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麵對醫療工作中的突發事件?

作者:閆睿 楊力實整理 來源:中國醫學論壇報 日期:11-11-03

  2011年10月27-30日,由國際全身性感染論壇組委會(ISF)與中國醫師協會重症醫學醫師分會、中國病理生理學會危重病醫學專業委員會(CSCCM)、北京醫學會危重症醫學專業委員會聯合主辦的“2011國際全身感染論壇、中國危重病醫學大會暨北京醫學會重症醫學年會”在國家會議中心召開。

  值得指出的是,本屆會議不僅展現了該領域的最新進展和臨床診治規範等學術進展,而且特設了臨床醫師關注的“如何麵對醫療工作中的突發事件”專家討論專場。討論主題為,醫務人員自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是否需要繼續承擔治病救人的責任、是否鼓勵醫務人員與患者共存亡,以及火災時,如何判斷是否需要撤離人員、誰負責判斷、如何實施病員的撤離等。專家們對此展開激烈討論。本報記者現擷取諸家之見展現於此,以期待類似醫療突發事件的處置更具理性、人性,相應的法律環境更加健全。

  事件回顧

  2011年8月24日22時許, 上海寶山區寶鋼醫院手術室突發火災, 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術的全身麻醉病人不幸身亡,6名醫護工作者生還。

  由於手術室所在位置係外科病房大樓裙房, 大量住院病人紛紛撤離, 期間幸未造成其他人員受傷。

  由此想到,若同樣或類似的事件發生在重症監護病房(ICU),ICU醫護人員應如何處置。

  CSCCM網上調查

  報告者 :北京協和醫院 杜斌

  參與調查者

  參與調查人員共305人,89%為ICU工作者,其中男性占2/3,女性占1/3,年齡分布以30~40歲為主。

  調查結果

inserted image

  結論

  •83.3% (n = 254)認為醫務人員應當甄別病情較輕的患者, 但76.7% (n = 234)認為無法準確判斷預後。

  •84.9% (n = 259)認為轉運重症患者會影響輕症患者的撤離, 84.0% (n = 256)認為轉運使用的氧氣可能危及其他人員安全, 但仍有45.9%~ 62.6%認為應當轉運所有患者。

  專家討論

  主持人:首都醫科大學附屬複興醫院院長席修明 解放軍總參總醫院急救部主任馬朋林

  參與討論專家:北京人民醫院ICU 安友仲教授、上海長征醫院急救科陳德昌教授、北京協和醫院MICU杜斌教授、四川大學華西醫院重症醫學科康焰教授、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鄧利強律師和北京海澱法院溫勇法官

  討論問題

  1.醫生自身安全受威脅的情況下是否仍有繼續救治患者的責任,醫務人員是否應與患者共存亡?

  2.誰負責在險情發生時判斷該轉運哪些患者?

  3.如何在險情發生時轉運患者(水平轉運和垂直轉運),患者應被轉往何處?

  醫師觀點:

  “從職業道德上講,醫師有照顧患者的責任和義務,但不重視客觀情況的蠻幹並不可取,轉運實施方案有待探討。”

  陳德昌教授:醫師和患者的生存權是相同的,因此從法律角度上講醫師可以為了自身的安全離開;但是從職業規範講,醫師有照顧患者的責任和義務,因此醫師擅離職守將受到醫院處分。在判斷救人可行性後采用合適方案,或者救出患者一起離開,或者自己離開。我認為,應當從法律層麵對醫師在不可抗力發生時應采用何種措施進行規範。

  安友仲教授:“醫跑跑”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道德問題。現在輿論導向是威力巨大、不負責任、扭曲的,而不是客觀公正的。

  在麵對自然災害時,關於搶救患者的可行性已經被輿論扭曲,不考慮客觀情況的蠻幹是缺乏科學性的。該事件值得反思之處在於,一是如何教育醫師采取措施,二是醫院在建設上應考慮ICU患者在自然災害中轉運問題。

  康焰教授:從醫師角度考慮,(誰應留下)應根據當事者職位而定。職位越高者(如ICU主任、護士長)越應當留下來,因為其應該承擔更大的責任。

  並且,製定消防預案且不斷演練是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方法。轉運原則是優先轉運最容易轉運的患者,盡可能地爭取轉運更多的患者。對於水平轉運(同層轉運)和垂直轉運,我讚成前者,原因在於ICU患者所需輔助儀器較多,水平轉運可保證同時轉運患者及維持生命的儀器設備,轉運離開危險區域後關閉防火門,可以達到緊急避險目的。

  杜斌教授:我認為,在轉運ICU患者時,應以水平轉運為主,因其相對簡單易行。然而,如果水平轉運不能達到緊急避險目的時,則應考慮垂直轉運,此時可考慮采取窗外懸掛式轉運等方式。

  法律專家觀點:

  “當醫務人員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可以依據“緊急避險”原則選擇損害較小的方式處理,強迫醫師與患者共存亡是不理智的。但如果避險過當,則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鄧利強律師:當醫務人員自身受到疾病威脅時,依據《傳染病法》、《醫師法》,醫務人員有義務為患者提供恰當的醫療服務。當醫務人員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可以依據“緊急避險”原則優先選擇損害較小的方式處理,沒有法律條款要求醫師在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不可以避險,強迫醫師與患者共存亡是不理智的。但《急救法》剛剛立項,目前沒有可能從法律上界定自然災害發生時醫師的責任。

  在轉運時,應當轉運更有生存機會的患者。如果召集家屬參與轉運患者而家屬受傷或死亡,醫師要承擔法律責任。

  溫勇法官: 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對於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所導致的損害,當事人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當事人應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但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例如,人民警察在公民人身受到侵犯時,應當立即救助。

  同樣,《傳染病法》第39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①對患者、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②對疑似患者,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接受隔離治療; ③對醫療機構內的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接受醫學觀察和其他必要預防措施。

  《執業醫師法》第22條規定,醫師應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然而,醫師不是消防員,火災也不是疫情,故醫師在火災發生時避險是合理合法的,但是由於自身緊急避險造成患者傷亡的,要進一步判斷避險是否過當,如果避險過大,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避險得當則可免受刑事處罰。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行為人的結果、過程,以及二者之間有無因果關係都須反複考衡,其中無過錯賠償是當事人雙方均無過錯,但考慮到公平原則,對利益受損方進行賠償。

  席明修教授在總結時說,災難麵前如何選擇——職業道德要求領導者必須要對所有人負責,這是個人的追求,而不是法律的規定;應當不斷提高醫務人員的個人修養,特殊情況下組織預案的實施;醫生主要考慮的應當是如何救治病人,而不是法律要求我如何做。目前備受輿論指責的道德淪喪並不是醫生這個職業的獨特現象,而是許多職業不被信任的源頭。以後的研討會應當更多地關注倫理、法律教育,而不僅僅是技術上的救治。

關鍵字:突發事件,危重病醫學大會

分享到:
新浪微博 微信 騰訊微博 更多
更多評論
//站內統計 //百度統計 //穀歌統計 //站長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