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衛生健康委發布《天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天津市公安局關於加強我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其中明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擾亂正常醫療秩序,不得威脅、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不得侵犯醫務人員人格尊嚴,構成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醫院建立安全檢查製度,根據需要在醫院主要入口或者重點區域入口進行安全檢查,嚴防禁止、限製攜帶物品進入醫院。醫院要為急危重症患者設置安全檢查綠色通道。
進入醫院的人員應當主動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因身體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接受設備安全檢查的,應當接受人工檢查。人工檢查應當保護被檢查人員的隱私。對女性人員進行人工檢查,應當由女性安全檢查人員進行。
全文如下:
天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天津市公安局關於加強我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為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門《關於推進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21〕28號)工作要求,有效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切實保護入院患者和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為醫患雙方營造良好診療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我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入院患者在醫院就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家屬應當遵守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製度。
二、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擾亂正常醫療秩序,不得威脅、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不得侵犯醫務人員人格尊嚴,構成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醫院建立安全檢查製度,根據需要在醫院主要入口或者重點區域入口進行安全檢查,嚴防禁止、限製攜帶物品進入醫院。醫院要為急危重症患者設置安全檢查綠色通道。
四、進入醫院的人員應當主動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因身體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接受設備安全檢查的,應當接受人工檢查。人工檢查應當保護被檢查人員的隱私。對女性人員進行人工檢查,應當由女性安全檢查人員進行。
五、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製止;製止無效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入院安全檢查時發現禁止攜帶物品,醫院應當先行控製現場,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
七、發現揚言實施暴力、多次到醫院無理纏鬧、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禍風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高風險就診人員,醫院要及時提醒醫務人員,並應安排安保人員陪診,必要時報告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進行法製宣教、警示行為後果。
八、對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就診人員,醫院應當立即報警,並協助警方做好處置工作。
九、發現可能引發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醫療糾紛和其他涉醫安全隱患,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開展預防處置,對當事人進行法製宣教,警示行為後果。
十、市衛生健康部門、公安機關聯合製定並公布醫院禁止、限製攜帶物品名錄。
十一、本通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天津市公安局關於加強我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讀
一、製定《天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天津市公安局關於加強我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的背景和依據是什麼?
答:近年來,國內發生的惡性傷醫事件對廣大醫護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對就醫患者人身安全也帶來極大安全隱患,引發強烈社會關注。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推進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21〕28號),明確要求各省市結合實際情況,深入推進入院安檢工作,發布通告,製定並公布醫院禁止、限製攜帶物品名錄。
二、製定《通告》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答:該《通告》切實為廣大就醫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建立一道安全屏障,更好地指導我市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開展入院安檢工作,織牢、織密我市醫療機構治安防範立體防護網。
三、《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什麼?
答:《通告》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其中,正文主要為我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內容,包括11項,闡明了入院患者、醫院、衛生健康部門、公安機關的責任和義務。附件主要包括天津市醫院禁止攜帶物品名錄和天津市醫院限製攜帶物品名錄兩部分,其中禁止攜帶物品包括4類,限製攜帶物品包括6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