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處理程序規定

作者:衛文 來源:衛計委 日期:15-08-18

2013年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號)將“艾滋病(限於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納入“職業性傳染病”類別。為規範職業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處理程序,並為艾滋病職業暴露診斷提供依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製定了《職業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處理程序規定》,全文如下。

職業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處理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職業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處理程序,為艾滋病職業暴露感染提供診斷依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等因職業活動發生以下導致感染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況:

(一)被含有艾滋病病毒血液、體液汙染的醫療器械及其他器具刺傷皮膚的;

(二)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體液汙染了皮膚或者黏膜的;

(三)被攜帶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樣本、廢棄物汙染了皮膚或者黏膜的;

(四)其他因職業活動發生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的。

第三條 職業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處理程序包括處置和調查工作,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嚴謹、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職業暴露處置工作需要,指定轄區內具備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作為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處置機構,並向社會公布名單和相關服務信息。

處置機構承擔職業暴露的現場處置、處置指導、暴露後感染危險性評估谘詢、預防性治療、實驗室檢測、收集、保存接觸暴露源的相關信息、信息登記報告以及隨訪檢測等工作。

第五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1-2所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醫療衛生機構作為職業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調查機構,並向社會公布名單。

調查機構承擔職業暴露隨訪期內艾滋病病毒抗體發生陽轉者的材料審核、調查工作。

第六條 同一家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不得同時為處置機構和調查機構。

第七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負責組織專家對全國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感染處置及調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省級疾病預防控製中心負責組織專家對本省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感染處置及調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三章 處 置

第八條 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等在職業活動中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後,應當及時就近到醫療機構進行局部緊急處理,並在1小時內報告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在暴露發生後2小時內向轄區內的處置機構報告,並提供相關材料,配合處置工作。

第九條 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防護及暴露後的局部緊急處理、感染危險性評估要按照《醫務人員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防護工作指導原則(試行)》(衛醫發〔2004〕108號)有關規定執行。預防性治療要按照國家免費艾滋病抗病毒藥物治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處置機構在接到用人單位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人員開展感染危險性評估、谘詢、預防性治療和實驗室檢測工作,收集、保存接觸暴露源的相關信息,填寫“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個案登記表”和“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事件彙總表”,並將“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事件彙總表”上傳至艾滋病綜合防治信息係統。

處置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在隨訪期內開展隨訪檢測,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處置機構對暴露情況進行感染危險性評估時,應當首先了解暴露源是否攜帶艾滋病病毒。對於不清楚感染狀況的暴露源,應當在暴露當日采集其樣本進行檢測。

第十一條 對存在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感染風險的暴露者,處置機構應當在發生暴露24小時內采集其血樣,按照《全國艾滋病檢測技術規範》的要求檢測艾滋病病毒抗體,若抗體初篩檢測陰性,需要在隨訪期內進行動態抗體檢測;若抗體初篩檢測陽性,進行抗體確證檢測,若抗體確證為陽性,視為暴露前感染,將感染者轉介到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進行隨訪幹預和抗病毒治療。

第十二條 處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暴露源樣品、暴露者的暴露當日血液樣品和隨訪期內陽轉血液樣品,必要時應當送調查機構保存備查。樣品現場采集時應當至少有2名見證人,每份血液樣品含全血1支、血漿2支(每支1毫升以上)。暴露源為病毒培養物標本的,每份標本應當有2支(每支1毫升以上)。樣品送檢單信息應當與“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個案登記表”相關聯。

第四章 調 查

第十三條 在隨訪期內,暴露者艾滋病病毒抗體發生陽轉的,處置機構應當及時報告調查機構,並會同用人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暴露者完整的“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個案登記表”;(處置機構提供)

(二)暴露者接觸過暴露源的相關信息;(處置機構提供)

(三)暴露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或人事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並寫明工種、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提供)

(四)暴露源攜帶艾滋病病毒的證明材料;(處置機構提供)

(五)暴露者在隨訪期內的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報告;(處置機構提供)

第十四條 調查機構組織臨床、檢驗、流行病學等相關領域專家對收到的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到處置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五條 對於暴露源陽性,有“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個案登記表”,在暴露24小時內檢測艾滋病病毒抗體為陰性,隨訪期內艾滋病病毒抗體陽轉的暴露者,為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感染。

對於暴露者在暴露前、後6個月內發生過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為,或者有線索顯示暴露者感染的病毒不是來自本次職業暴露的,應當根據需要進行分子流行病學檢測,並根據檢測結果判定暴露感染者感染的病毒是否來自本次職業暴露。

第十六條 調查機構出具的調查結論應當書麵告知當事人和用人單位,並作為職業病診斷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參與職業暴露處置調查的人員應當依法保護暴露者的個人隱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隨訪期是指發生職業暴露之後6個月。處置機構應當分別在暴露24小時內及之後的第4、8、12周和第6個月抽血複查。對於暴露者存在基礎疾患或免疫功能低下,產生抗體延遲等特殊情況的,隨訪期可延長至1年。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暴露源為艾滋病病毒陽性者的血液、體液,被含有艾滋病病毒陽性者血液、體液汙染的醫療器械、醫療垃圾及其他器具,以及含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樣本或廢棄物等。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個案登記表.doc

2.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事件彙總表.doc

3.職業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調查結論.doc

關鍵字:職業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處理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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