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原發癌(multipleprimarycancers,MPC)是指同一患者體內單個或多個器官組織同時或先後發生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原發惡性腫瘤,又稱為多重癌、原發性多發性癌。研究報道,口腔鱗狀細胞癌的多原發癌發生率為10%~18.4%,以男性、高齡者易發,且易發生於口腔癌術後3年之內。本文報道口底癌同期並食道癌1例。
【一般資料】
患者,男,50歲。
【主訴】
2015年8月20日因“左舌下區不適20d餘,確診左口底高分化鱗狀細胞癌3d”入院。
【現病史】
2015年8月自覺左舌下區不適,進食刺激性食物疼痛,在湘雅口腔醫院就診發現左口底腫塊,活檢結果示“左口底高分化鱗狀細胞癌”,入住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口腔科行手術治療。
【既往史】
慢性胃炎10餘年,未作特殊處理。吸煙30餘年,每天2包,飲白酒20餘年,每天2兩,偶嚼檳榔,現均戒除。長期居住於湖南邵陽市隆回,居住生活條件可。
【體格檢查】
左口底可見直徑約2cm×2cm大小腫塊,表麵可見潰瘍及活檢術後縫線,潰瘍中央稍凹陷,邊界不清,基底硬,觸痛明顯;腫塊越中線,與下頜骨無明顯粘連,伸舌活動可,左頜下腺導管無唾液排出,雙側頸部未捫及明顯腫大淋巴結。
【輔助檢查】
影像學檢查MRI示(圖1):口底左前緣異常強化灶,約0.7cm×1.9cm,下頜骨無明顯破壞,舌體及舌根未見明顯異常信號灶,雙側頸部多個淋巴結可見(較大者直徑約0.6cm),符合口底癌。胸片彩超及實驗室檢查未見明顯異常。入院後第3天訴胃部不適,有進食梗阻感,因患者為中老年男性,有既往慢性胃炎史和吸煙飲酒嚼檳榔史,考慮是否存在上消化係統疾患,遂到消化內科門診進一步檢查。上消化道造影(圖2):食道胸段(T6下緣-T9水平)占位,考慮食道癌可能。胃鏡下取活檢示“食道高中分化鱗狀細胞癌”(圖3)。上腹部+縱膈+食道三位CT(圖4):1)食管中下段(T6-T9水平)改變並肝胃間隙淋巴結,考慮惡性腫瘤,食道癌?待排除左口底癌轉移所致;2)縱膈數枚小淋巴結,轉移瘤可能。全身骨掃描未見明顯異常。
【初步診斷】
綜合口底癌和食道癌的轉移規律,二者互為轉移癌可能性不大,診斷為同時性多原發癌。經胸外科、消化內科、腫瘤科、麻醉科等相關科室會診討論,結論:1)口底癌(T1N0M0)並食道癌診斷明確;2)口底癌與食道癌同期手術時間過長,術中、術後水電、酸堿平衡及營養維持困難,風險較大,建議分期手術。
【治療】
分期手術時,食道癌分期不清,縱膈淋巴結是否為轉移不能明確,單純手術預後可能不佳,可考慮手術為主放化療為輔的綜合序列治療。建議予以口底癌手術後行食道癌綜合治療。口底癌手術盡量減少創傷,爭取術後1月實施食道癌手術。遂在口腔科行“原發灶擴大切除術+下頜骨部分切除術+雙側頸淋巴結清掃術”,術後病理(圖5):口底中分化鱗狀細胞癌,腫塊各邊界均未見癌殘留,雙側Ⅰ~Ⅲ區及左Ⅰb區淋巴結未見癌轉移。患者術後恢複情況良好,後在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予化療1療程後行“食管次全切除+管狀胃代食管+胸腹腔淋巴結清掃(包括縱膈淋巴結)+空腸造瘺術”。術後患者已定期複查1年餘,雙原發癌均無複發或轉移。
【討論】
口腔癌的多原發癌可發生在人體的各種器官,好發部位為頭頸部、肺及食管等。Yamamoto等認為口腔癌患者發生MPC的概率較其他部位的頭頸部腫瘤患者大,且第二原發癌發生部位具有其相對的規律性,即沿上呼吸道或上消化道軸線分布。上呼吸道和上消化道黏膜具有相同類型的組織結構,對同一致癌因素可能產生相似反應,其分別接受空氣等環境、食物中的共同致癌因子的慢性刺激,如吸煙、飲酒、檳榔以及各種物理化學刺激等,從而使頭頸部、呼吸道和上消化道發生多原發癌的危險性比其他部位要高。多原發癌的診斷標準為:1)所有腫瘤必須具有惡性的組織學特征;2)各腫瘤必須在解剖學和組織學上是獨立的;3)必須排除複發、轉移癌的可能。同時發生或發生於6個月之內稱同時性,6個月以上為異時性。一般異時性MPC較同時性多見,約占90%,同時性約占10%。多原發癌的治療應根據第一癌腫及第二癌腫的種類、性質、生長部位及治療原則,盡力采取根治性治療。同時注意勿將MPC與單原發癌的複發和轉移混淆而誤診,複發或轉移癌是惡性腫瘤的晚期表現,以姑息治療為主,預後差;多原發癌的治療多采用根治性治療,以提高存活率為目的,其治療效果比複發或轉移癌好,再次治愈希望較大。MPC預後取決於多原發癌累及器官、病理類型、淋巴結轉移和治療方式、煙酒檳榔史等多個因素。本病例提示口腔頜麵外科醫生要加強對多原發癌的認識水平和重視程度,以便及時發現多原發癌的存在。加強對患者的全麵問診及檢查,定期隨訪,除了重點檢查口腔局部及頸部情況以外,還要注重對上呼吸道及消化道的檢查,尤其注意咽喉、食管和肺部情況。早期診斷和及時正確有效地治療是多原發癌患者獲得長期生存的關鍵。
原始出處:
蘇花, 郭新程, 王海青.口底癌同期並食道癌1例[J].華西口腔醫學雜誌, 2017, 35(5):561-563.