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藥企學術推廣有章可循
劉貞賢教授介紹,1968年,代表以研究為基礎的製藥和生物技術公司的非贏利、非政府組織國際製藥企業協會聯合會(IFPMA)成立。IFPMA在1981年發布了藥企行為準則《國際製藥企業和協會聯合會行為準則》(以下簡稱“IFPMA準則”)。
各國製藥行業協會,如美國藥品研究與製造商協會(PhRMA)、日本製藥工業協會(JPMA)、歐洲製藥工業協會聯合會(EFPIA),都參照IFPMA準則製定了各自的行業行為規範。
2002年,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藥品研製和開發行業委員會(RDPAC)也參照IFPMA準則製定了《藥品研製和開發行業委員會藥品推廣行為準則》(以下簡稱“RDPAC準則”)。2006年,RDPAC準則隨IFPMA準則的修訂有所更新。2013年,基於亞太經合組織(APEC)推出的《墨西哥城原則》*,中國化學製藥工業協會(化藥協會)在國內發布了《醫藥企業倫理準則》。
劉教授呼籲行業協會不斷調整相應規範,同時建議政府考慮提高醫生待遇,以減少違規行為。
建立醫藥代表認證製度
劉教授指出,醫藥代表必須不斷學習,跟上藥物日新月異的發展,才能深入地為醫生介紹產品。
國外藥企會對醫藥代表進行專業培訓。劉教授以自己在某德國製藥企業工作的親身經曆為例介紹道,公司裏每位新入職的醫藥代表都要接受德國總部學術負責人的專業培訓,內容包括藥理、病理和產品等相關知識。
1995-1996年,劉教授在台灣擔任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IRPMA)主席時,開始推動醫藥代表認證製度,讓醫藥代表接受專業知識和職業行為規範培訓,並且通過考試取得認證。2006年,RDPAC也開始醫藥代表認證工作。
劉教授說:“我相信經過認證的醫藥代表都比較專業,不容易腐敗。我希望更多協會開展醫藥代表認證工作,讓醫藥代表成為值得尊敬的職業。”多年不懈推動和努力近日終於取得成果,“醫藥代表“已被納入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正式被政府認證為一類職業。
加強藥企內部管理
劉教授提到,其實藥企內部都有嚴格內審製度。但近年來或許因為市場競爭過於激烈,藥企內部管理鬆散。劉教授強調,外商藥企要自愛,尊重自己的學術、研究開發和創新價值,回歸正規學術推廣,才能最大程度提高競爭力。劉教授最後補充,藥企不應出於商業考量幹涉學術活動內容,但規範藥企學術推廣也不可因噎廢食,仍應支持合規的學術推廣活動。
*擴展閱讀:
為確保患者在醫療活動中的利益最大化,APEC各成員國達成共識,於2011年9月在墨西哥推出了生物醫藥領域的商業道德準則《墨西哥城原則》,中文譯名為《醫藥企業倫理原則》。
該準則號召經濟體各成員所有生物醫藥行業利益相關者擁護共同的道德標準。
該準則明確指出,醫藥行業企業應遵循6點原則:以醫療保健和患者為中心、誠信、獨立、合法、透明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