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儒亮:醫方應如何對患者進行說明告知?

作者:廣東省醫學會醫事法學分會 法治廣東研究中心 宋儒亮 主任 來源:中國醫學論壇報 日期:15-09-14

上接:占位病變手術引發訴訟之爭:患方誤解還是醫方誤治?

■本案啟示

醫學上做得對、法律上守得對,才算依法行醫

廣東省醫學會醫事法學分會法治廣東研究中心宋儒亮主任

醫方為何要對患者進行說明告知?

這個問題的答案既清楚簡單,又模糊複雜。一方麵,該問題已得到倫理、人文、法律等各方麵的清楚解釋和成文規定,臨床上隻管執行即可。另一方麵,醫務工作者卻又時常困惑:全麵、深入地說明告知究竟對患者治療本身有何益處?

困惑常常通過具有爭議性的案件來體現,其引導可通過多角度進行,而最一針見血的就是:若未事先進行說明告知,而診療中出現問題,又當如何處理?顯然,之所以要求醫方依法行醫,就是承認了以下這一無奈的事實:專業性很強的醫學活動也會遇到情況不明、無法保證治療效果的疾病,與其事後難以給患方一個合理的解釋和交代,不如事先全麵、如實地說明告知。以醫方事先的“說明”回應患方事後可能的“說法”,醫學上無法確定的卻先從法律上確定,就是麵對無奈狀況的無奈選擇。權衡利弊、維護醫患雙方權益的最大公約數就是法律,最大共識就是法治之道。遵守法律、以法說事,是無奈選擇的底線。若疾病情況清晰、可保證治療效果,說明告知就不見得如此實際而重要了。

因此,說明告知不隻是醫方的義務,也是對醫方的保護。麵對疾病,醫方須追問自己:能否理清該疾病的來龍去脈,處理能否有效恰當?答案若是存疑的、否定的,就要事先進行如實、清楚、全麵、深入的說明告知。若患方對此能夠理解和認同,之後的溝通就能愉快、順利、有序地進行。

醫方為何要按法對患者進行說明告知?

疾病診療護理活動涉及各項複雜事宜、內容和環節等。說明告知並不是治療方法,說明告知之後,疾病既不會自然好轉,責任也不一定能免。在現實中,未說明告知也不一定承擔了責任。

那麼該如何分辨、拿捏說明告知的內容與程度?回答這個問題有三類不同的標準:情、理和法。正確的做法必須守住最明確直接的底線,即“法”。除了依法進行之外,沒有萬全之策。

醫生按法進行說明告知的邊界在哪兒?

當醫方行為正確,但患方不接受、不滿意時,就須從第三方角度,找到共同的底線,才具有評價和指導意義。按法說明告知就是這個底線,就是醫患雙方溝通的邊界。

按法進行說明告知也是最有情、有理之舉。患者千差萬別,理與情的接受能力往往大相徑庭,對診療的評價也五花八門。誠然,法之上、之外還有情、理,依情行醫、依理行醫或許在某些方麵優於依法行醫,卻定有一難解之問:講情講理,難免掛一漏萬、難讓人人認可、難為第三方把握。

除了“法、法製、法治”之外,再無讓各方滿意的共同、共識方式。依法行醫並不完美,也並不為人人所理解、認可、接受和遵守,但卻是平衡行醫之底線。

法律上的“正確”有別於醫學上的“正確”。從法律角度,醫方對患者的說明告知事項大致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有名事項類”,包括但不限於:①病情;②醫療措施;③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④醫療風險;⑤替代醫療方案;⑥實驗性臨床醫療。第二類是法律法規明確的“謹慎注意事項類”,包括但不限於:①及時解答患者谘詢;②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書麵同意;③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第三類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開放事項類”:隨著新法規出現,又存在新增說明告知事項的可能,也就是說,在溝通問題上,服務好患者並沒有終點。綜上所述,隻要醫方能充分告知說明以上事項,就是依法溝通、依法行醫了。

總之,醫學與法律各有領域、各有主張,彼此各自實現、有機結合、完全統一,才算是依法行醫。就本案而言,醫學方麵醫方並無過錯,但患方並不認可,且通過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讓其主張得到了法律肯定。這揭示了如下道理:醫學方麵行為正確,但法律上防護不恰當,並不是成功的診療護理。更正:本報9月3日C4版《亂花漸欲迷人眼,淺草才能沒馬蹄》一文中最後一段“阜外醫院核醫學科何作祥教授團隊”應為“阜外醫院核醫學科方緯教授團隊”,應作者委托更正,並向讀者致歉。

關鍵字:宋儒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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