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屆CSMO設立獨立會議單元,關注行醫相關的法律問題,這在醫學專業會議中還是首次。6月30日下午的一場“醫師維權與自律研討會”,兩位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分別講解了《侵權責任法》和《刑事訴訟法》在醫療行業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長、高級法官 李明義
《侵權責任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範侵權責任的法律,於2010年7月正式實施。這部法律的第7章中有11項條文涉及4類醫療損傷維權方麵的問題及處理原則,分別為:
第54條涉及醫療行為過錯,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55條涉及說明告知義務,規定在進行一些特殊檢查或治療時,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或近親家屬)說明風險、替代方案等,並取得其書麵同意。
第59條涉及醫療產品,規定因藥械等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商或醫院請求賠償。
第62條涉及泄露患者隱私,規定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曆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廳代理審判長 劉為波
《刑法》第385條和163條分別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作了法律規定。而國家公務人員的受賄,定以受賄罪,量刑更重。
在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在藥品、器械等醫藥產品采購活動中,利用職業便利,收受、索取銷售方財務或為其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而醫務人員以開處方等職務便利,收受藥品、器械等銷售方財務或為其謀取利益的,數目較大者,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