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預囑”是什麼?

作者:超然 來源:醫學論壇網 日期:10-02-25

  早在1976年8月,美國加州首先通過了“自然死亡法案(Natural Death Act)”,允許不使用生命支持係統來延長不可治愈患者的臨終過程,也就是允許患者依照自己的意願自然死亡。此後,美國各州相繼製訂此種法律,以保障患者醫療自主的權利。這項法律允許成年病人完成一份叫作“生前預囑(Living Will)”的法律文件,隻要根據醫生判斷,該病人確實已處於不可治愈的疾病末期,生命支持係統的唯一作用隻是延緩死亡過程,醫生就可以通過授權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生命支持係統。當然,這項法律還規定,“生前預囑”必須至少有兩位成人簽署見證,這兩個人不能是患者的親屬和配偶,也不能是患者的遺產繼承人或直接負擔患者醫療費用的人。“生前預囑”通常應拷貝一份存放在病曆中,成為患者的醫療資料。這樣,醫生根據病人的“生前預囑”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生命支持係統,對病人的死亡就不再負有任何法律責任。病人授權醫生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生命支持係統而死亡,也不再被看作是自殺,並且不影響其家屬領取保險賠償。

  在加州通過自然死法案後,1991年12月,美國聯邦政府的“患者自決法案(Patient Self - Determination Act)”也正式生效。這項法案的內容也是尊重患者的醫療自主權,通過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s),維護患者選擇或拒絕醫療處置的權利。從這以後,所有參與美國聯邦政府社會醫療保險(Medicare)和貧困醫療補助(Medicaid)計劃的醫院、養老院及各護理機構,都必須以書麵告知方式,讓成年住院患者知道他們自己擁有這種選擇的合法權益。

  到目前為止,美國35個州都通過了“自然死亡法”。在那裏生活的人們隻要願意,都可以通過簽署“生前預囑”,按照個人意願選擇病危或臨終時要或不要哪種醫護治療方法。包括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係統。越來越多的人知道自己享有這種權利,並運用這種權利追求更自然更短暫的“自然死亡”。

  “生前預囑”最簡短的定義就是:“生前預囑”是人們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識清楚時簽署的,說明在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要或不要哪種醫療護理的指示文件。

關鍵字:生前預囑,自然死亡,臨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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