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東呼吸綜合征病例診斷程序

作者:國家衛生計生委 來源: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 日期:15-05-31

2014年9月22日國衛辦醫函〔2014〕854號文件,附件1

中東呼吸綜合征病例診斷程序

一、全國首例

我國境內發現首例中東呼吸綜合征疑似病例,經所在省(區、市)的省級臨床專家組初步判定後,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國家衛生計生委。省級疾控機構對疑似病例標本進行檢測,至少單靶標PCR陽性後,送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進行核酸檢測和病毒分離。

病毒檢測為陽性結果時,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國家級診療專家組,根據該病例的流行病學史、臨床症狀和體征、輔助檢查結果等,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製定的診療方案進行診斷。

二、各省份首例及後續病例

各省份首例中東呼吸綜合征病例由發生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省級臨床專家組結合病例的流行病學史、臨床表現、省級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檢測結果及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實驗室複核檢測結果等,按照診療方案進行診斷,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各省份後續病例的診斷仍按上述程序進行,但實驗室診斷依據可不需要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實驗室的複核檢測結果。

關鍵字:中東呼吸綜合征,診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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