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舉行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新聞通氣會上,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家衛生計生委日前發布第十四號令,印發《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將中醫診所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取消事前的審批許可,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管。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法監司司長餘海洋介紹,根據辦法規定,符合舉辦中醫診所條件的,將備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報擬開辦診所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當場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備案人在拿到該證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同時,辦法還明確了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履行中醫診所備案後的監督管理職責,體現了對中醫診所備案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辦法將於2017年12月1日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