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作者:高健 來源:北京日報 日期:17-11-23

        國務院法製辦昨天就《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辦法》專門提到健康管理服務與醫保合作,明確保險公司應當積極發揮健康保險費率調節機製對醫療費用和風險管控的作用,降低不合理的醫療費用支出。

        《辦法》所稱健康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健康原因或者醫療行為的發生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主要包括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以及醫療意外保險等。其中,健康保險按照保險期限分為長期健康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醫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是指,根據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康複費用支出,按照約定的標準確定保險金數額的醫療保險,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康複費用金額;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是指,按照約定的數額給付保險金的醫療保險。

        《辦法》專門提到健康管理服務與醫保的合作:保險公司可以將健康保險產品與健康管理服務相結合,提供健康風險評估和幹預,提供疾病預防、健康體檢、健康谘詢、健康維護、慢性病管理、養生保健等服務,降低健康風險,減少疾病損失。同時,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其分攤的成本不得超過淨保險費的20%。

        依據《辦法》,保險公司經營醫療保險,應當加強與醫療機構、健康管理機構、康複服務機構等合作,為被保險人提供優質、方便的醫療服務。保險公司經營醫療保險,應當按照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積極介入醫療服務行為,監督醫療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加強醫療費用支出合理性和必要性管理。同時,保險公司應當積極發揮健康保險費率調節機製對醫療費用和風險管控的作用,降低不合理的醫療費用支出;保險公司還應當積極發揮作為醫患關係的第三方作用,幫助緩解醫患信息不對稱和醫患矛盾糾紛問題。在充分保障客戶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鼓勵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基本醫保部門等實現信息互聯和數據共享。

關鍵字: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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