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羅氏公司已將發表全部臨床數據作為標準做法,但在7~10年前此做法並非醫藥產業的標準措施。當時公司認為已發表的2篇全文和2篇摘要足以說明該藥物的治療益處,其餘研究則因未提供新信息而不大可能被知名雜誌刊登。但是,因為基於大樣本的彙總分析能夠提供附加的有用信息,所以羅氏公司以薈萃分析的形式納入了未發表數據。需要指出的是,所有研究報告都已呈交給了包括美國食品與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和歐洲藥品管理局(EMEA)在內的衛生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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