集中監測技術規範》和《中藥上市後藥物經濟學評價技術規範》兩項行業組織標準,以及《中藥上市後安全性醫院集中監測報告規範》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原則通過。技術規範的製定對提高我國中藥上市後再評價、保障社會公眾用藥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副主席兼秘書長李振吉說,中藥注射劑是幾千年來中藥劑型的突破性創新,更應該高度重視、加強研究,使其健康良性發展。藥物警戒是發現、評估、理解和預防藥品不良反應或其他與藥物相關問題的科學活動。中國作為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藥物監測合作計劃的成員國,正致力於積極加強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家的交流與合作,引入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方式,為公眾的用藥安全提供更加科學的服務。

        李振吉指出,研究中藥上市後再評價的標準非常重要,首先是產業、企業需要,其次是管理部門需要,再次是社會需要。藥品客觀數據的累積非常重要,再評價工作有利於藥品管理。技術性規範的支撐可使中藥上市後的再評價更加嚴謹,更具科學性。

        中醫藥標準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策法規與監督司司長桑濱生指出,標準化工作對中醫藥的發展有七個方麵作用和意義。一是標準化是推動中醫藥學術發展的有效形式。標準是一種創新,是一種集合創新,可以使碎片化的研究成果,使古代現代集合起來,用標準的方法把它轉化,把它優化,把它整合。二是標準化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的有效形式。中醫診療是一個重複的事務,需要統一規定,但是標準不排斥個性,標準是一個共性規律的總結,在充分發揮個性的基礎上,在新的層次上再總結規律,標準化與個性並不矛盾。三是標準是行業管理的重要手段。四是標準是質量安全的基本保證。五是標準化是中醫藥成果推廣的有效形式。六是標準是中醫藥現代化的重要途徑。七是標準是中醫藥國際傳播的迫切需要。

        桑濱生介紹,國務院今年4月印發了《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方案》的一大亮點就是團體標準,“過去我國是在標準化管理分四級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沒有團體標準。團體標準在法律法規上沒有確定,這次改革加入了團體標準,團體標準能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主體作用,適應市場的新需求,新變化”。

        國際成熟模式形成倒逼

        中國中醫科學院中醫臨床基礎醫學研究所副所長、世界中聯中藥上市後再評價專業委員會秘書長謝雁鳴研究員介紹,藥品上市前的研究存在著局限性,上市後再評價是上市前的重要補充和完善。在藥品的整個生命周期中,上市前的研究和上市後的再評價是2個重要階段。對比國際藥品上市後再評價的現狀,我國的藥品再評價工作起步較晚,尚未形成較為完善的上市後再評價體係,其中中藥上市後再評價,由於其成分複合多樣化、臨床實踐中中醫治療方案的複雜性及臨床試驗影響因素的不確定性、疾病中醫證候動態性等原因,顯著區別於西藥上市後再評價。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發達國家對藥品的研發、審批、生產、流通、銷售、經營和使用都形成了較為規範完善的管理模式,在藥品上市後再評價方麵,以WHO、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組織或國家也已建立了較為成熟的管理方法,這一切對我國中藥上市後再評價體係形成倒逼機製,讓我們不得不重視中藥上市後再評價麵臨的嚴峻國際形勢。

        針對世界人民的用藥安全問題,WHO 發布了一係列法規和指南,主要有《藥物警戒:確保藥物使用的安全》《藥物警戒的重要性:藥品安全性監測》《藥物安全性:WHO藥品不良反應的檢查與報告指南》,對上市後藥品不良反應的檢查與報告作了原則上的規範;《WHO藥物警戒體係草藥安全性監測指南》則是針對草藥安全性的監測,受到多數國家的認可,並作為許多國家製定藥品上市後再評價法規的重要參考。

        美國長期以來非常注重藥品上市後的再評價工作,尤其是安全性再評價,《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其中第五部分對於藥品的監管做出了細致的要求;《食品藥品管理2007修正法案》有力地推動了美國藥物警戒和風險管理的發展。

        美國對植物藥的控製是列為飲食補充劑進行管理,2002年將中醫列為補充替代醫學係統之一,與草藥有關的法規和指南也比較健全,頒布有:《食品與藥品法》《處方藥品上市法》等,其中《植物藥研製指導原則》中FDA放寬了對植物藥臨床前研究的要求,通過臨床申請認可後,即可在美直接進入臨床開發,如通過對照性臨床試驗證實其安全性與有效性,便可被FDA批準為新藥。

        歐盟國家非常重視藥品上市後使用的安全性。在歐洲,中藥被劃歸為傳統植物藥的範疇,早在1988年原歐共體就製定了《草藥製品管理準則》對草藥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1990年提出草藥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04年頒布的《傳統藥品法》強調從2004年開始,傳統草藥製品在歐盟成員國境內已使用超過15 年以上,同時提供該產品在歐盟以外的國家或地區使用30 年以上的證明,且產品需符合藥品質量標準,可通過登記注冊,作為傳統藥品在歐盟銷售和使用。

        現有相關政策法規存在不足

        我國上市後再評價起步較晚,相繼出台了藥品上市後再評價的相關政策法規。謝雁鳴認為,在不同階段,每個相應法規都存在一定的問題。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發布,原則性規定了上市後藥品再評價製度,為上市後藥品再評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不足之處在於不全麵且可操作性有限,沒有詳細具體的實施方法和管理措施來支撐相應的法律條文。

        2004年《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發布,對不良反應監測工作進行了相對的細化的規定,但對於解決實際問題的操作性仍然不強,例如對嚴重不良事件的調查和處理以及要求企業對上市藥品進行安全性研究等缺乏明確規定等。

        2007年《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發布,指出藥品安全隱患的調查和評估,給出了相應的召回製度以監督藥品流通,但對召回製度和流通監督力度不夠。

        自“魚腥草”注射液、“刺五加”注射液、“香丹”注射液、“雙黃連”注射液事件等不良事件的發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總局發布了相關的中藥注射劑再評價法規。

        2009年《藥品上市後臨床試驗指導原則(草案)》發布,填補了藥品上市後再評價我國法律依據的空白,奠定了再評價法律法規的基礎,重點講述的是上市後評價的基本原則,但講述較為籠統,原則性地給出了藥品上市後臨床試驗的基本原則,在如何管理和臨床可操作方麵,沒有提出具體的方法。

        2010年“中藥注射劑安全性再評價7個技術指導原則(試行)”發布,對中藥注射劑的質量安全保障做出詳細的規定。7個技術指導原則涉及生產工藝、質量控製、非臨床研究、臨床研究、風險控製、風險效益評價、風險管理計劃等方麵,然而內容較為寬泛,對於中藥注射劑上市後再評價的內容、實施方式、工作方案和臨床操作技術規範等也沒有明確規定,使得中藥注射劑上市後研究內容泛化。企業、研究者在開展中藥注射劑上市後再評價相關研究時無據可依。

        2011年《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發布,適用於我國境內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規範了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管理,進一步推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各項工作的開展,對有效控製藥品風險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還缺乏配套的管理規定,中藥上市後安全性再評價日益受到國家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謝雁鳴建議,在今後建立健全 ADR監測技術體係,逐步擴大監測範圍,進一步提高監測質量。

        根據當前國際上市藥物再評價技術的發展,結合我國中藥上市後再評價本身的特點,以國際標準為基礎的,運用現代前沿方法,形成係統的有普適性特點的中藥上市後臨床再評價相關技術規範是一項艱巨而迫切的任務。

        科研成果轉化為技術規範

        技術規範是指導中藥上市後再評價工作有序開展的重要技術性指導文件,其製定目前尚缺少成熟的方法。

        中國中醫科學院首席研究員翁維良教授等專家指出重大專項“重大新藥創製”“中藥上市後再評價關鍵技術”——中藥注射劑臨床安全性再評價課題在執行過程中,認真貫徹國家藥品上市後監測的法律法規並且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中藥注射劑用藥物流行病學的方法開展上市後的觀察性研究,是推動我國藥物流行病學發展的一個很好的實踐活動,同時搭建一個全新的合作機製,為今後的科研工作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

        謝雁鳴說,技術規範的形成有很多路徑,比如科研成果向技術規範轉化、針對性地進行科學研究、政府部門的決策等。科研成果是技術規範形成的基礎,技術規範是科研成果推廣的重要形式。世界中聯中藥上市後再評價專業委員會在《國家標準製定程序》以及《中醫藥標準製定管理辦法(試行)》等技術文件的基礎上,積極響應2012年12月16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下發的《中醫藥標準化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中指出的要加強中醫藥科研成果向標準轉化的方法研究的指導,探索出中藥上市後再評價相關科研成果向技術規範轉化的方法及其基本原則。

        她說,製定技術規範應著重考慮規範的目的性、可行性、適時性及與相關文件的協調性。標準(現在的規範)經過了兩年多的征求意見,課題組對科學方法進行了係統總結,10項中藥注射劑再評價研究主要是做醫院提供監測,進行安全性的主動監測。據統計,現在有351家醫療機構進行這個方麵的監測,10個品種由351家機構在做。我們製定這個規範是在不斷的實踐過程中進行修訂。“有了問題課題組反過來修訂,所以是基於臨床實踐的,將所製定的3個標準在這10個品種的實踐過程中進行不斷修訂。基於這樣一個實踐來編製這些規範”。

        謝雁鳴指出,從目前形勢來看,建立我國中藥上市後再評價相關技術規範是大趨勢。從國內實際需求來看,建立中藥上市後再評價技術規範能夠為企業和研究單位提供相應的技術指導和支持,因此,在尚無前車之鑒可循的情況下,不妨借鑒WHO、美國和歐盟的做法和經驗開展中藥上市後再評價技術規範的研究工作,進一步為我國藥品監管部門製定相關法規提供基礎和支持。

        當然,由於中醫藥標準建設工作尚處於初級階段,技術規範的製定仍處於起步階段,因此在本研究過程中難免存在著不足,技術規範的製定方法和程序還需在今後進行進一步的驗證和修繕。

關鍵字:提升中藥上市後再評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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