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衛計委印發《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發生個人索取、收受商業賄賂價值累計5000元及以上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直至開除、解聘並吊銷執業證書。同時,在被調查處理期間,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一律不得調動。
據悉辦法將於2018年1月1日實施。
其實,早在11月份,就有媒體曾報道稱安徽省將出台《安徽省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處理辦法(試行)》,規範醫療服務行為,促進全省醫療衛生行業行風建設根本好轉。
《辦法》將商業賄賂定義為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及個人給予采購與使用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
對索要、收受患者“紅包”等禮金,非正常轉診病人收取介紹費等涉及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其他行為,參照商業賄賂行為進行處理。該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辦法》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處理,分為對單位、科室和對個人的處理。醫療機構或科室、治療組發生商業賄賂,收取賄賂設置小金庫,私分回扣、提成等,將采取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取消評先評優資格以及問責約談主要負責人,黨紀、政紀處分等處理措施。
個人索取、收受商業賄賂的,將被采取批評教育、取消評優資格、停止處方權、推遲職稱評審時間、給予低聘緩聘、吊銷執業證書等相應措施。
個人索取、收受商業賄賂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直至開除、解聘並吊銷執業證書。同時,在被調查處理期間,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一律不得調動。
《處理辦法》還特別明確,行賄的醫藥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將列入不良記錄“ 黑名單”,醫療衛生機構不得違規采購其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用設備。
除出台《辦法》外,此前安徽省衛生係統也曾開展“嚴肅行業紀律·預防職務犯罪”專項活動。
據統計,安徽省衛生計生係統共有7120人次(批次),主動上交款物金額6878.1萬元,誡勉談話27人、警示談話132人、提醒談話3500餘人。
▍醫生收賄賂上限5000,上海先行
早在2017年9月,上海市衛計委出台《上海市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上海出台的規定就曾明確,對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價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業賄賂的或者主動索取商業賄賂的,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給予解聘處理。
其中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而上海對生產企業的處罰也非常嚴厲。《規定》明確,對1次列入本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和5年內2次及以上列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區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本市醫藥產品集中采購管理部門2年內暫停涉事藥品采購資格(短缺品種除外),不接受其產品參加集中采購的申請;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後2年內不得購入其醫藥產品。
下麵是上海對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的處罰措施:
對收受商業賄賂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依法給予以下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商業賄賂價值不滿1000元的,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職稱評定資格等處理;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收受商業賄賂價值在1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職稱評定資格、低聘、緩聘、解職待聘等處理;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
(三)收受商業賄賂價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業賄賂的或者主動索取商業賄賂的,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給予解聘處理;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四)醫療衛生機構退休返聘人員收受商業賄賂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給予解聘處理,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本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收受商業賄賂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護群眾健康權益,規範醫療衛生服務行為,堅決遏製和懲處商業賄賂,促進全省醫療衛生行業行風根本好轉,依據《執業醫師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及《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加強衛生計生係統行風建設的意見》《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含科室、治療組等內設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賄賂是指采購與使用或影響采購與使用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含各類試劑、消毒劑)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含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索取藥品和醫用設備及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及個人(以下簡稱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一)收受、索取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以各種名義所送現金、禮卡、購物券、貴重物品和支付憑證等財物的行為;
(二)接受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內外各種名義旅遊、考察、娛樂性消費等行為;
(三)收受、索取轉診患者介紹費、臨床促銷費、開單(藥品、耗材等)提成費、推介費以及各種形式的“回扣”財物等行為;
(四)為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進行處方統計,提供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等使用情況及數量,收受、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
(五)涉及醫藥購銷領域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收受、暗示、索要患者“紅包”禮品禮金等行為,參照商業賄賂執行。
第四條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本單位商業賄賂問題的查處和上報等工作。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督辦本地區醫療衛生機構商業賄賂行為的查處。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籌協調、指定管轄和督辦涉及重大事項、跨市和省屬醫療機構的問題查處。
每季度末,各級各單位應當按照層級管理逐級上報商業賄賂查處情況,發生重大問題要在24小時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單位顯著位置公布舉報電話、舉報郵箱、受理部門和辦公地點,多渠道、多途徑接受社會各界舉報。醫療衛生機構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登記並調查核實。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發生商業賄賂行為的,本單位應當依法督促其上交非法所得,並根據數額、情節、時間節點、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查實商業賄賂價值累計3000元以下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取消當年評先評優和職稱評聘資格、扣發績效工資等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暫停3-6個月的執業活動等處分;情節輕微、有悔改表現且主動退款的,可免予處分,但應當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二)查實商業賄賂價值累計3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通報,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職稱評聘資格及扣發績效工資等處分,並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暫停7-12個月的執業活動等處分;
(三)查實商業賄賂價值累計5000元以上,有行政職務的,一律先免職,再由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通報,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職稱評聘資格以及扣發績效工資等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按程序作出降級、撤職、解聘、開除處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證書,並納入不良記錄;
(四)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因商業賄賂受到處分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五)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因商業賄賂受到上述處分的,當年不得申報參加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自處分之日起影響期內不得申報和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已取得高級職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2-3年緩聘、低聘處理;
(六)發生商業賄賂行為的,當年醫德醫風考核一律評為不合格,考核結果記入本人醫德醫風考核檔案。因商業賄賂行為受到相應處分的,處分結論存入本人人事檔案;
(七)因商業賄賂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人民法院判處刑事處罰的,一律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商業賄賂的,根據數額、情節等,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情節較輕、處理及時、沒有產生嚴重侵害群眾權益後果的,給予單位負責人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視情況給予談話提醒或誡勉談話;
(二)情節較重、處理不及時並產生一定社會影響的,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成立調查組進駐單位開展調查,情況查實的,取消被處理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責令限期整改。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視情節給予談話提醒、誡勉談話、黨紀或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相關情況,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視情形全省通報;
(三)發生重大商業賄賂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案值較大、涉及人員(科室)較多、社會影響惡劣的,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督促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進駐單位調查,取消被處理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並納入等級醫院評審重要內容。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人、省紀委駐省衛生計生委紀檢組負責人約談醫療衛生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相關情況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按規定將行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列入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黑名單”,醫療衛生機構在規定期限內不得采購其生產、經營或代理的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對違規采購的,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約談醫療衛生機構主要負責人,取消該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視情況給予談話提醒或誡勉談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八條 處理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問題時,應當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時間節點。在全省衛生計生係統“嚴肅行業紀律·預防職務犯罪”專項活動結束前(2017年11月30日)發生的商業賄賂行為,已主動上繳商業賄賂款物的,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專項活動結束前未主動上繳或專項活動後發生的商業賄賂行為,依規依紀從重或加重處理,專項活動後新發生的商業賄賂行為,一律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二)行為性質及認錯態度。主動退還的,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有悔改表現且積極配合調查的,從輕或減輕處理;主動索取、性質惡劣且不配合調查的,依規依紀從重或加重處理;
(三)責任主體。在醫療衛生機構任職能科室和臨床科室負責人、診療組組長及以上職務人員,發生商業賄賂行為的,依規依紀從重或加重處理。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調入單位應當先行征求調出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對擬調動人員的廉潔意見,調出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如實出具。存在廉潔方麵問題正在被調查處理期間的人員,一律不得調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