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壓過度是否為高血壓患者死亡原因:兩份鑒定意見,聽誰的?

作者:陳偉 宋儒亮 範海媚 朱日魁 等 來源:中國醫學論壇報 日期:15-08-21

本文作者:廣東省醫學會醫事法學分會 陳偉 宋儒亮 範海媚 朱日魁 劉玉瑩 黃焰 杜作義 餘懷生 劉芳 王文倩

病例簡介

2011年1月26日21:50,患者因“咳嗽、咽癢3天”入A院急診,查血常規示:白細胞(WBC)11.6×109/L;中性粒細胞(N)94%。診斷上感,予頭孢匹胺抗感染治療。

2011年1月27日,患者因心悸氣短再次入急診,查心電圖示:竇性心動過速;左室肥大伴繼發性ST-T改變。轉至心內科門診,查體:心率120次/分;心律齊;主動脈瓣區第二心音增強;血壓220/150mmHg。診斷:高血壓;高血壓急症。建議住院進一步診治,患者拒絕,予口服降壓藥治療,轉至急診,予靜滴硝酸甘油治療。13:50,患者血壓210/140mmHg,改用鹽酸烏拉地爾治療。17:09,患者血壓179/129mmHg。18:08,血壓170/110mmHg,予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口服。21:00,查頭顱CT示多發性腦梗塞。

2011年1月28日3:35,患者血壓133/96mmHg,繼予鹽酸烏拉地爾治療。9:22,患者住入心血管內科,初步診斷:高血壓病因待查;肺部感染?多發性腦梗塞。急查WBC8.3×109/L,N91.1%,肌酐(Cr)288.8umol/L,入院後予降壓、補鉀、抗感染等治療。22:00,患者神誌模糊、胡言亂語、多汗、血壓106/78mmHg、血氧飽和度91%、雙側瞳孔等大等圓且對光反射靈敏、兩肺呼吸音稍粗、右肺可聞及少許低調幹音、測血糖示14mmol/L。神經內科會診,予抗凝、醒腦等治療和心率、血壓、呼吸及血氧飽和度監測。

2011年1月29日晨,患者呼之不應,心電監護示:心率80次/分、呼吸30次/分、血氧飽和度約80%、血壓80~100/50~70mmHg、血氣分析示氧分壓59mmHg,請呼吸內科、神經內科、重症監護病房(ICU)會診,行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呼吸及升壓、擴容、抗感染等治療。當日血生化報告示:穀丙轉氨酶2989.8U/L;穀草轉氨酶5343.6U/L;Cr479.3umol/L。患者仍昏迷,轉入老年科ICU病區繼續診治。

2011年2月13日19:47,患者多髒器功能衰竭,經治無效,死亡,未行屍檢。患者死亡後,甲(患者之子)、乙(父)、丙(母)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賠償訴訟。

一審各方主張及判決

原告(患方)意見

請求判決:A院賠償總損失(包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的70%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鑒定意見

經原告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某市醫學會對本案進行醫療損害鑒定(表一)。

原告不服,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委托某省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表二)。

後雙方就某省醫學會的醫療損害鑒定書提出疑問,要求鑒定人書麵答複。某省醫學會複函:鑒定確認醫方降壓過快引起重要器官損害;降壓過快導致重要器官損害與患者死亡有關;本病例屬於疑難複雜病例,加上患者原有肝腎功能損害,專家酌定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因素。

被告(A院)答辯

醫院不應當完全承擔賠償責任。患者基礎疾病屬重要因素,醫方原因力比例不超過50%。甲、乙、丙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過高。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醫療過失、損害後果和兩者的因果關係。A院診療過程存在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該病例屬於疑難複雜病例。本案的侵權責任比例應綜合過錯與原因力因素加以考量,酌定醫方對患者的損害後果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考慮到醫方的過失性質和程度以及患方的精神痛苦,酌定精神撫慰金為25000元。對於患方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5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7至第29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①A醫院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甲、乙、丙399428.58元;②駁回甲、乙、丙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各方主張及判決

一審判決後,A院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人

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並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1.一審法院判決所依據的鑒定結論不具有合法性:①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未提供合理理由情況下,在某市醫學會依法鑒定、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書之後又委托某省醫學會進行鑒定,不符合法律規定;②某省醫學會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書後,上訴人質詢,某省醫學會未經合議,直接作出“三句話”的草率意見;③某省醫學會鑒定人未能出庭接受質詢,侵犯上訴人的訴訟權利;④一審法院采信某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結論、否定某市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結論,但未就此作出評價。本案應采信某市醫學會鑒定意見。

2.一審法院未能查明案件事實:①針對某省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結論,上訴人提出10項質詢意見,某省醫學會未能作出合理解釋;②1月28日病程記錄患者血壓為105/70mmHg,內科護理記錄血壓為106/78mmHg,兩份記錄是醫護人員分別測量的即時血壓,並作出合理解釋,一審法院直接推定上訴人存在過錯沒有事實依據;③該案發生在2011年,某省醫學會的鑒定依據是《內科學》第七版(2008年),而本案應當適用《中國高血壓防治指南2010》的規定;④某省醫學會未就因果關係詳細說明,而直接作出“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因素”的結論,既相互矛盾又缺乏依據。

被上訴人

1.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一審法院如果認為確須重新鑒定,可委托某省醫學會鑒定。如果鑒定專家確實無法到庭接受質詢,可出具書麵意見。某省醫學會書麵答複內容清楚。一審法院采納某省醫學會鑒定結論,是綜合所有證據材料以及兩級醫學會鑒定報告依法作出判斷,符合規定。

2.醫院病曆明顯造假,導致相關事實至今無法查明,依據侵權法規定,應直接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並承擔賠償責任。

3.省醫學會鑒定依據的是《內科學》第七版教科書,本案發生時各大醫院正在使用此版,按照證據規則,教科書可以直接作為證據認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 2

關鍵字:降壓過度,高血壓患者,死亡原因

分享到:
新浪微博 微信 騰訊微博 更多
更多評論
//站內統計//百度統計//穀歌統計//站長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